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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蒋家河煤矿 | 法定代表人 | 刘宝振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06-2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10000MA6TG1215A |
注册号 | 61000020003547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TG1215 |
住址 |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韩家镇车家庄席家店村 |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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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2-22 | 负责人变更 |
李万仕
[退出]
|
刘宝振
[新增]
|
2 | 2021-09-22 | 负责人变更 |
赵彬峰
[退出]
|
李万仕
[新增]
|
3 | 2021-02-23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4 | 2021-02-23 | 住所变更 |
陕西省咸阳市彬
县韩家镇车家庄席家店村
|
陕西省咸阳市彬
州市韩家镇车家庄席家店村
|
5 | 2021-02-23 | 负责人变更 |
任卜选
[退出]
|
赵彬峰
[新增]
|
6 | 2021-02-23 | 其他变更 |
原
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咸阳市彬
县
韩家镇车家庄席家店村),
原
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
|
现
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咸阳市彬
州市
韩家镇车家庄席家店村),
现
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
|
7 | 2021-02-23 | 邮政编码变更 |
原邮政编码:
|
新邮政编码:713500
|
8 | 2017-03-23 | 其他变更 |
原生产经营地:(彬县韩家镇车家庄席家店村)
[退出]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退出]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韩家镇车家庄席家店村)
[新增]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新增] |
9 | 2017-03-23 | 经营范围变更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煤炭开采、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1日) [退出]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煤炭开采、销售 [新增] |
10 | 2015-12-25 | 换照 |
无
|
办理换照业务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2-27 | 陕煤安监政法罚〔2024〕29028-29035号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2 | 2023-10-13 | 陕煤安监五罚〔2023〕27139号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3 | 2023-06-09 | 陕煤安监五罚〔2023〕27081—27089号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4 | 2022-10-20 | 陕煤安监五罚〔2022〕31169-31179号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5 | 2022-08-01 | 陕煤安监五罚〔2022〕19003-19008号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6 | 2022-03-14 | 陕煤安监五罚〔2022〕31027号;陕煤安监五罚〔2022〕31028号 |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7 | 2021-11-30 | 矿安监咸罚〔2021〕20010号、矿安监咸罚〔2021〕20011号、矿安监咸罚〔2021〕200 | -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8 | 2021-11-15 | 陕矿安监咸罚〔2021〕21019号、陕矿安监咸罚〔2021〕21020号、陕矿安监咸罚〔2021〕 | -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9 | 2019-01-21 | (彬)市质监处字[2019]07号 | - | 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0-13 | 陕煤安监五罚﹝2023﹞27139号 | 1.2023年8月29日-9月8日煤矿因重大事故隐患停产超过3日,恢复生产前编制的《ZF1405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冲击危险程度评价》中缺少防冲安全措施内容;2.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10月3日在ZF1407回顺掘进工作面馈电传感器显示无电的状态下对ZF1407回顺掘进工作面巷口设备点和皮带机尾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功能测试;3.《ZF1405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冲击地压防治内容中缺少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的、预防性卸压钻孔施工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4.2023年8月份编制的《蒋家河煤矿4#煤层及其顶底板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中“顶底板岩样采样高度为顶板以上5m”,煤层顶板30m范围内存在3层厚度超过2m的砂岩层,采样高度不足;5.《蒋家河煤矿ZF1405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冲击危险性评价和防冲设计》中缺少两顺槽超前支护距离、支护型式的设计;顶板岩层厚度特征参数计算结果为77.62,实际计算结果为84.2542,计算错误;6.供电线路违规分接负荷。向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地面空压机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负荷;7.查矿井副井绞车房干部上岗检查记录:机电矿长朱振锋8月31日—10月4日,未按《干部上岗制度》每月至少检查一次;8.ZF1412运输顺槽SCK-01号顶板离层仪距离迎头45米,2023年9月30日-10月4日未每天进行观测;9.职工佩戴自救器不够熟练,抽查13名职工自救器佩戴情况,2名工人未按规定戴鼻夹,综掘队队长第五峰不知道补气压板位置;10.综掘队队长第五峰对141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防冲钻孔设计参数与探放水措施掌握不清;11.ZF1412回风顺槽变坡点使用的5吨手拉葫芦,主吊钩及起吊钩防脱自锁装置缺失;12.煤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安全监控系统与矿井KJ95X安全监控系统不兼容,导致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4个环境甲烷传感器未实现联网上传;13.ZF141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的甲烷电风电闭锁功能和ZF1405采煤工作面和ZF1407运输顺槽停掘工作面回风顺槽三处地点的甲烷电闭锁功能通过1台断馈电仪实施异地断电,控制接点接入一采区4号高压隔爆开关,当三处工作面任一甲烷传感器超限和ZF141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停风后造成三个工作面同时断电。 |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9.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罚款;11.对煤矿处2万元罚款;12.对煤矿处2万元罚款;13.对煤矿处2万元罚款。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2 | 2023-06-09 | 陕煤安监五罚﹝2023﹞27081—27089号 | 1.《蒋家河煤矿冲击地压矿井灾害治理顶层设计(修编版)》中大直径卸压钻孔和解危钻孔深度不小于20m,孔径不小于100mm,不符合解危钻孔深度大于卸压钻孔5-10m和解危钻孔孔径≤125mm的要求;2.蒋家河煤矿已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国家冲击地压防治规定对一采区进行了冲击危险性评价,未按照《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对一采区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3.矿井采用的KJ551微震系统,监测范围小,不能覆盖矿井所有采动影响区域;4.《蒋家河煤矿ZF219工作面回采期间冲击危险性评价和防冲设计(修编)》章节5.1.2中,当有矿压显现,变形时,认为存在中等危险,处置方案为“下达危险告知单,停产撤人、采取解危措施,直至危险解除后恢复作业”,实际ZF219工作面回风巷变形严重,矿压显现明显,微震预警规则不符合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5.《蒋家河煤矿ZF219工作面回采期间冲击危险性评价和防冲设计(修编)》缺少两顺槽超前支护距离、支护型式的设计;6.根据《蒋家河煤矿ZF1405工作面回采期间冲击危险性评价和防冲设计》第23页中2-5钻孔柱状,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以砂岩为主,且存在单层厚度大于10m的中砂岩,防冲设计中没有针对坚硬难冒顶板的卸压方案;7.ZF219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4台开关、钢带固定捆绑不牢靠,单体连锁不实,单体上方枕木未连接固定;8.ZF219运输顺槽限员管理站设置在三岔口联络巷,位置设置不合理,对三岔口运输巷外段难以实现有效限员管理;9.《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蒋家河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综合管理制度(修编)》第十章冲击地压实时预警制度中煤体应力预警指标缺少增量预警;10.《蒋家河煤矿ZF219回采期间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修编)》、《蒋家河煤矿ZF1405工作面回采期间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与防冲设计》和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等报告中限员管理描述为“封闭管理区域内,无论生产还是检修期间,在组织施工时,都应坚持‘分批分散作业’,尽量避免多工种平行作业,尽可能降低作业人员密度。”违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的规定;11.蒋家河矿2021年12月编制的《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蒋家河煤矿矿井中长期防冲规划(2022.1-2025.12)》报告缺少冲击地压矿井灾害治理顶层设计冲击地压与其他灾害协同防治方案内容;12.ZF1407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2根锚杆未采取防崩措施;迎头向后20m处有三根底部锚杆施工位置距离底板高度达到400-500mm,不符合《蒋家河煤矿ZF1407运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中锚杆防崩措施、下排锚杆施工位置距底板200mm的要求;ZF1407运输顺槽有3处底角锚杆外露端受外力撞击严重弯曲变形,造成锚杆支护失效;13.《蒋家河煤矿ZF1407运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中巷道全是弱冲击危险区、迎头大直径卸压钻孔深度为45m与《蒋家河煤矿ZF1407工作面运输顺槽掘进期间冲击危险性评价与防冲设计》中存在中等冲击危险区、迎头大直径钻孔孔深30m不一致,作业规程未按防冲设计编制;14.ZF1407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安装的13组与14组应力计,设计间距为30m,实际间距为33m;15.《蒋家河煤矿ZF1407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中要求巷道两帮安设应力计,现场实际只安装一帮;防冲设计要求应力计覆盖迎头后方200m,实际为150m;16.《蒋家河煤矿ZF219工作面回采期间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修编)》中微震监测表5-1中弱及中等危险预警指标分别“①7000J≤Emax<1000J;②140000J≤∑E<190000J;③e三天内没有连续增加;④∑N≥120。”四个条件中满足一个及以上为弱、四个条件中满足二个及以上为中等,与现阶段实际监测数据相比,日频次及日能量预警指标过大,危险等级判定逻辑关系不清,未根据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来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17.ZF1407回风顺槽巷口以里100m处自动控制净化水幕的供水阀门失效,净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 |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警告,对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对个人合并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警告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3 | 2022-10-20 | 陕煤安监五罚﹝2022﹞31169-31179号 | 1.敷设在ZF1405回风顺槽2#钻场处的在用瓦斯抽采管路与动力电缆直接接触;2.ZF1405回风顺槽1#钻场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为8kPa,低于13kPa;3.ZF1405运输顺槽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该巷1-5#瓦斯抽采钻场处设置的行人过桥受风筒、瓦斯抽采管路阻碍影响,行人无法通过;4.煤矿井下布置两个生产采区,未设置采区避难硐室也未在采掘工作面(均超过1000m)设置临时避难硐室;5.2022年10月11日,现场对1405运输顺槽作业人员刘阳阳进行自救器使用实操抽查时,发现其不能熟练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实操过程中不会使用补气压板补气;6.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机构8名专职人员中,无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仅1名;7.《ZF14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放置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设备、材料、物件捆绑后必须固定于巷道帮部的锚杆上”。2022年10月11日,井下现场检查时发现,存放于ZF1405工作面回风通道(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40T刮板输送机机槽捆绑钢丝绳直接固定在帮部铁丝网上;8.ZF1405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瓦斯抽采管路采用法兰连接(设计使用18根螺栓连接),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法兰仅使用4根2螺栓对抽采管路进行连接;9.煤矿未按照《矿井综合防灭火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每季度对现有45处密闭墙及采空区使用水土比为3:1的泥浆进行灌浆作业,检查发现矿井一至三季度对密闭墙及采空区灌浆作业数量分别30处、37处、35处,灌浆实际水土比为5:1;10.《矿井综合防灭火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计算阻化剂溶液需用量为3.3m³/d,但要求实际喷洒阻化液用量不少于1m³/d,未列明减少喷洒量原因;11.煤矿《火工品装卸管理制度》规定,爆破器材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监护运输至作业地点。2022年9月13日4点班,煤矿在ZF217回风顺槽300m处采用钻爆法施工高位钻场。查当班安全员高亚峰入井轨迹,发现其仅监护当班使用的火工品至大巷,距离爆破地点约1000m;12.煤矿指定安监科专门管理爆破工作,但安监科未明确相关管理人员分工及职责;13.煤矿2022年度班组长和其他人员培训工作未按年度计划开展(受疫情影响);14.一采区因灾害治理等原因已调整采掘布局和采区设计,但煤矿尚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15.ZF1405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工作仅采用物探法,未采取钻探方法进行验证;16.中央水泵房预警监测系统显示2022年10月5日至8日,2#泵组发生故障报警与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的水位报警不一致,且煤矿相关部门也未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置;17.煤矿未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明确排查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等内容;18.煤矿采掘工作面物探作业自行开展,但煤矿未配备物探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9.检查发现,王亚峰、杨刚等部分职工持有2个及以上人员位置标识卡,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20.现场检查发现ZF14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空顶距为50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大于300mm的要求;21.《ZF14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顶锚杆间距为900mm,实际部分顶锚杆间距为1050mm;22.煤矿为90万吨/年的高瓦斯矿井,设置的救护队不符合规定,仅配备2个救护小队(缺3少1个小队)且未设置队长、副队长和技术员;23.煤矿在用的部分自救器未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换药周期更换药品;24.ZF217工作面回风顺槽2#钻场φ152瓦斯抽采管路支管与φ400瓦斯抽采管路接茬漏气。 | 合并给予蒋家河煤矿警告、处肆拾贰万元(¥420,000.00)罚款,对其通风科科长李彦平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安全副矿长丁向勇处陆仟元6(¥6,000.00)罚款、对其矿长李万仕处贰仟元(¥2,000.00)、对其生产副矿长师勇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通风队队长田振强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通风副总工程师焦彤处贰仟元罚款(¥2,000.00)、对其安监科科长焦小勇处叁仟元(¥3,000.00)罚款、对其机电副矿长朱振锋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地测科科长胡伟处贰仟元(¥2,000.00)罚款、对其综掘队队长第五峰处贰仟元(¥2,000.00)罚款。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4 | 2022-08-01 | 陕煤安监五罚﹝2022﹞19003-19008号 | 1.一采区变电所两回路供电线路上分接一采区皮带下山胶带输送机电源;2.一采区回风下山与回风大巷联络巷约20米巷道底鼓,有效通风断面缩小,风速超过6m/s;3.2022年7月14日井下现场检查时,实测ZF217工作面运输顺槽右帮115#与116#煤层大直径卸压钻孔孔间距为3.8米,不符合《ZF217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巷道两帮施工大直径卸压钻孔,间距3米”的规定;4.ZF217运输顺槽、ZF1405运输顺槽溜煤眼上口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不可靠,不能起到防坠落的作用。回风立井底斜巷(倾角30°)上平台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5.ZF217工作面回风顺槽评价为弱冲击危险区域,ZF217回风顺槽巷口排水点附近部分物料设施、ZF217回风顺槽600米处存放的用于煤层大直径卸压钻孔封孔的100根圆柱形水泥柱(直径150mm,长30cm)未采取固定措施;6.上仓斜巷绞车未安设跑车防护装置,上平台未安设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托绳轮间距大于100m且动作不灵活;7.上仓斜巷胶带机机头移变硐室底板及巷帮煤尘堆积;8.二采区水泵房副水仓吸水井上口锚网喷巷道帮部鼓裂严重,吸水口断面不足原断面的二分之一;回风大巷靠近注氮硐室附近有30-50米巷道底鼓约1.0米;9.二采区回风大巷抽放ZF217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道的流量传感器故障,读数为实际值的五分之一;二采区集中大巷末端联巷风门未安设声光报警装置;10.矿井一采区轨道运输巷帮设置的2处设备开关与运输平板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00m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11.矿井采用采空区注氮气防灭火措施,7月份ZF217工作面采空区气体束管监测记录显示,20至40米氧化带氧气浓度值均超过煤自燃临界氧气浓度7%;12.矿井氧气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粉尘传感器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试验调校,实际均未进行维护调校;13.矿井防冲队ZF1405回顺掘进作业钻屑法监测记录本,五月份和六月份有钻屑作业记录,实查五月份和六月份均未进行钻屑作业。 | 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415,000.00)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5 | 2022-03-14 | 陕煤安监五罚﹝2022﹞31027号;陕煤安监五罚﹝2022﹞31028号 | 1.西运输大巷评价为弱冲击危险,其中部分物料未采取固定措施;2.ZF215综放工作面顶板异常区钻探工程未按设计要求落实注浆后凝固48h、耐压试验等工序;3.ZF215综放工作面顶板异常区钻探工程结束后未按要求进行测斜验证;4.215回顺溜煤眼未安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5.西运输大巷联络巷(斜巷)下部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6.219回顺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非行人侧未安设防护栏;7.ZF217备采工作面运顺带式输送机机尾CO传感器调校时因操作不当,调校时间超过5min导致报警由标校模式进入超限模式;8.现场抽查217回风顺槽上隅角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浓度显示0.26%,甲烷传感器浓度显示0.19%-0.29%,煤矿未选取读数较大者为依据进行对照调校。 | 合并给予蒋家河煤矿警告、处人民币贰拾叁万元(¥23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6 | 2021-11-30 | 矿安监咸罚﹝2021﹞20010号、矿安监咸罚﹝2021﹞20011号、矿安监咸罚﹝2021﹞20012号 | 2021年11月13日至17日,蒋家河煤矿井下甲烷传感器累计超限报警19次,分局下达责令整改指令后,矿井未及时改正,导致11月18日时井下甲烷传感器再次累计超限报警2次。 | 对煤矿处十万元罚款,对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曹*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通风副总师白**处一万元罚款。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7 | 2021-11-15 | 陕矿安监咸罚﹝2021﹞21019号、陕矿安监咸罚﹝2021﹞21020号、陕矿安监咸罚﹝2021﹞21021号 | 1.抽查矿井11月掘进工作面地质(瓦斯)预测预报单中,缺少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等技术参数,未对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等情况进行预测预报;2021年度地质年报中,缺少煤层顶底板特征、煤层瓦斯赋存规律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等预测内容;2.一采区回风巷和一采区轨道巷,约有100m底鼓严重,最大底鼓高度1.5m,顶部浆体开裂破损;二采区回风大巷约有360m底鼓严重,最大底鼓高度1m,回风断面缩小,约有3处风速接近临界值;3.ZF215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转载机与端头支架连接处无安全防护装置;4.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25#分站型号填写与实际型号不符(填图型号为KJF16B,实际型号为KJF130)。 |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3万元罚款,对其总工程师曹*处0.5万元罚款;2.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李**处0.5万元罚款;3.对煤矿处3.5万元罚款;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3万元罚款,对其总工程师曹*处0.5万元罚款。合并对煤矿警告,处壹拾贰万伍仟元(¥125,000.00)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李**警告,处伍仟元(¥5,000.00)罚款;对总工程师曹*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8 | 2021-03-12 | 陕D彬州环罚﹝2021﹞7号 | 该企业临时排矸场内:1.排矸场中间部分、底部各有1处自燃点正在自燃。2.排矸场未按照环评规范要求对场内的煤矸石进行处置。3.排矸场场内封闭大棚后侧有约1000余吨煤矸石未全部覆盖。4.排矸场内未及时洒水,场内扬尘较大。 |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万元)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9 | 2019-01-21 | ﹝彬﹞市质监处字﹝2019﹞07号 | 违反了《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 | 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2018-06-08 | 彬环连罚字﹝2018﹞01号 | -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彬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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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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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11-15 | - | - | 正常 |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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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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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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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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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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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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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