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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北楼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周虎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
注册资本 | 8.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01-10-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51228MA5K9RP652 |
注册号 | 451228300000487 | 组织机构代码 | MA5K9RP65 |
住址 | 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五里桥街54号 | ||
经营范围 | 网吧活动;食品、饮料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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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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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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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09-12 | 驻在地址变更 |
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
安阳大道230号
|
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
五里桥街54号
|
2 | 2015-11-06 | 业务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退出]
|
网吧活动
[新增]
食品、饮料零售 [新增] |
3 | 2015-09-07 | 负责人变更 |
黄宝昌
[退出]
|
周虎
[新增]
|
4 | 2015-05-26 | 驻在地址变更 |
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
民和街200号
|
广西河池
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
安阳大道230号
|
5 | 2012-07-05 | 其他事项备案 |
都安县安阳镇民和街200号
[退出]
|
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定福村来下队7号
[新增]
|
6 | 2012-07-05 | 其他事项备案 | ||
7 | 2012-07-05 | 负责人变更 |
黄乃林
[退出]
|
黄宝昌
[新增]
|
8 | 2012-07-05 | 经营范围变更 |
网络文化服务。
[退出]
|
互联网上网服务。
[新增]
|
9 | 2012-07-05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退出]
|
壮族[08]
[新增]
|
10 | 2002-09-23 | 其他事项备案 |
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街旧百货大楼北楼
[退出]
|
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民和街200号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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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09-27 | (河市)文罚字〔2016〕第15号 | - | 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
2 | 2016-03-23 | 都工商处字[2016]58号 | <p>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p><p>行政处罚决定书</p><p>都工商处字〔2016〕58号</p><p>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北楼网吧;字号:北楼;法定代表人:周虎;经营场所: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阳大道230号;邮政编码:530700;电话:15949358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1451228MA5K9RP652;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捌万圆整;经营范围:网吧活动;食品、饮料零;经营期限:长期;</p><p>经查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阳大道230号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北楼网吧”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2016年1月至3月先后3次从都安县益荣批发部购进烟草制品到自己网吧内销售。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1日当事人购进烟草制品的数量、批发价、零售价如下:1、硬盒红塔山(经典1956)12.1条,批发价为66.78元/条,零售价为80元/条;2、软盒真龙(祥云)7.8条,批发价为114.48元/条,零售价为元130元/条;3、软盒玉溪7.6条,批发价为201.4/条,零售价为250元/条;4、硬盒芙蓉王4.5条,批发价为218.36元/条,零售价为270元/条;5、硬盒白沙(二代)10.4条,批发价为93.28元/条,零售价为120元/条;6、硬盒红塔山(经典100)3.3条,批发价为87.98元/条,零售价为元110/条; 7、软盒红塔山(新)2.3条,批发价为90.1元/条,零售价为110元/条;8、硬盒真龙(珍品)17.3条,批发价为84.8元/条,零售价为110元/条;9、硬盒白沙(专供出口)0.7条,批发价为120元/条,零售价为140元/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1日,当事人已销售的烟草制品数量如下:1、硬盒红塔山(经典1956)10.8条;2、软盒真龙(祥云)6.8条;3、软盒玉溪5.8条;4、硬盒芙蓉王3.3条;5、硬盒白沙(二代)9.6条;6、硬盒红塔山(经典100)2.7条;7、软盒红塔山(新)1.9条;8、硬盒真龙(珍品)16.9条;9、硬盒白沙(专供出口)0.6条。销售金额合计7690元,获利1492元。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3月3日,当事人销售的烟草制品金额为1100元。上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共10062元。201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将当事人待售的9个品种共计7.6条烟草制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都工商施强字〔2016〕58号)。</p><p>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p><p>1、 201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p><p>2、《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图片)11张;</p><p>证据1-2用以证明现场检查事实和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事实。</p><p>3、201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都工商施强[2016]58号)1份及《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第58号1份;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烟草制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数量。</p><p>4、2016年3月11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及经营时间、地点及违法经营的过程。</p><p>5.都安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p><p>6.都安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p><p>7、周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经营额统计表1份;</p><p>8、周虎销售烟草制品销售金额统计表1份;</p><p>9、周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p><p>证据5-9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数量、价格、经营总额及违法所得。</p><p>10、当事人周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p><p>1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p><p>12. 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资格。</p><p>13. 当事人提供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资格。</p><p>14. 当事人提供的网吧交班单复印件52份及执法人员制作的周虎销售烟草数量统计表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烟草制品的价格、数量。</p><p>以上证据,都经当事人和询问(调查)人签字(盖章)确认。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存在。</p><p> </p><p>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制品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超越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到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规定中所指的违法经营行为。</p><p>需要说明的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经营的时间、过程、进销渠道等情况,并立即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p><p> </p><p>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短,经营规模较小,违法经营数额较少,没有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具备从轻处罚的要件,因此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p><p>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p><p>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p><p>没收违法所得1492元,处以508的罚款,两项共计2000元,上缴国库。</p><p> </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都安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帐户: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帐号:21148600092490130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采取如下措施:</p><p>1、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p><p>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 </p><p>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 </p><p> </p><p> 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p><p>2016年03月23日</p> | 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3 | 2015-04-20 | (都)文罚字[2015] 第05号 | - | 都安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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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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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04-20 | - | - | 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营业场所 | 都安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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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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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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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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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