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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龙圩区泽龙网吧

电话:13977427*** 更多

官网: -

邮箱:931020700@qq.com 更多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华街66号三楼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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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11-05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2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梧州市龙圩区泽龙网吧 法定代表人 林钒 关联2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所属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
注册资本 2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注销
成立日期 2016-01-21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0 人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406MA5KAWRF0N
注册号 450406000241185 组织机构代码 MA5KAWRF0
住址 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华街66号三楼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梧州市龙圩区泽龙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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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林钒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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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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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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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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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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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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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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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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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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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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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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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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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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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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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1-06-18 ﹝梧﹞文综罚字﹝2021﹞18号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2021年6月3日11时10分至12时10分,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倪向明(梧450406-011)、粟梅梅(20040021009)等一行四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华街66号三楼龙圩区泽龙网吧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曾献志提供2021年5月31日的监控录像以及网吧消费者上网登记记录,执法人员在监控录像中发现有三名疑似未成年人在该网吧上网消费,曾献志表示上述三名消费者是用临时卡进行上网消费,没有核对、登记他们的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要求曾献志依法提供2021年5月31日上述三名消费者相关监控录像的截图,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及录像取证。 2021年6月4日,本机关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2021年6月7日下午,梧州市龙圩区泽龙网吧投资人林钒到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他承认了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予以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编号为(梧)文综检字﹝2021﹞6-3-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日到梧州市龙圩区泽龙网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检查笔录》有网吧网管曾献志的签字确认。 二、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监控视频取证截图2张、2021年5月31日的消费者上网登记记录1份,用于证明梧州市龙圩区泽龙网吧正常营业期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三、梧州市龙圩区泽龙网吧投资人林钒《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钒承认2021年5月31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并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四、梧州市龙圩区泽龙网吧《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林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有效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21年6月11日,我局向你网吧送达了(梧)文综罚告字〔2021〕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网吧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网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现对你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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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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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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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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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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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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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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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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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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