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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 | 法定代表人 | 张慧勤 关联133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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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超级市场零售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5-11-2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1057823557296 |
注册号 | 330100000089219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355729 |
住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运河文化广场3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除文物)、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第I类医疗器械、第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家电维修;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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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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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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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6-06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营业期限至: 2024-08-18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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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07-07 | 业务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除文物)、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第I类医疗器械、第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家电维修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零售 药品批发 出版物零售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 [退出] 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退出] (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退出] |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除文物)、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第I类医疗器械、第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家电维修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零售 药品批发 出版物零售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新增] 广告发布 [新增] 广告设计、代理 [新增] 广告制作 [新增] 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 [新增] 烟草制品零售 [新增] 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
3 | 2020-03-18 | 业务范围变更 |
家电维修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卷烟、雪茄烟的零售 [退出] 餐饮服务 [退出] 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经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零售 [退出] 小型车停车(具体详见《设置路外停车场登记证》)(上述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退出] 食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除文物)、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第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退出] |
家电维修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 [新增]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除文物)、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第I类医疗器械、第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 [新增] 药品零售 [新增] 药品批发 [新增] 出版物零售 [新增] 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新增] |
4 | 2020-03-18 | 其他事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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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01-1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家电维修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小型车停车(具体详见《设置路外停车场登记证》)(上述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批发、零售 [退出]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退出] 许可经营项目:卷烟、雪茄烟,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经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零售 [退出] |
小型车停车(具体详见《设置路外停车场登记证》)(上述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家电维修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一般经营项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 [新增] 餐饮服务 [新增] 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经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零售 [新增] 食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除文物)、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第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新增] 许可经营项目: [新增] |
6 | 2016-11-25 | 其他事项备案 |
***************782355729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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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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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5-05-26 | 负责人变更 |
家电维修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小型车停车(具体详见《设置路外停车场登记证》)(上述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萍芳 [退出] 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除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退出] 许可经营项目:食盐(销售区域:杭州市区),卷烟、雪茄烟,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零售 [退出]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批发、零售 [退出] |
家电维修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小型车停车(具体详见《设置路外停车场登记证》)(上述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慧勤 [新增] 一般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批发、零售 [新增]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新增] 许可经营项目:卷烟、雪茄烟,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经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零售 [新增] |
8 | 2014-08-2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除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
[退出]
服务:家电维修,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退出]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退出]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食盐(销售区域:杭州市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卷烟、雪茄烟(有效期至2014年3月23日),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规定品种)(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 [退出]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 [退出] 服务:小型车停车(有效期至2017年4月26日) [退出] |
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除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
[新增]
家电维修 [新增] 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新增]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新增] 许可经营项目:食盐(销售区域:杭州市区),卷烟、雪茄烟,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零售 [新增]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的批发、零售 [新增] 小型车停车(具体详见《设置路外停车场登记证》)(上述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新增] |
9 | 2013-05-1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服务:家电维修,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 服务:小型车停车(有效期至2017年4月26日) 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除食品) [退出] 第一类医疗器械 [退出]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食盐(销售区域:杭州市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卷烟、雪茄烟(有效期至2014年3月23日),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规定品种)(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退出] |
服务:家电维修,眼镜配戴(除角膜接触镜)
收购:本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农副产品(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 服务:小型车停车(有效期至2017年4月26日) 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饰品,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农副产品(除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 [新增]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食盐(销售区域:杭州市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卷烟、雪茄烟(有效期至2014年3月23日),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规定品种)(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 [新增] |
10 | 2012-11-26 | 行业代码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食盐(销售区域:杭州市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卷烟、雪茄烟(有效期至2014年3月23日),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规定品种)(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行业:糕点、面包零售 [退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来荣涛 [退出]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服务:小型车停车(有效期至2017年4月26日) [退出] |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食盐(销售区域:杭州市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卷烟、雪茄烟(有效期至2014年3月23日),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饮片)(限规定品种)(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行业:超级市场零售 [新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萍芳 [新增]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 [新增] 服务:小型车停车(有效期至2017年4月26日)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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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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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1-04 | 拱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4号 | -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2 | 2021-10-27 | (杭拱)市监拱处罚[2021]24号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1-06-24 | 拱(消)行罚决字〔2021〕10000062号 | -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4 | 2021-06-24 | 拱(消)行罚决字[2021]10000062号 | -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5 | 2020-11-20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20]35号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20-11-20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20〕35号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2019-11-18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19〕35号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2019-11-18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19]35号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2019-06-03 | 杭拱市管湖罚处字〔2019〕008号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2019-06-03 | 杭拱市管湖罚处字[2019]008号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1-04 | 拱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4号 |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消控主机主备电无法切换,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无信号反馈,无法联动启动消防泵,部分防火卷帘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 决定给予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2 | 2018-06-26 | ﹝杭拱﹞市管拱处字﹝2018﹞012号 | 见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管拱处字〔2018〕012号;<br/> 案件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慧勤;<br/>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于2018年1月16日起分4批从杭州大康腌腊食品有限公司共配送95公斤“新大康精制香肠”用于销售(第1批:1月16日配送35公斤,生产日期2018年1月12日;第2批:1月28日配送20公斤,生产日期2018年1月20日;第3批:2月14日配送20公斤,生产日期2018年2月11日;第4批:2月23日配送20公斤,生产日期2018年2月12日),该款产品为散装香肠,售价:79元/公斤,在产品包装袋的机打标签上标示有“商品信息详见合格证”字样,而合格证为7厘米见方的卡片,标识有:“品名:新大康精制香肠;生产日期:2018年1月12日;保质期:常温2个月;QS许可证号:QS330104011400 ”等信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日报表、杭州大康腌腊食品有限公司调拨单显示,2018年1月16日至3月12日当事人一共销售上述产品85.4公斤,1月16日、1月28日、2月14日配送的3批该款产品共计75公斤。同时,因卖场内商品卖完或退货一批再上架一批,可知3月13日在售的该款产品为2月12日生产的,在产品保质期内,但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为1月12日,已超过保质期1天。因当事人销售的该款产品是杭州大康腌腊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的总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产品,营利按销售额度阶梯式扣点提成,且联营合同未对该款产品单独计算联销率,所以至案发时该款产品的利润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不予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8-07-12 00:00:00.0;<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拱墅区市场监管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18-06-26 |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 |
3 | 2018-06-24 |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151号 | 见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151号;<br/> 案件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销售违法标注产品标识的商品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慧勤;<br/>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Better Living小匙(货号:929298BL)、Better Living小叉(货号:929233BL)均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永康市民利金属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属餐具,于2018年1月统一配送到门店进行销售。Better Living小匙进价1.68元/件,售价4.9元/件。Better Living小叉进价1.68元/件,售价4.9元/件。上述2款产品均未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和金属基材的材料成分(或材料的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Better Living小匙37件,利润(4.9-1.68)×37=119.14元;销售Better Living小叉9件,利润(4.9-1.68)×9=28.98元;故违法所得共计148.12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另查明,当事人销售庆展精品餐叉(货号:922395)为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生产并配送。2017年2月起至案发,当事人一共配送8批庆展精品餐叉进行销售。因为该批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彼时其执行标准GB 9684-2011为有效标准,不用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故违法事实不存在。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5.3.2“金属基材应明确标识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份,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等”以及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8.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之规定,属于经营产品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违法标注产品标识的商品;<br/>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捌元壹角贰分(¥148.12),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8-07-05 00:00:00.0;<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拱墅区市场监管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18-06-24 |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 |
4 | 2017-12-08 |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62号 | 见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62号;<br/> 案件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慧勤;<br/>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从上海博越服饰有限公司购进“M.Latin”牌儿童旅游鞋6双,进价138.72元,生产日期为2016.12.30,批号为137010704X;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购进“Moomoo”牌儿童毛毛虫夏款网布鞋10双,进价89.5元,生产日期为2017.1.10,批号为29958571125。2017年6月8日,本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童鞋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2份:“M.Latin”牌儿童旅游鞋一共抽检2双,报告编号:1711701616,抽检结论为标识、外底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要求;“Moomoo”牌儿童毛毛虫夏款网布鞋一共抽检2双,报告编号:1711701612,抽检结论为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截止案发,“M.Latin”牌儿童旅游鞋共销售4件,售价216元,库存2件,违法所得为(216-138.72)*4=309.12元; “Moomoo”牌儿童毛毛虫夏款网布鞋共销售2件,售价199元,退货8件,违法所得为(199-89.5)*2=219元;违法所得共计528.12元。已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16*4+199*2=1262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16*2=43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br/>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M.Latin”牌儿童旅游鞋2双;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壹角贰分(528.12元),上缴国库;3、罚款贰仟贰佰壹拾柒元整(2217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7-12-23 00:00:00.0;<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拱墅区市场监管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17-12-08 |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 |
5 | 2017-10-28 |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239号 | 见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239号;<br/> 案件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慧勤;<br/>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从金华市浙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配送了几批散装浙味园玉米酥用于销售,该产品是由黑米酥冻米糖、白米冻米糖、玉米冻米三种产品混卖的,售价为17.8元/斤,成本为1元/斤,产品包装袋标注“商品信息详见合格证”,该合格证为7厘米见方的卡片,标识品名:黑米酥、保质期:常温60天、生产日期:2017年4月16日等信息,放置于货架旁边。上述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的散装浙味园玉米酥的配送日期为4月29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日报表、金华市浙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和厂商物品进出单显示,4月5日到6月17日一共销售上述产品78.93斤,而4月5日和4月29日一共配送该产品72斤,同时,因卖场内商品卖完或退货一批再上架一批,可知6月17日时在售的该款产品为5月4日配送,而未及时更换新合格证。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5月4日配送的、未及时更换合格证的散装浙味园玉米酥6.93斤,违法所得为6.93*(17.8-1)=116.4元。四、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的负责人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委托傅丽华处理调查有关事宜; 2、现场照片一份、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调查笔录一份、金华市浙味园食品有限公司赵麟的询问笔录一份、赵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散装浙味园玉米酥并未及时更换标签的事实;3、联营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与金华市浙味园食品有限公司联营关系;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销售日报表三份、出库单三份、厂商物品进出单一份,证明6月17日时在售的该款产品尚未超过保质期;5、其他相关材料。五、案件性质 综述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未及时更换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属销售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六、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列的处罚标准。七、自由裁量理由 2017年10月18日,办案人员侯婉莹、李宁宁对该案进行讨论:综合意见: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陆点肆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八、处罚建议经讨论研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陆点肆元整,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以上建议当否,请领导审批。承办人:李宁宁,侯婉莹日期:2017年10月24日;<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内容:经讨论研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陆元肆角整,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 |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 |
6 | 2017-10-03 |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18号 | 见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18号;<br/> 案件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其他广告违法行为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慧勤;<br/>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自2017年年初起,在其超市内的爱仕达产品专柜内有两处“爱仕达精钢旋风炒锅”的广告牌,其内容为爱仕达炒锅的图片形象及“专利旋风聚能底超强不粘无油烟”的文字,在广告牌中,未见专利号及专利种类的文字及图像材料。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该款爱仕达精钢旋风炒锅九只,总价共计4194.99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其卖场内美宝莲产品柜台上使用“眉妆持久长达3天”的字样广告,其数据来源为美宝莲厂商在上海做的测试结果,在当事人的广告中有一排字对该数据进行了解释,为“数据源自消费者自我评估测试,指产品使用2小时的妆效,实际效果因人而异”。当事人葡萄酒的柜台上方有葡萄酒的及酒杯的形象及“黄金海岸葡萄酒的“3S”法则”“阳光、砂砾、海洋”的字样,上述广告内容的字样,并未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也未将个人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也未出现直接饮酒的动作。百威产品的宣传品是对“轰趴自造”创意的展示,画面中代言人拿着麦克风唱到高潮时,部分人们举着啤酒罐来表达情绪的兴奋,没有出现直接干杯、喝酒等动作。森山铁皮枫斗专柜有“中国铁皮枫斗行业领导品牌”的字样,根据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浙食健广审(文)第2016080137号)可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中国铁皮枫斗行业领导品牌”字样,可以按审定的内容发布。四、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的负责人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委托傅丽华处理调查有关事宜;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爱仕达精钢旋风炒锅、美宝莲眉膜胶、长城葡萄酒、百威啤酒、森山铁皮枫斗产品并发布广告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两张、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商品销售日报表各一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爱仕达精钢旋风炒锅取得专利却未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事实;4、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三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关于美宝莲眉膜胶、长城葡萄酒、百威啤酒、森山铁皮枫斗的广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5、其他相关材料。五、案件性质 综述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专利旋风聚能底超强不粘无油烟”的广告牌,而未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之规定,属发布专利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六、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列的处罚标准。七、自由裁量理由 2017年9月19日,办案人员侯婉莹、李宁宁对该案进行讨论:综合意见: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上缴国库。八、处罚建议经讨论研究,建议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上缴国库。上述量罚系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主处罚款。处罚款的基本罚款额为3万元:(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局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五)案发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的规定作出 |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 |
7 | 2017-08-08 |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13号 | 见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管罚处字〔2018〕13号;<br/> 案件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慧勤;<br/>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自2014年4月18日起从其配送中心分批配送“一番良品”牌口罩用于销售,进货价格6.66元/只,销售价格为12.9元/只,原产国为日本,生产商为YOKOICO.LTD,经销商为杭州联华华商有限公司,规格为袋装、每袋一只。保质期为三年,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1日的口罩,保质期到期日为2017年1月31日。当事人于2017年4月16日销售了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口罩6只,于2017年4月17日销售了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口罩5只,共计11只。2017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尚未销售的同批次口罩10只,至案发,该批口罩当事人已销售11只,尚未销售的为10只,货值金额共计208.5元;其中违法所得68.64元。四、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负责人的委托人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一番良品”牌口罩超过保质期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的负责人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委托傅丽华处理调查有关事宜; 3、当事人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一番良品”牌口罩照片两幅,现场检查照片2幅,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口罩超过保质期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自营进货单三份,证明当事人分批购进“一番良品”牌口罩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日报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一番良品”牌口罩的事实;6、其他相关材料。五、案件性质 综述以上事实,当事人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可认定为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行为,安全使用期是指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使用,不致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期限,在现实生活中又称保质期。故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六、自由裁量理由 2017年7月19日,办案人员王红旗、李宁宁对该案进行讨论:综合意见: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整,上缴国库。七、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列的处罚标准。八、处罚建议经讨论研究,建议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一番良品”牌口罩拾个,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整,上缴国库。以上建议当否,请领导审批。承办人:李宁宁,侯婉莹日期:2017年7月19日;<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br/>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一番良品”牌口罩拾个,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整,上缴国库。以上建议当否,请领导审批。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7-08-19 00:00:00.0;<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拱墅区市场监管局;<br |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 |
8 | 2017-07-25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0259号 | - | -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9 | 2016-12-22 | ﹝杭拱﹞市管质处字﹝2016﹞025号 | - | - | 区市场监管局 |
10 | 2015-12-16 | - |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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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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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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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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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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