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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新快报》由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主办,1998年3月30日创刊,日常4开80版。 《新快报》秉承“内容为王”的市场导向,以关注民生、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办最受市民喜爱的报纸”为目标,以新锐的办报理念与鲜明的编辑风格为特色,强调新闻与资讯的实用性。版面设计新颖,视觉冲击力强,引领市场潮流,提供全方位资讯。 《新快报》的采编队伍素质高、年轻化,拥有现代的技术手段。《新快报》以广州及珠三角地区为主销市场,核心读者是社会中最具活力和消费能力的白领和中产阶层,同时也深受普通城市读者的喜爱,具有日益广泛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广告效应。 国内第一份—— 国内第一份实现全彩印刷的大型综合性日报。 广告增长最快—— 《新快报》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成为全国平面媒体广告增长最快的平面媒体! 最有影响的主流报纸—— 在新闻信息质量、广告收入和发行量为核心指标的综合影响力上,已位列广州地区“日报组团前三名”,成为广州最有影响的主流报纸之一。 世界日报发行量前100强—— 2004年、2005年,《新快报》蝉联“世界日报发行量前100强”!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荣获“十大创新都市报”奖项! 中国传媒十大领军品牌—— 2010年,荣获“2001-2010中国报业(都市报)领军品牌”奖! 2011年至2013年,荣获中国传媒大会·金长城传媒奖“2010中国最具创新传媒”奖、“2011中国十大传播力都市报”奖、“2012中国十大影响力都市报”奖。 2013年,荣获“中国传媒十大领军品牌”奖、“中国市民喜爱的媒体品牌”奖,以及“2013传媒中国年度影响力都市报”奖。 ...更多
公司名称 | 广东新快报社 | 法定代表人 | 冯树盛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不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2-02-2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0007361676554 |
注册号 | 440000000074878 | 组织机构代码 | 736167655 |
住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印刷大楼4楼 | ||
经营范围 | 出版、发行《新快报》;利用《新快报》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以上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公关策划,承办展览,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及经纪)及培训,企业形象设计,与上述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销售:纸及纸制品,文化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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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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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翟俊垠 共有1家公司 | 50.0% | 150.0万人民币 | 200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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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3-31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林江娟
|
陈洁翡
|
2 | 2022-03-31 | 负责人变更 |
许志权
[退出]
|
冯树盛
[新增]
|
3 | 2017-05-19 | 其他事项备案 |
****9
[退出]
|
****8
[新增]
|
4 | 2017-05-19 | 负责人变更 |
孙璇
[退出]
|
许志权
[新增]
|
5 | 2017-05-19 | 其他事项备案 |
号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退出] |
号
广州市东山区东兴南路 [新增] 房 [新增] |
6 | 2017-05-19 | 其他事项备案 | ||
7 | 2017-05-19 | 其他事项备案 | ||
8 | 2017-05-19 | 其他事项备案 |
************
|
************
|
9 | 2014-09-29 | 其他事项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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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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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4-09-29 | 其他事项备案 |
****2
[退出]
|
****9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6-12-06 | 粤工商直处字【2016】第01015号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工商直处字〔2016〕第01015号 当事人:广东广播电视台 证件号:事证第1440000028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建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幢 2016年7月27日,本局收到网上信访(编号:GSW20160718002),举报广东卫视发布的“航天三大金银藏品”、“猴年一公斤银币”等广告违法。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广东卫视频道2016年4-7月份发布的“航天三大金银藏品”和“猴年一公斤银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6年8月5日,当事人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东卫视频道上发布“航天三大金银藏品”广告情况如下:2016年6月3日1:30分发布1次、2016年6月4日1:30分发布1次、2016年6月17日1:30分发布1次、2016年6月18日1:30分发布1次、2016年6月19日1:30分发布1次、2016年6月20日1:30分发布1次、2016年7月10日1:30分发布1次、2016年7月11日1:30分发布1次、2016年7月12日1:30分发布1次,上述9期广告均为同样的12分钟内容的广告。上述9期广告上均出现:“2015年航天钱首次发行,万人排队换购”,“去年的航天钱,今年是出7倍的价钱买不到”、“官方限量版纯银长征火箭,平常十倍价格藏不到,现在免费送给你。”等内容。 经查,广告宣传的“航天三大金银藏品”具体是指《航天黄金大全套》、《十连号航天连号钞劵》、《官方限量999纯银火箭》等三种纪念品。上述9期广告中均出现“2015年航天钱首次发行,万人排队换购”,“去年的航天钱,今年是出7倍的价钱买不到。”、“官方限量版纯银长征火箭,平常十倍价格藏不到,现在免费送给你。”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东卫视频道上发布“猴年一公斤银币”广告情况如下: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4日的01:30分每天发布1次,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2日的01:30分每天发布1次,上述7期广告均为同样的12分钟内容的广告。上述7期广告上均出现:“2008年国家发行的第一枚奥运纪念钞面值10元,当时也是国家特批等值兑换,现在价值5000元,升值500倍”、“一公斤纪念大银币,市场价1000克9900元。今天确实给到大家990元”等内容。 经查,广告宣传的“猴年一公斤银币”是一种纪念品。上述7期“猴年一公斤银币”广告中均出现“2008年国家发行的第一枚奥运纪念钞面值10元,当时也是国家特批等值兑换,现在价值5000元,升值500倍”、“一公斤纪念大银币,市场价1000克9900元。今天确实给到大家990元”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证据清单和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电视频道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页 证据一至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授权情况; 证据三:《授权书》和《关于2016年广东卫视频道经营情况的说明》、广东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页 证据四:《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9页及发票复印件1页、重庆琴亚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五:广告视频光盘1份 证据六:《关于新广告法实施以来的培训学习情况》复印件2页 证据七:当事人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7页 证据三到证据七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工商直听告字〔2016〕第01015号),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查,上述广告是宣传“航天三大金银藏品”和“猴年一公斤银币”的商业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使用数据,未能证明其真实、准确,广告中也未表明出处。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商业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有违法行为仍发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当事人发布“航天三大金银藏品”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49000元。 对当事人发布“猴年一公斤银币”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49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6日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2015-12-10 | 粤工商直处字〔2015〕第01045号 |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工商直处字〔2015〕第01045号 当 事 人:广东新快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74878 法定代表人:孙璇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印刷大楼四楼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数据中心监测信息显示,广东新快报社《新快报》2015年6月15日发布“虾青素”广告,涉嫌违法。2015年8月14日,本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5年6月15日在《新快报》A20版发布“虾青素”违法广告。 广告宣传的是保健食品艾诗特R虾青素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20275)。广告有“逆转衰老,让你的延年益寿 使人类实现返老还童不是梦”等内容。广告中标注有鄂食健广审(文)第2014060049号广告批文,但该广告批文已过期。当事人发布上述“虾青素”广告时,使用了过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申请人没有申请新的广告批文,仍使用旧的批准文号,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虾青素”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审批。 证据清单和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页 证据一至二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格和授权情况; 证据三:新快报广告认刊书复印件1页 证据四:拉萨顶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被授权人所作的询问笔录6页 证据六:广告涉及产品说明及广告批文复印件3页 证据七:广告原件1页 证据三到证据七证明当事人广告经营情况和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事实。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属于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即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审查。当事人发布上述“虾青素”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未经审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版)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发布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版)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就在《新快报》发布上述广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版)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依法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500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500元。 本局于2015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工商直告字〔2015〕第0104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 |
3 | 2015-07-02 | 粤工商直处字〔2015〕第01002号 |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工商直处字〔2015〕第01002号 当 事 人:广东新快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74878 法定代表人:孙璇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印刷大楼四楼 根据我局监督检查,当事人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发布关于“唐百龄”、“益气聪明丸”、“补肾填精丸”、“仙草骨痛贴”、“广美整形”等广告,涉嫌违法。2014年5月4日,本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在 《新快报》发布的广告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保健食品广告 1、在《新快报》2012年11月15日A37版、2013年1月10日A37版、2013年1月15日A27版、2013年2月20日A29版发布的关于“唐百龄”的广告共4期,共收取广告费用4000元。“唐百龄”是名称为“今雄牌苍芎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号为:国食健字G20090331。上述的4期“唐百龄”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桂食健广审(文)第2012070014号,有效期: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19日。 2012年11月15日A37版发布的“唐百龄”广告有“孔院长治不了自己的糖尿病 银川知名泌尿科医师 67岁,20年三高病史 煤老板要投2000万赞助唐百龄 山西富商李先生 57岁,患II型糖尿病8年 “糖”校长拜谢学生救命之恩 武汉广电大学校长 64岁,患II型糖尿病12年”等内容没有按桂食健广审(文)第2012070014号文批准的内容发布,也没有刊登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也未能提供与已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有效广告审查证明。 2013年1月10日A37版、2013年1月15日A27版、2013年2月20日A29版发布的上述广告有“专家:少吃一片药 多活7小时 【唐百龄】有三大高明 高明一:15天恢复肝肾功能 减停降糖药 高明二:30天恢复胰岛功能,正常吃喝 高明三:30天远离并发症危害”等文字内容没有按桂食健广审(文)第2012070014号文批准的内容发布,上述广告上有标示批文号“桂食健广审(文)第2012070014号”。 (二)非处方药广告 1、在《新快报》2012年10月6日A27版、2012年12月10日A30版、2013年2月28日A23版发布的关于“益气聪明丸”的广告共3期,共收取广告费用4000元。“益气聪明丸”是非处方药,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3238。当事人提供的广告的审批文号为:陕药广审(文)第2013010002号,有效期为: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 2013年2月28日A23版发布的非处方药“益气聪明丸”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标注为:陕药广审(文)第2010040194号。经核实陕药广审(文)第2010040194号批文在广告发布之日已到期作废,当事人未能提供与已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其他有效广告审查证明。 2012年10月6日A27版发布的关于“益气聪明丸”的广告上有“北京的一个老首长,因早年经历枪林弹雨使神经受损,患上了神经性耳鸣耳聋,近二十年了,在北京大小医院、专家都看了个遍也没医好,两个耳朵吵得厉害,听力也很差,但脾气却不小,儿孙都不敢跟他讲话,声音小了听不见,大了又说嚷他。杨教授给老首长开了3副“益气聪明汤”说:“吃了没效你来找我!”没曾想老首长半个月不到就打电话来:“老杨啊,吵了我十几年的耳鸣好多了,终于可以踏踏实实地睡一觉了!””等内容,未能提供与已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有效广告审查证明,也没有刊登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2012年12月10日A30版发布的关于“益气聪明丸”的广告上有“患者成箱搬 一药店被搬空? 70岁老大妈往返2小时就为20盒杨教授 不堪耳鸣之苦,太婆竟拿筷子桶 耳聋9年,足不出户患成痴呆症 世界听力联盟全球推广 杨教授耳鸣耳聋治疗新方法”等内容,未能提供与已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有效广告审查证明,也没有刊登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2、在《新快报》2012年8月8日A26版、2012年10月16日A23版、2012年10月17日A22版、2012年10月18日A30版、2012年10月23日A23版、2012年10月25日A27版、2012年10月30日A26版、2012年11月20日A31版发布的关于“补肾填精丸”的非处方药品广告共8期,共收取广告费用6000元。“补肾填精丸”是非处方药,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920。关于“补肾填精丸”的非处方药品广告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冀药广审(文)2012080170号,有效期是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在《新快报》2012年11月20日A31版发布的关于“补肾填精丸”的非处方药品广告上有“权威认证全国领先冠名:OTC国药准字,专治肾虚爷们 激情四射,小药丸实现,四大奇迹 偷偷吃 消消好 御室金丹药业给男人4大保证”等内容没有按照冀药广审(文)2012080170号文批准的内容发布,也没有刊登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也未能提供与已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有效广告审查证明。 在《新快报》2012年8月8日A26版、2012年10月16日A23版、2012年10月17日A22版、2012年10月18日A30版、2012年10月23日A23版、2012年10月25日A27版、2012年10月30日A26版发布的广告有标注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冀药广审(文)2012080170号,其中2012年8月8日A26版、2012年10月16日A23版、2012年10月17日A22版、2012年10月18日A30版、2012年10月23日A23版、2012年10月25日A27版的广告上有“奢华配方:横扫男性障碍!3天激情四射,小药丸实现,四大奇迹;权威认证全国领先冠名:OTC国药准字,专治肾虚爷们”等内容,没有按照冀药广审(文)2012080170号文批准的内容发布, 2012年10月30日A26版发布的广告上有“传奇补肾让男人惊奇 只因服用了一副补肾填精秘方,62岁的某退休教授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变得精神抖擞、动力十足,而且满头花白发竟然开始变黑。”等内容,没有按照冀药广审(文)2012080170号文批准的内容发布。 (三)医疗器械广告 1、在《新快报》2013年3月2日A12版、2013年3月4日A29版、2013年3月8日A31版、2013年3月12日A33版、2013年3月16日A21版、2013年3月24日A12版、2013年3月26日A33版、2013年3月30日A36版、2013年4月5日A20版、2013年4月9日A29版、2013年4月13日A21版、2013年4月19日A31版、2013年4月25日A37版、2013年4月29日A12版发布的关于“仙草骨痛贴”的医疗器械广告共14期,共收取广告费用3500元。“仙草骨痛贴”是名称为“远红外关节痛消贴”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260215号。上述“仙草骨痛贴”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豫医械广审(文)第2012060050号,有效期从2012年6月12日至2013年6月11日。 在《新快报》2013年3月2日A12版、2013年3月4日A29版、2013年3月8日A31版、2013年3月12日A33版的关于“仙草骨痛贴”的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上有“有位老先生高兴地说,“我患退行性膝关节病,骨质增生,关节间隙狭窄,半月板损伤,滑膜炎,关节腔积水,关节变形。上下楼关节疼得要命,坐久了,站起来,关节僵硬,半天迈不动步,长期治疗不见好转,医生建议换关节。然而对于这种手术全家人都有顾虑。。。”现在,这位先生的担忧没有了。”等内容没有按豫医械广审(文)第2012060050号文批准的内容发布,也没有刊登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也未能提供与已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有效广告审查证明。 在《新快报》2013年3月16日A21版、2013年3月24日A12版、2013年3月26日A33版、2013年3月30日A36版、2013年4月5日A20版、2013年4月9日A29版、2013年4月13日A21版、2013年4月19日A31版关于“仙草骨痛贴”的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上有“患者李老师眼含热泪的说:“我患病近10年,膝关节疼痛僵硬,肿胀积水,蹲不下去,站不起来,上下楼关节疼的不敢使劲,不得不斜着身子走,什么方法都用了,就是不见好转。年前别人介绍买了10盒仙草骨痛贴,用了五天左右就感觉舒服多了,治了四个疗程,现在走路都没问题了。”等内容没有按豫医械广审(文)第2012060050号文批准的内容发布,也没有刊登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也未能提供与已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有效广告审查证明。 2013年4月25日A37版、2013年4月29日A12版关于“仙草骨痛贴”的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上有“【仙草骨痛贴】,由北京协和医师根据元代《十药神书》收载的滇南疗骨奇方专门针对老年退行性膝关节病研制而成,配方针对病因,巧妙使用了多种味云南高原产物,一改传统疗法活血化瘀之陈规,独创穴位给药、透皮吸收之新法,一举突破了常规药物无法进入病灶的医学难题,使受损软骨的每一个细胞都完全置于药物的全貌滋养之中。患者只需按说明把产品贴敷上去,疼痛很快就能缓解,数日炎症消除,坚持使用,软骨逐步修复,滑膜组织恢复正常,关节爽利,大步行走!”等内容没有按豫医械广审(文)第2012060050号文批准的内容发布,也没有刊登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也未能提供与已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有效广告审查证明。 (四)医疗广告 1、在《新快报》2013年10月24日B09版发布的关于“广美整形”的广告共一期,共收取广告费用500元。“广美整形”是名称为“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登记号为:440106086515。上述关于“广美整形”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粤)医广【2012】第11-07-563号,有效期从2012年11月07日至2013年11月06日。 《新快报》2013年10月24日B09版发布的关于“广美整形”的医疗广告中有“面部整形到广美 广美整形 中国面部整形领导品牌 要选就选广美长效玻尿酸 突破1:效果不消失!不再像短效玻尿酸仅能维持几个月效果 突破2:省时 免去每隔数月再返医院反复注射的麻烦 突破3:省钱!节省短效玻尿酸反复注射的高昂费用。”等内容与该广告标示(粤)医广【2012】第11-07-563号批文批准的内容不同。经查明,当事人虽收取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当事人为提高广告经济效益,其广告审查员没有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就发布与(粤)医广【2012】第11-07-563号批文批准的内容不同的广告。 证据一: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7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页 证据一至二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格和授权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4页 证据四:广告认刊书复印件16页 证据五:发票复印件4页 证据六:样刊复印件31页 证据七: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1页、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文件复印件6页、药品批准文件复印件2页、药品广告审查文件复印件13页、药品说明书复印件1页、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页、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文件复印件5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页、医疗广告审查文件复印件5页、情况说明1页 证据三到证据七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事实。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属于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即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审查。当事人在《新快报》2012年11月15日A37版、2013年1月10日A37版、2013年1月15日A27版、2013年2月20日A29版发布的关于“唐百龄”的保健食品广告,虽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广告批文,但没按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内容发布广告,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在没有重新获取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下改动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属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新快报》2012年10月6日A27版、2012年12月10日A30版、2013年2月28日A23版发布的关于“益气聪明丸”的广告、在《新快报》2012年8月8日A26版、2012年10月16日A23版、2012年10月17日A22版、2012年10月18日A30版、2012年10月23日A23版、2012年10月25日A27版、2012年10月30日A26版、2012年11月20日A31版发布的关于“补肾填精丸”的广告均属于《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所指的药品广告。 当事人在《新快报》2012年8月8日A26版、2012年10月16日A23版、2012年10月17日A22版、2012年10月18日A30版、2012年10月23日A23版、2012年10月25日A27版、2012年10月30日A26版、2012年11月20日A31版发布的关于“补肾填精丸”的广告均没有按药品广告批文批准的内容发布。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在没有重新获取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下改动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属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新快报》2013年2月28日A23版发布的关于“益气聪明丸”的广告,虽标注了”陕药广审(文)第2010040194号”批文,但经我局核实广告发布时该批文已到期作废。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广告批文,故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新快报》2013年2月28日A23版发布的关于“益气聪明丸”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新快报》2012年10月6日A27版、2012年12月10日A30版发布的关于“益气聪明丸”的广告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就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新快报》2013年3月2日A12版、2013年3月4日A29版、2013年3月8日A31版、2013年3月12日A33版、2013年3月16日A21版、2013年3月24日A12版、2013年3月26日A33版、2013年3月30日A36版、2013年4月5日A20版、2013年4月9日A29版、2013年4月13日A21版、2013年4月19日A31版、2013年4月25日A37版、2013年4月29日A12版发布的关于“仙草骨痛贴”的广告均属于《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医疗器械广告。 当事人在《新快报》2013年3月2日A12版、2013年3月4日A29版、2013年3月8日A31版、2013年3月12日A33版、2013年3月16日A21版、2013年3月24日A12版、2013年3月26日A33版、2013年3月30日A36版、2013年4月5日A20版、2013年4月9日A29版、2013年4月13日A21版、2013年4月19日A31版、2013年4月25日A37版、2013年4月29日A12版发布的关于“仙草骨痛贴”的医疗器械广告均没有按广告批文批准的内容发布,也没能提供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有效的广告批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就在《新快报》上发布广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2013年10月24日B09版发布的关于“广美整形”的广告为医疗广告。 经本局核实,当事人在2013年10月24日B09版发布的关于“广美整形”的医疗广告虽已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没有按广告批文批准的内容发布。当事人虽然有收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作为审查广告的材料,却不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发布医疗广告,没有尽到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新快报》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没有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制度导致《新快报》多次违法发布广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在《新快报》2012年11月15日A37版、2013年1月10日A37版、2013年1月15日A27版、2013年2月20日A29版发布关于“唐百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对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4000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2000元。 对当事人在《新快报》2012年10月6日A27版、2012年12月10日A30版、2013年2月28日A23版发布的关于“益气聪明丸”的广告、在《新快报》2012年8月8日A26版、2012年10月16日A23版、2012年10月17日A22版、2012年10月18日A30版、2012年10月23日A23版、2012年10月25日A27版、2012年10月30日A26版、2012年11月20日A31版发布的关于“补肾填精丸”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对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30000元。 对当事人在《新快报》2013年3月2日A12版、2013年3月4日A29版、2013年3月8日A31版、2013年3月12日A33版、2013年3月16日A21版、2013年3月24日A12版、2013年3月26日A33版、2013年3月30日A36版、2013年4月5日A20版、2013年4月9日A29版、2013年4月13日A21版、2013年4月19日A31版、2013年4月25日A37版、2013年4月29日A12版发布的关于“仙草骨痛贴”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对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3500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0500元。 对当事人在2013年10月24日B09版发布的关于“广美整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以上合并没收广告费用17500元,罚款72500元,合计90000元。 本局于2015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工商直听告字〔2015〕第0100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日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4 | 2012-03-20 | 01007 | -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 |
5 | 2010-11-11 | 粤工商直处字[2010]第01111号 | -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 |
6 | 2009-09-24 | 粤工商直分处字〔2009〕第01161号 | -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 |
7 | 2008-07-21 | 粤工商广处字[2008]第638号 | -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8 | 2005-12-15 | 粤工商直分处字[2005]第03292号 | - | ! |
9 | - | - | -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
10 | - | - | -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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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12-21 | 新快报 | 61561001 | 41类-教育娱乐 | |
3 | 2021-09-24 | 新快报 | 59450517 | 35类-广告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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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8-05-15 | 新快报 | 6721769 | 41类-教育娱乐 | |
6 | 2008-05-15 | 新快报 | 6721771 | 35类-广告销售 | |
7 | 2008-05-15 | 图形 | 6721901 | 41类-教育娱乐 | |
8 | 2008-05-15 | 图形 | 6721903 | 35类-广告销售 | |
9 | 2008-05-15 | 新快报 | 6721772 | 16类-办公用品 | |
10 | 2008-05-15 | 图形 | 6721770 | 38类-通讯物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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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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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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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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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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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