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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广东省微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胤淇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4-12-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381MAA4FCR3X6 |
注册号 | 44138100011652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A4FCR3X |
住址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金惠大道山水名人花园会所楼一楼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股东名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
1 | *** | *** | |
2 |
邹
邹丽梅
|
*** | *** |
3 |
黄
黄光生
|
*** | *** |
4 |
邓
邓义军
|
*** | *** |
5 |
黄
黄胤淇
|
*** | *** |
6 |
刘
刘天民
|
*** | *** |
7 |
王
王志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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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 | |
3 | 总经理 | |
4 | 副总经理,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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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5-06-24 |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新增]
|
|
2 | 2015-05-1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
股东发生变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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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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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7-11-29 | 惠阳市监瓦窑坑处字201720号 |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阳市监瓦窑坑处字[2017]20号 当事人:广东省微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441381000116525;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金惠大道山水名人花园会所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黄胤淇;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日;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0月26日,我局瓦窑坑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金惠大道山水名人花园会所楼一楼的“广东省微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4、2015、2016年度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经批准于2017年10月26日予以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2014、2015、2016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金惠大道山水名人花园会所楼一楼经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2014、2015、2016年度报告的事实; 2、现场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金惠大道山水名人花园会所楼一楼经营的事实; 3、受委托人魏巧云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2014、2015、2016年度报告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法定代表人黄胤淇和受委托人魏巧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相关人员的身份; 6.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魏巧云接受调查询问、确认证据、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 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2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2014、2015、2016年度报告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7年 月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阳市监瓦窑坑处告字[2017]20号),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公示2014、2015、2016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6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以上处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惠州市惠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О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 | 惠阳市监瓦窑坑处字201720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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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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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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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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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