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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森蓝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庄敏霞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
注册资本 | 2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09-05-1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802MAA4DQ9U37 |
注册号 | 44180500000203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A4DQ9U3 |
住址 | 清远市龙塘镇新玛基实业有限公司P栋首层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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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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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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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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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3-07-05 | 经营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许可经营项目须凭有效许可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退出]
|
互联网上网服务。
[新增]
|
2 | 2013-07-05 | 经营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退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许可经营项目须凭有效许可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新增]
|
3 | 2013-07-05 | 住所变更 |
清远市龙塘镇
银盏村委会中心村2号二层
|
清远市龙塘镇
新玛基实业有限公式P栋首层
|
4 | 2013-07-05 | 驻在地址变更 |
清远市龙塘镇新玛基实业有限公
式P栋首层
|
清远市龙塘镇新玛基实业有限公
司P栋首层
|
5 | 2012-02-14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13-05-19[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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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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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7-06-29 | 清城工商龙塘处字【2017】8号 | - | - |
2 | 2017-06-20 | 清城工商龙塘处字【2017】8号 |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清城工商龙塘处字[2017]8号 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森蓝网吧;注册号:441805000002033;住所/经营场所:清远市龙塘镇新玛基实业有限公司P栋首层;法定代表人:庄敏霞。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9年5月19日。 2017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森蓝网吧公示年度报告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当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5月19日经核准登记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到201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口述,该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及时处理该事项,导致逾期公示2015年的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登记情况; 二、询问笔录1份及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实; 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情况符合法定资格。 2017年3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城工商龙塘处告字〔20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根据我们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们认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清城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工商局龙塘工商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3月29日 |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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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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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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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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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