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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天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吉庆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
注册资本 | 2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1-02-2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20500712706271Y |
注册号 | 620500200003754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706271 |
住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38号(金河小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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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 | |
2 | 总经理 | |
3 | 监事 | |
4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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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何泉 共有1家公司 | 0.14% | 47.3035万人民币 | 2002-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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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4-1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V64
|
省级以上建设部门资质审查
|
2 | 2024-04-11 | 业务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
[退出]
商品房销售 [退出] (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退出]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新增]
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新增] |
3 | 2024-04-11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营业执照 [新增] 税务登记证 [新增] 机构代码证 [新增] 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增] 统计证 [新增] |
|
4 | 2024-04-11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退出]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营业执照 [新增] 税务登记证 [新增] 机构代码证 [新增] 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增] 统计证 [新增] |
5 | 2024-04-11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24-06-13
|
长期
|
6 | 2018-08-09 | 章程修正案 | ||
7 | 2018-08-0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张利军 :21.0000万元 张建军 :2079.0000万元
[退出]
|
张建军 :2079.0000万元 张吉庆 :21.0000万元
[新增]
|
8 | 2018-08-01 | 负责人变更 |
张利军
[退出]
|
张吉庆
[新增]
|
9 | 2018-08-0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建军:执行董事
张吉庆:监事 [退出] 张利军:总经理 [退出] |
张建军:执行董事
张利军:监事 [新增] 张吉庆:总经理 [新增] |
10 | 2018-06-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建军:执行董事
张利军:监事 [退出] 张吉庆:总经理 [退出] |
张建军:执行董事
张吉庆:监事 [新增] 张利军:总经理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17-05-31 | 被告:杨文、原告:天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水明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 | - | 详情 |
2 | 2017-01-04 | 被告:杨文、原告:天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水明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 | - | 详情 |
3 | 2016-10-08 | 原告:天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水明辉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 | -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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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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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0-26 | 天市税稽一罚﹝2023﹞19号 | - | 16205009100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0-26 | 天市税稽一罚﹝2023﹞19号 |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对因偷税少缴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7950.00元,处少缴税款1795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975.00元。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个人所得税1436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80.00元。 | 16205009100 |
2 | 2019-11-04 | 天市税稽罚﹝2019﹞33552号 | (一)个人所得税2016年度你单位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支付个人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你单位向职工借款540000元,付息62400元,应按利息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62400*20%=12480元。2.你单位向杨玉珍借款5000000,付息830000元,应按利息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830000*20%=166000元。3.你单位向樊万恒(樊善学)借款10000000元,付息1370000元,应按利息所得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370000*20%=274000元。合计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52480.00元。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补缴。(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你单位2015年12月20日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面积为9993平方米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日期为合同签订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单位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应从2016年1月份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9993平方米的土地应缴纳1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9993*12=119916元,实际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98403元,应补缴201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19916-98403=21513元。(三)企业所得税1.你单位提供2016年因经营资金短缺,借入资金利率超过企业提供2016年同期同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利率为10.46%,多计借款利息2143849.32元。分别为:(1)你单位向职工借款540000元,付息62400元,借款期间为2015.1.1-2015.12.31,实际做账付息在2016.2.1,利息费用计入当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经计算多计借款利息62400-540000*10.46%/365*31=57602.73元。(2)你单位2016年向麦积区“金源典当行”借款5000000元,月息3分,期限134天,付息660000元,经计算多计借款利息660000-5000000*10.46%/365*134=467994.52元。(3)你单位2016年向杨玉珍借款5000000,月利息3分,期限168天,付息830000元,经计算多计借款利息830000-5000000*10.46%/365*168=589276.71元。(4)你单位2016年向樊万恒、樊善学借款10000000元,月息3.5分,期限119天,付息1370000元,经计算多计借款利息1370000-10000000*10.46%/365*119=1028975.34元。以上(1)(2)(3)(4)项多计借款利息金额为467994.52+57602.73+589276.71+1028975.34=2143849.32元。经查你单位2016年、2017年“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未转开发产品科目,待该项目开发产品实现销售时计算调增本年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2.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62554.56元,已交企业所得税1765638.64元,经查你单位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1513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062554.56-21513=7041041.5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041041.56*25%=1760260.39元,经计算应退企业所得税1765638.64-1760260.39=5378.25元,建议在以后年度抵减。 | 对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1513.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75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你单位应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52480.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6240.00元。 |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
3 | 2018-06-07 | 天综罚﹝2018﹞6号 | 该单位于2015年7月在秦州区电池厂片区进行的“陇上尊裕”项目,共5幢。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要求,擅自加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 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结案。 |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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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头像 | 公众号名 | 微信 ID | 二维码 | 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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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水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HJDCLSZY | 陇上尊裕 品质地标,天水骄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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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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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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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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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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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