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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忻城县加仁天然山泉水厂

电话:13517527*** 更多

官网: -

邮箱:qynbggyx@163.com 更多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加仁村村口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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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3-07-21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2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6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广西忻城县加仁天然山泉水厂 法定代表人 莫曾猛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所属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注册资本 22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管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4-10-27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0 人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51321315858351X
注册号 451321000175564 组织机构代码 315858351
住址 忻城县城关镇加仁村村口
经营范围 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其他饮用水)]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广西忻城县加仁天然山泉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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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莫曾猛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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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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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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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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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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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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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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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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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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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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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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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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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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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4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10-12 忻市监处罚〔2023〕91号 -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2 2021-12-31 忻市监处罚〔2021〕200号 -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3 2020-11-25 忻市监处字〔2020〕104号 -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4 2017-11-14 忻食药监食罚〔2017〕32号 - -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10-12 忻市监处罚﹝2023﹞91号 2023年8月4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本局执法人员与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钟XX、陈X来到位于忻城县城关镇加仁村村口的广西忻城县加仁天然山泉水厂,对其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产品名称:芝洲包装饮用水;商标:芝洲;规格型号:18.5L/桶;生产日期:2023-08-01;质量等级:/)进行检查抽样。现场检查抽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存档。2023年8月22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上接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QP231872)显示包装饮用水(产品名称:芝洲包装饮用水;商标:芝洲;规格型号:18.5L/桶;生产日期:2023-08-01;质量等级:/)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QP231872)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样品抽样检验结论,享有异议申请的权利及时限,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受委托人韦XX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未发现标注产品名称:芝洲包装饮用水(芝洲牌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芝洲;生产日期:2023-08-01;规格型号:18.5L/桶的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1日,当事人投资人莫曾猛接受本局调查询问。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为2023年8月1日生产,生产数量为150桶(产品名称:芝洲包装饮用水(芝洲牌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芝洲;规格型号:18.5L/桶;生产日期:2023-08-01;质量等级:/)。2023年8月4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产品名称:芝洲包装饮用水(芝洲牌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芝洲;规格型号:18.5L/桶;生产日期:2023-08-01;质量等级:/)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批次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90元,上缴国库。 来宾市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2 2020-11-25 忻市监处字﹝2020﹞104号 现查明,当事人2020年9月17日经营的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外包装标识的生产日期为2020/09/16),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0450000622234360;《检验报告》No:SG20334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生产,生产数量共计70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销售价格为*元/桶,成本价格为*元/桶,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56元。 现查明,当事人2020年9月17日经营的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外包装标识的生产日期为2020/09/16),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0450000622234360;《检验报告》No:SG20334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生产,生产数量共计70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销售价格为*元/桶,成本价格为*元/桶,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国家(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0127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GC20450000622234360)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抽样样品信息和抽样现场告知情况; 4、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G203345)及送达回执、被抽样样品芝洲山泉饮用水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020年10月19日送达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相关情况; 5、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的生产数量及销售情况; 6、《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的情况; 7、现场拍照的11份图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开展调查,及当事人在案发后对产品召回工作的相关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芝洲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非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发后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2020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忻市监处告字〔2020〕110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2.处2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05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农业银行忻城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忻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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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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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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