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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欧镇远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贵州瀚兴医药三穗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中药零售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5-11-1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53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22600670736690P |
注册号 | 522600000009407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736690 |
住址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1栋2层5-7号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销售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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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
2 | 负责人 | |
3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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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 res.NAME }} | 2.75% | 36.0万人民币 | 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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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姚茂举
他有 1家公司 |
2019-08-28 | 在营 | |
2 |
杨海溪
他有 1家公司 |
2019-07-16 | 注销 | |
3 |
任兴丽
他有 1家公司 |
2019-06-24 | 在营 | |
4 |
黄琴
他有 1家公司 |
2019-03-26 | 注销 | |
5 |
张礼华
他有 1家公司 |
2019-03-26 | 在营 | |
6 |
黄廷梅
他有 1家公司 |
2018-11-26 | 注销 | |
7 |
郭朝平
他有 1家公司 |
2018-11-19 | 注销 | |
8 |
杨棱元
他有 1家公司 |
2018-11-15 | 在营 | |
9 |
王平娟
他有 1家公司 |
2018-09-17 | 注销 | |
10 |
唐玉秀
他有 1家公司 |
2018-07-27 | 在营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12-08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0.000000
|
100.000000
(+233.33%)
|
2 | 2022-12-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欧镇远(出资额:*万元
[退出]
出资比例:*) [退出] |
欧镇远:(出资额:*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 [新增] |
3 | 2022-12-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欧镇远(出资额:30.0000万元
[退出]
出资比例:100%) [退出] |
欧镇远:(出资额:100.0000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100%) [新增] |
4 | 2022-02-23 | 业务范围变更 |
零售(连锁):中药饮片
[退出]
中成药 [退出] 化学药制剂 [退出] 抗生素 [退出] 生物制品(除疫苗 [退出] 除血液制品) [退出] 保健食品 [退出] 预包装食品 [退出] 医疗器械 [退出] 化妆品 [退出] 日用百货 [退出] |
药品零售
[新增]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新增] 互联网信息服务 [新增]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新增]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新增]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新增] 医用口罩零售 [新增] 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 [新增]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新增]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新增]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新增]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新增]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新增]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新增]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增]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 [新增] 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 [新增]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新增] 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新增] 母婴用品销售 [新增] 化妆品零售 [新增]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 [新增] 日用品销售 [新增] 日用百货销售 [新增] 橡胶制品销售 [新增]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新增] 销售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5 | 2022-02-23 | 章程备案 |
无
|
无
|
6 | 2017-10-09 | 驻在地址变更 |
迎宾大道丰球绿都丰球超市1层1号
|
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1栋2层5-7号
|
7 | 2017-10-09 | 驻在地址变更 |
522601
|
522601
|
8 | 2014-10-20 | 业务范围变更 |
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以上经营范围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退出]
保健食品 [退出] 化妆品、日用百货 [退出] 预包装食品 [退出] |
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百货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新增]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9 | 2014-10-20 | 业务范围变更 |
F5251
|
F5251
|
10 | 2011-08-08 | 经营范围变更 |
保健食品
化妆品、日用百货 预包装食品 零售(连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以上经营范围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退出] |
保健食品
化妆品、日用百货 预包装食品 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以上经营范围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2-29 | 凯市监处[2024]50号 | -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1-04-15 | 黔东南市监行处[2021]8号 | -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0-08-11 | 凯市监处[2020]77号 | -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20-08-11 | 〔2020〕77号 | -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2020-07-28 | 〔2020〕030号 | -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20-07-28 | 黔东南市监处字[2020]030号 | -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2-29 | 凯市监处﹝2024﹞50号 | 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彭景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的上架及下架时间,该产品的销量及实际成交价等信息,核实上述产品的广告宣传页面的宣传图片的制作及上传至网页等情况,其提供了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的销售明细及相关资质材料。7月20日,对当事人的电商部经理向清菊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的上架及下架时间,产品的销量及实际成交价等信息,调查当事人上述产品的广告宣传页面的宣传图片的制作及上传至网页等情况。2023年11月23日,我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1.当事人在淘宝网天猫平台开办的“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上架、上架后首次产生销售及下架的具体时间;2.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在淘宝网天猫平台销售该产品时发布的商品销售宣传页面的设计制作及发布具体费用事宜。2023年12月6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内容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并非信息发布者,该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未与会员就其店铺内商品信息发布签订过广告发布合同,也未向会员(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就该商品(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在平台上发布商品详情宣传页的行为收取广告费用。2023年8月4日及2024年1月24日先后两次对“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的广告制作者潘艾芳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其与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之间的广告合作协议事宜。经查明:2017年6月2日,当事人开始在淘宝网平台“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https://m.tb.cn/h.UEfZeGi?tk=42qOdoGD2FkCZ3457网络链接上架销售其他产品。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在该连接上备注了产品信息「第五元素延时喷剂男用品印度持久神油延迟喷雾男性情趣不射性正品」,开始上架销售名称为“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的产品。“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外包装标注企业标准:Q/JSN020,执行标准:T/CRH0001(该标准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团体标准,适用于各剂型外用延时产品)。当事人在产品“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的销售页面宣传有“中草药植物提取、我们坚决不使用麻醉剂、高浓缩延时、安全放心、固本培元、温补式延时、时间掌控者、不麻木才快感、舌尖敏感度、有效更安全、中药成分、保留快感、不含麻醉、一款值得依赖的喷剂”广告内容。当事人销售的“第五元素外用延时喷剂”,首次产生交易是2022年12月12日,下架时间为2023年6月3日,网页标价为499.00元,实际成交价为129.00元,上架销售6个多月以来,根据查询当事人的电脑电商运营后台数据及当事人的销售信息记录,总销售数量为9984盒,其中销售退款关闭1824盒,实际销售数量为8160盒,涉案货值金额为:8160盒×129.00元/盒=1052640.00元。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店铺“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经营 | 罚款0.15万元#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1-04-15 | 黔东南市监行处﹝2021﹞8号 | 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从南通协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幽克清口腔抑菌膏和该产品描述设计样图,支付产品图片描述设计费500元,并于同年1月在天猫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幽克清口腔抑菌膏(幽克清幽门螺旋杆菌牙膏)页面发布含有“幽克清幽门螺旋杆菌牙膏HP幽灵口腔抑菌膏去除口臭净消炎杀菌ZN1,抑制灭杀口腔细菌、儿童孕妇均可使用、中药牙膏,产品名称:GEALEEZZ/健勒仕幽门牙膏,型号:幽门牙膏。一次刷牙3分钟,干刷效果更佳,有效抑制灭杀口腔致臭菌滋生,对幽门螺杆菌用药人群适用,长期使用明显改善口腔环境,去除口臭。抑制微生物类别,有效针对口腔问题。抑制白色念球菌,抑制厌氧菌,抑制幽门螺旋杆菌,抑制大肠杆菌,抑制金黄色葡萄糖菌,抑制绿脓杆菌”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该产品并不是牙膏,实际是消毒产品,产品标签标示的抑制微生物类别仅有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仅有抑菌作用,并没有灭杀口腔细菌的功效,也没有抑制白色念球菌、厌氧菌、幽门螺旋杆菌和绿脓杆菌的作用。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宣称该产品为牙膏,且无检验依据宣称该产品有灭杀口腔细菌的功效,有抑制白色念球菌、厌氧菌、幽门螺旋杆菌和绿脓杆菌的作用,与实际情况不符。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图片描述样图等资料后,对产品描述设计图片进行整理,编辑产品详情页,按照流程将产品上架到该公司天猫平台。产品上架到天猫平台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展示不需要支付展示、广告等费用给天猫平台。因上述涉案广告样稿由当事人付费给供应商(厂家)取得,当事人内部员工编辑、审核、发布上述广告不需要另行支付除工资之外的费用给职工,故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费用是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时有关涉案产品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从事发布虚假广告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幽克清口腔抑菌膏产品外包装打印件,证明该产品为消毒产品,具有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的事实。3.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网上展示商品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4.对彭景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南通协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幽克清口腔抑菌膏和产品描述设计样图并支付产品图片描述设计费500元的事实。6.当事人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猫商户服务协议》,证明当事人使用天猫平台展示产品不需要支付展示服务费的事实。7.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8.欧镇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9.彭景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委托代理人 | 通报批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0-08-11 | ﹝2020﹞77号 | 经查明:当事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1栋2层5-7号从事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百货经营活动,2014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服务范围: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2015年7月当事人与杭州弘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93095医药平台服务协议》,通过95095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在天猫网站用以(https://xingfucundyf.tmall.com)“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从事公司产品宣传和销售。2017年10月3日,当事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由当事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合作产品及品牌”以及相关产品的信息发布及交易资格的网络平台,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非药品”的产品销售,2018年3月14日至3月30日期间,当事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所规定广告发布者,未认真履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不符合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义务。同时也未切实履行双方签署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中对广告主在合作平台上线商品的种类、质量和资质的审核和监督职责,当事人在天猫网站“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为广告主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雷霆”、“LETEN”商品“振动棒女用自动抽插高潮成人情趣性用品系列激情用品自慰器MX”(简称情趣震动棒)商品宣传广告中出现下列文字和图片广告宣传:1、图片证据三(截屏图片2):“震动没意思、抽插才过瘾”页面,该页面有半裸女性,该情趣震动棒放置在女性腹部中间,文字介绍占页面三分之一;2、图片证据八(截屏图片3):该页面有放大的女性臀部,占页面2分之一,情趣震动棒显示插入的女性下部,配有文字“全自动高速抽插,3级速度、7频抽插、龟头摩擦、高潮到腿软;3、图片证据九(截屏图片5):该页面有放大裸体女性下体,情趣震动棒插入到裸体女性下体中,配有“店长实拍展示”文字;4、图片证据十一(截屏图片13):配有该页面有女性和情趣震动棒使用过程,配有“只有呻吟没有声音”文字;5、图片证据六:配有如下文字:每分钟抽插330次,先搅拌花心再冲击G点,该文字占页面三分之一;6、图片证据七:页面配有“每分钟11500次舔震。真实造型的阴蒂刺激器、高频舔震密豆、直抵潮水高潮!”文字。上述图片和文字是广告主为了吸引公众注意,促销产品,提高其知名度,利用广告发布者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平台,低俗的展示其“雷霆”、“LETEN”商品“振动棒女用自动抽插高潮成人情趣性用品系列激情用品自慰器MX”的使用过程和心理描写过程,并配有大量的不雅图片作宣传效果,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传播,以不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 罚款2.0万元#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20-08-11 | 凯市监处﹝2020﹞77号 | 经查明:当事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开大道73号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1栋2层5-7号从事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用百货经营活动,2014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服务范围: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2015年7月当事人与杭州弘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93095医药平台服务协议》,通过95095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在天猫网站用以(https://xingfucundyf.tmall.com)“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从事公司产品宣传和销售。2017年10月3日,当事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由当事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合作产品及品牌”以及相关产品的信息发布及交易资格的网络平台,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非药品”的产品销售,2018年3月14日至3月30日期间,当事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所规定广告发布者,未认真履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不符合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义务。同时也未切实履行双方签署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中对广告主在合作平台上线商品的种类、质量和资质的审核和监督职责,当事人在天猫网站“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为广告主广州雷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雷霆”、“LETEN”商品“振动棒女用自动抽插高潮成人情趣性用品系列激情用品自慰器MX”(简称情趣震动棒)商品宣传广告中出现下列文字和图片广告宣传:1、图片证据三(截屏图片2):“震动没意思、抽插才过瘾”页面,该页面有半裸女性,该情趣震动棒放置在女性腹部中间,文字介绍占页面三分之一;2、图片证据八(截屏图片3):该页面有放大的女性臀部,占页面2分之一,情趣震动棒显示插入的女性下部,配有文字“全自动高速抽插,3级速度、7频抽插、龟头摩擦、高潮到腿软;3、图片证据九(截屏图片5):该页面有放大裸体女性下体,情趣震动棒插入到裸体女性下体中,配有“店长实拍展示”文字;4、图片证据十一(截屏图片13):配有该页面有女性和情趣震动棒使用过程,配有“只有呻吟没有声音”文字;5、图片证据六:配有如下文字:每分钟抽插330次,先搅拌花心再冲击G点,该文字占页面三分之一;6、图片证据七:页面配有“每分钟11500次舔震。真实造型的阴蒂刺激器、高频舔震密豆、直抵潮水高潮!”文字。上述图片和文字是广告主为了吸引公众注意,促销产品,提高其知名度,利用广告发布者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平台,低俗的展示其“雷霆”、“LETEN”商品“振动棒女用自动抽插高潮成人情趣性用品系列激情用品自慰器MX”的使用过程和心理描写过程,并配有大量的不雅图片作宣传效果,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传播,以不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 通报批评# |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2020-07-28 | ﹝2020﹞030号 | 经查,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从广州市妙丹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消字号产品“妙丹堂疤痕灵”、医疗器械产品“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和产品描述设计样图,并向供货商支付图片描述设计费共1176元,并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3月12日在天猫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妙丹堂疤痕灵”和“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页面分别发布含有“医用祛疤”、“深层治疗,不伤肌底”、“成份安全无任何有害添加”、“喷一喷安睡一整晚”、“从根源上解决打鼾”等内容的广告,且在“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销售页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2019年3月5日从济南万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兰孚真菌清喷雾剂”、“兰孚参藓宁浸泡液”和产品描述设计样图,并向供货商支付两个产品图片设计费共1000元,并于2019年7月8日在天猫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兰孚真菌清喷雾剂”和“兰孚参藓宁浸泡液”页面详情展示页面发布含有“兰孚(处方药)”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收到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图片描述样图等资料后,由该公司电商部将上述涉案广告与涉案网站页面整体一并设计、编辑、审核、计费、发布,并对参与编辑、审核、发布上述产品的电商部员工按品种支付除工资之外的提成费用,发布4个产品广告的编辑、审核费用1000元,发布费用1000元。产品上架到天猫平台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展示不需要支付展示、广告等费用给天猫平台。因供货商提供的“妙丹堂疤痕灵”、“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产品描述设计样图内容均违法,故将该两个产品图片描述设计费共1176元计入广告费,又因供货商提供的“兰孚真菌清喷雾剂”和“兰孚参藓宁浸泡液”两个产品图片描述内容无“兰孚(处方药)”字样,故未将该两个产品图片描述设计费计入广告费。因此,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设计、编辑、审核、发布总的广告费用是31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从事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铺销售的妙丹堂疤痕灵、兰孚真菌清喷雾剂、兰孚参藓宁浸泡液宣传页面截图和产品实物图片复印件共1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事实。3.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铺销售的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宣传页面截图和产品实物图片复印件共9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事实。4.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有关产品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自行对涉案广告用语进行了删除或修改的事实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6.彭景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7.向清菊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8.易文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9.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妙丹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妙 | 罚款0.73048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20-07-28 | 黔东南市监处字﹝2020﹞030号 | 经查,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从广州市妙丹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消字号产品“妙丹堂疤痕灵”、医疗器械产品“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和产品描述设计样图,并向供货商支付图片描述设计费共1176元,并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3月12日在天猫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妙丹堂疤痕灵”和“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页面分别发布含有“医用祛疤”、“深层治疗,不伤肌底”、“成份安全无任何有害添加”、“喷一喷安睡一整晚”、“从根源上解决打鼾”等内容的广告,且在“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销售页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2019年3月5日从济南万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兰孚真菌清喷雾剂”、“兰孚参藓宁浸泡液”和产品描述设计样图,并向供货商支付两个产品图片设计费共1000元,并于2019年7月8日在天猫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兰孚真菌清喷雾剂”和“兰孚参藓宁浸泡液”页面详情展示页面发布含有“兰孚(处方药)”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收到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图片描述样图等资料后,由该公司电商部将上述涉案广告与涉案网站页面整体一并设计、编辑、审核、计费、发布,并对参与编辑、审核、发布上述产品的电商部员工按品种支付除工资之外的提成费用,发布4个产品广告的编辑、审核费用1000元,发布费用1000元。产品上架到天猫平台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展示不需要支付展示、广告等费用给天猫平台。因供货商提供的“妙丹堂疤痕灵”、“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产品描述设计样图内容均违法,故将该两个产品图片描述设计费共1176元计入广告费,又因供货商提供的“兰孚真菌清喷雾剂”和“兰孚参藓宁浸泡液”两个产品图片描述内容无“兰孚(处方药)”字样,故未将该两个产品图片描述设计费计入广告费。因此,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设计、编辑、审核、发布总的广告费用是31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从事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铺销售的妙丹堂疤痕灵、兰孚真菌清喷雾剂、兰孚参藓宁浸泡液宣传页面截图和产品实物图片复印件共1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事实。3.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铺销售的呼噜宝鼻腔液体敷料宣传页面截图和产品实物图片复印件共9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事实。4.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有关产品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自行对涉案广告用语进行了删除或修改的事实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6.彭景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7.向清菊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8.易文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广告违法活动的事实。9.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妙丹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妙 | 通报批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状态 | 出质股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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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08-15 | - | 欧镇远 | 凯里市诚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6 | 30 万元/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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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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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年中国电信黔东南分公司防暑药品物资项目中选人公示 | 中标方 | 2020-07-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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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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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01-11 | 幸福村 健康·幸福 | 12030199 | 35类-广告销售 | |
2 | 2013-01-11 | 幸福村健康·幸福 | F0BCDAD438B2A47F | 35类-广告销售 | |
3 | 2012-12-24 | - | 11D9C812D65C1CB3 | 05类-医药 | |
4 | 2020-08-31 | 幸福村 健康·幸福 | 49377493 | 31类-饲料种籽 | |
5 | 2020-08-31 | 幸福村 健康·幸福 | 49377493 | 43类-餐饮住宿 | |
6 | 2020-09-30 | 幸福村 健康·幸福 | 50210239 | 05类-医药 | |
7 | 2012-12-24 | 幸福村 健康·幸福 | 11941400 | 05类-医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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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日期 | 网站名称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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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5-18 | 幸福村药房网 | www.xfcyf.com | 黔ICP备14000479号 |
2 | 2017-05-18 | 幸福村药房网 | www.xfcyf.com | 黔ICP备14000479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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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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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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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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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