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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陕西群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店 | 法定代表人 | 王利梅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陕西群鑫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店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珠宝首饰零售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3-12-2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101320810392210 |
注册号 | 610132200011928 | 组织机构代码 | 081039221 |
住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逸国际人人乐商场一层J005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金银首饰、铂金、钯金首饰及钻石、珠宝镶嵌首饰、纪念币、黄金工艺品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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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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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11-28 | 换照 |
办理换照业务[新增]
|
|
2 | 2016-11-2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
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金银首饰 [退出] 铂金 [退出] 钯金首饰及钻石 [退出] 珠宝镶嵌首饰 [退出] 纪念币、黄金工艺品的销售 [退出] |
(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
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金银首饰、铂金、钯金首饰及钻石、珠宝镶嵌首饰、纪念币、黄金工艺品的销售 [新增] |
3 | 2016-11-2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新增]
|
|
4 | 2016-11-28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原联络人员姓名:
[退出]
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退出] 电话:******电话:******原办税人姓名: [退出] 电话:******电话:******原生产经营地: [退出] 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退出] |
现联络人员姓名:田荣
[新增]
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姓名: [新增] 电话:******电话:******现办税人姓名: [新增] 电话:******电话:******现生产经营地: [新增] 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新增] |
5 | 2016-11-28 | 经营范围变更 |
(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
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金银首饰 [退出] 铂金 [退出] 钯金首饰及钻石 [退出] 珠宝镶嵌首饰 [退出] 纪念币、黄金工艺品的销售 [退出] |
(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
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金银首饰、铂金、钯金首饰及钻石、珠宝镶嵌首饰、纪念币、黄金工艺品的销售 [新增] |
6 | 2015-09-07 | 名称变更 |
陕西群鑫
金银珠宝首饰
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店
|
陕西群鑫
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店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6-08-09 | 西经开案201624 | - |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
2 | 2016-08-09 | 西工商经开案字〔2016〕第24号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工商经开案字〔2016〕第24号 当事人:陕西群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店,注册号:610132200011928,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逸国际人人乐商场一层J005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梅,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金银首饰,铂金,钯金首饰及钻石,珠宝镶嵌首饰,纪念币、黄金工艺品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2016年5月18日,消费者举报陕西群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店销售的银口杯宣传语为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1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2016年1月9日当事人陕西群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店与西安市碑林区银之嘉银饰品经销部签订委托代销协议,代理销售银内胆杯。2016年1月21日,当事人从西安市碑林区银之嘉银饰品经销部进货银内胆杯5个(进价合计3821元),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逸国际人人乐商场一层J005号其柜台进行销售。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5月16日,上述5个银内胆杯当事人未售出。2016年5月17日,消费者姚鑫第一次在当事人柜台购买银内胆杯5个,现金支付8640元;消费者姚鑫第二次在当事人柜台购买银内胆杯17个,于2016年5月17日14时34分,刷卡支付43656元;消费者姚鑫第三次在当事人柜台购买银内胆杯66个,于2016年5月17日19时04分刷卡支付64200元,于2016年5月17日19时05分刷卡支付95472元。2016年5月17日,消费者姚鑫在当事人柜台购买银内胆杯共计88个,付款共计211968元。消费者购买的88个银内胆杯中,除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所进货5个外,于当日当事人再次从西安市碑林区银之嘉银饰品经销部进货银内胆杯83个(进价合计84377元)。当事人销售的银内胆杯中,每个商品均有对应的合格证吊牌,吊牌印有“地址:深圳市 160517 该商品扫码 国标:11887-2008”等内容。当事人销售的银内胆杯包装盒内部附有“纯银保真卡”、“合格证”,所附“纯银保真卡”、“合格证”上均未见生产商名称、地址。“纯银保真卡”一面印有“《本草纲目》称银具有〝安五脏、定心神、治惊悸、坚骨、镇心、明目〞之功效。现代医学研究证明银在开水中能溶解产生银离子,而银离子具有验毒、杀菌、美容、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人体健康等多种功效。愿您在品茶的同时得到健康的享受”字样。“纯银保真卡”另一面印有“纯银工艺杯 顾客您好:您选用的纯银工艺杯内胆是用纯银为原料,采用宫廷传统工艺和高科技术手段精制而成,具有精美的图案、大方的造型,是收藏、使用和馈赠亲友的最佳礼品。”字样。“合格证”印有“《本草纲目》称银具有〝安五脏,定心神治惊悸,坚骨镇心明目〞之功效,现代科学昭示了其中奥秘白银能以离子形式溶于水中,一遇到细菌便吸附其上使其胶体收敛,凝固,直到死亡。”、“杯盖内采用〝纳米〞高能水质活化材料,通过远红外辐射和负离子功能对水质进行活化,同时因纳米材料中的负离子还具有很强的氧化还原作用,能破坏细菌中的细胞膜或细胞原生质活性酶的活性,因而能达到抗菌的效果;活化后的水质其口感也得到相应的调节,消除了异味,口味更甘甜、清醇。”字样。 以上事实有消费投诉材料、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销售票据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纯银保证卡原件、合格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并有提供人的签名、盖章确认。当事人销售的银内胆杯包装盒内部附“纯银保真卡”,宣称顾客选用的纯银工艺杯内胆是用纯银为原料。按照国家标准GB 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第四章“纯度的其他表示方法”的规定,对于银及其合金纯度的表示方法未出现“纯银”的表述。国家标准GB/T17684-2008《贵金属及其合金术语》中载明纯银的纯度为99.9%~99.99%,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其销售的银内胆杯内胆原料纯度在该标准范围内。当事人虽提供由陕西鑫石宝玉石首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BG6470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该检验报告复印件中检验的“足银杯胆”一是不能证明是被投诉商品,二是检验结论为足银杯胆,所以该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作为当事人免责证据。当事人销售的银内胆杯包装盒内部附“合格证”、“纯银保真卡”均印有《本草纲目》中银具有〝安五脏、定心神、治惊悸、坚骨、镇心、明目〞之功效字样,并在“纯银保真卡”印有“愿您在品茶的同时得到健康的享受”字样。上述内容会是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具有“安五脏,定心神治惊悸,坚骨镇心明目”治疗功效,属于易与药品混肴的用语。当事人销售的银内胆杯包装盒内部附“合格证”印有对银溶于水中的形式、杯盖材料及其功能的内容,对其宣称的杀菌保健、活化水质的功效,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科学性、真实性。当事人销售银内胆杯的标识中仅标有“地址:深圳市”,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综上诉述,当事人进货时,未尽查、验货义务,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验明其他标识,对商品宣称功效的真实性未做验证。销售时,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加以证明商品具有宣称的功效。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以在商品包装内附“合格证”、“纯银保真卡”的形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2016年8月3日,我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工商经听告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金额较大,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理处缴清上述款项(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2号)。账户:市财政行政罚没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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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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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05-22 | - | - | - | (经开)凤南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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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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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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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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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