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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人人乐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大型连锁商业的投资与发展集购物、饮食、娱乐、服务、休闲、文化于一体全面满足顾客“一站式”购物需求。在世界零售业巨头近距离的激烈竞争中人人乐从一家营业面积只有2000平方米的小店发展成为如今的大型连锁股份制有限公司。且形成了四大类的经营业务大型连锁超市、品牌百货、软件开发、物流配送其中大型连锁超市、百货为主要经营业务。目前人人乐在华南、西北、西南、华北23个一级、二级城市拥有大型购物广场、社区超市82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员工20000多人。接下来每年的新店开店数量将达到40家每年将新增10000多员工、1500名管理人员。人人乐公司将以更加快速的发展履行着自己的社会责任向远大的理想和目标进军欢迎有志于在零售业发展的应聘者加入我们的团队! ...更多
公司名称 | 江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小刚 关联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注册资本 | 28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1-12-3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7037349986156 |
注册号 | 440700000000487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998615 |
住址 | 江门市江会路31号之二 | ||
经营范围 | 销售:食品、日用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药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烟草制品、出版物;餐饮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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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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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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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赵敏
他有 1家公司 |
2013-01-21 | 注销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12-2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何金明(监事)
[退出]
赵敏(执行董事,经理) [退出] |
王小刚(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惠海超(监事) [新增] |
2 | 2023-12-22 | 负责人变更 |
赵敏
[退出]
|
王小刚
[新增]
|
3 | 2023-04-06 | 负责人变更 |
李嘉伟
[退出]
|
赵敏
[新增]
|
4 | 2023-04-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何金明(监事)
李嘉伟(执行董事) [退出] |
何金明(监事)
赵敏(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
5 | 2020-06-12 | 业务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收购农副产品 [退出] 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 [退出]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丝、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药品 [退出] |
餐饮服务
销售:食品、日用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药品 [新增] 收购:食用农产品 [新增] 零售:烟草制品、出版物 [新增] 房地产租赁经营 [新增]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新增] |
6 | 2020-06-12 | 章程备案 |
章程修正案
|
章程修正案
|
7 | 2017-08-08 | 章程备案 |
章程修正案[新增]
|
|
8 | 2016-08-11 | 业务范围变更 |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收购农副产品(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凭前置审批经营)
[退出]
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 [退出]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丝(凭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 [退出] |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收购农副产品
[新增]
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 [新增]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丝、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药品 [新增] 餐饮服务 [新增] |
9 | 2011-07-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收购农副产品(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凭前置审批经营)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丝(凭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 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 [退出] |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收购农副产品(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凭前置审批经营)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丝(凭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 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 [新增] |
10 | 2011-07-28 | 住所变更 |
江门市江会路
礼乐桥头
|
江门市江会路
31号之二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24-03-29 | 未知:江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希艺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其他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2-12-16 | 蓬江市监罚决〔2022〕259号 | -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08-18 | 蓬江市监罚决〔2022〕134号 | -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2-07-13 | 蓬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0号 | - | 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4 | 2022-07-13 | 蓬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0号 | - | 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5 | 2021-09-18 | 蓬江市监罚决[2021]194号 | -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17-06-07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19号 | - | 江门市蓬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7 | 2017-03-01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1号 | - | 江门市蓬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8 | 2016-12-14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6】32号 | - | 江门市蓬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9 | 2016-03-31 | 江工商处字〔 2016 〕14号 |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工商处字〔 2016 〕14号 当事人:江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70000000048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江门市江会路31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李嘉伟;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成立日期:2001年12月3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收购农副产品(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凭前置审批经营);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零售:卷烟、雪茄烟、烟丝(凭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监管线索,我局于2015年12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箱包产品案予以立案调查。 据查,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从东莞市汇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名称为“拉杆箱20寸”、型号为“FXB001”的拉杆箱;2015年6月20日从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名称为“劲美背包”、型号为“ KCB408707000”的背包以及名称为“爱华仕挎包”、型号为“OCK541501000”的挎包;2015年6月20日从广东麦斯卡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名称为“狮普高休闲背包”、商标为“SUPER-K”、型号为“SHB21489” 的背包以及名称为“麦斯卡户外背包”、商标为“MESUCA”、型号为“MHB24631” 的背包共5种型号箱包产品进行销售。 我局于2015年8月18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种箱包产品依法进行随机抽检,并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上述5种箱包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报告判定,上述5种箱包产品均被判定为不符合推荐性标准QB/T 1333-2010、QB/T 2155-2010的不合格商品,其中“爱华仕挎包”被判定为质量轻微不合格商品。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严重质量不合格的箱包产品具体销售情况如下:名称为“拉杆箱20寸”、型号为“FXB001”的拉杆箱共购进2个,进货价为人民币94.1元/个,已销售2个(包括抽检1个),销售价为人民币169元/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3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9.8元;名称为“劲美背包”、型号为“KCB408707000”的背包共购进6个,进货价为人民币111.75元/个,已销售6个(包括抽检1个),销售价为人民币159元/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5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83.5元;名称为“狮普高休闲背包”、商标为“SUPER-K”、型号为“SHB21489” 的背包共购进5个,进货价为人民币79.2元/个,已销售5个(包括抽检1个),销售价为人民币99元/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9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9元;名称为“麦斯卡户外背包”、商标为“MESUCA”、型号为“MHB24631”的背包共购进4个,进货价为人民币167.2元/个,已销售4个(包括抽检1个),销售价为人民币209元/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3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7.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箱包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23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99.5元。上述箱包产品在接到检验报告前,已经销售完毕,本案调查期间,经本局多次要求,当事人仍未能提供其销售箱包产品的进货凭证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2015年箱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现场提取箱包产品证据材料各5份,证明案件来源为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5种箱包产品依法进行随机抽检,并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 (二)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原件5份(《№(2015-115)GDGS03-044、№(2015-115)GDGS03-045、№(2015-115)GDGS03-047、№(2015-115)GDGS03-050、№(2015-115)GDGS03-05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5种箱包产品被判定为不符合推荐性标准QB/T 1333-2010、QB/T 2155-2010的不合格商品。 (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经营范围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等。 (四)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被委托人陈剑勇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陈剑勇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五)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剑勇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箱包产品的具体情况。 鉴上事实,当事人将上述5种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销售质量轻微不合格的“爱华仕挎包”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二、对销售严重质量不合格的箱包产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9.5元; 四、处罚款人民币2623元。 (第三、四项合共罚款人民币3322.5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往农业银行江门分行市区的营业网点;建设银行江门分行市区对公营业网点;中行江海一路支行(房产大厦)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 |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0 | 2016-03-31 | 江工商处字[2016]14号 | - | -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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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2-16 | 蓬江市监罚决﹝2022﹞259号 |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逗猫香辣牛蹄筋”(净含量:70g,生产日期:2021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1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陆圆陆角柒分(¥16.67元),上缴国库; 3.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上缴国库。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08-18 | 蓬江市监罚决﹝2022﹞134号 | 涉案LED电蚊拍(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于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4706.76-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灭虫器的特殊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LED电蚊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LED电蚊拍的违法行为。 | 一、罚款人民币2396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18元。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2-07-13 | 蓬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0号 | 2022年7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位于江门市江会路31号之二的江门市人人乐 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江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 2022年7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位于江门市江会路31号之二的江门市人人乐 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江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 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4 | 2021-09-18 | 蓬江市监罚决﹝2021﹞194号 | 2021年7月9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收到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检验报告》,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海带结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14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检验报告》所指的海带结待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海带结(山椒味)11袋、海带结(麻辣味)11袋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截止目前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
1 | 2018-04-28 | - | - | 未发现问题 | 蓬江区经济促进局 |
2 | 2018-02-05 | - | - | 未发现问题 |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
3 | 2017-08-09 | - | - | 无违规情况。 | 蓬江区经济促进局 |
4 | 2016-08-17 | - | - | 合格 |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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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2K-2K
来自 4 条样本
说明:工资水平在¥2K-2K之间,其中拿 工资的人占比最多达到,该数据统计于该企业近一年在各网站发布的公开薪酬,仅供参考。
序号 | 头像 | 公众号名 | 微信 ID | 二维码 | 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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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 rrlbhjmd | 人人乐百货是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人人乐商业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以传递“时尚 生活 服务”为目标,不断满足各类新型生活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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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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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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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