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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浙江煮饭嫂米业有限公司隶属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318号旗下拥有“煮饭嫂”“一品海”两大品牌在上海、宁波等主要城市均成立了子公司在杭州省市成立了分公司公司秉承天然、健康、营养的饮食理念延续30年“放心食品”的经营宗旨以面向全国销售有机大米、纯正五常稻花香米、有机杂粮、山茶油、水磨年糕等食品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型企业。煮饭嫂公司专为品质而生精选优质品质紧控产品源头管理引进现代化流水设备加工设备采用订单式加工直通消费者凭借“一个电话送米到家”的服务理念确保将最新鲜的产品最亲民的价格、最满意的服务快速送到消费者手中保障消费者从农田到餐桌的饮食安全。 ...更多
公司名称 | 浙江煮饭嫂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邵璋 关联19家企业 |
---|---|---|---|
曾用名 | 温州煮饭嫂米业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注册资本 | 3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10-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033229825455 |
注册号 | 330303000130846 | 组织机构代码 | 322982545 |
住址 |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318号1-2层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营销策划;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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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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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杨明 共有1家公司 | 51.0% | 510.0万人民币 | 20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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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杨明
他有 1家公司 |
2017-03-10 | 注销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5-01-08 | 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食用农产品零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 市场营销策划 广告发布 [退出] 广告设计、代理 [退出] 谷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食用农产品零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 市场营销策划 谷物销售 [新增] 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2 | 2024-07-26 | 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广告发布 广告设计、代理 食用农产品零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 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广告发布 广告设计、代理 食用农产品零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 市场营销策划 [新增] 谷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3 | 2023-03-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邵佳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陈婷婷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徐志民 [退出] |
姓名: 邵佳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 姓名:陈婷婷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邵璋 [新增] 姓名: 邵璋 [新增] 职位: 经理 [新增] |
4 | 2023-03-06 | 负责人变更 |
徐志民
[退出]
|
邵璋
[新增]
|
5 | 2022-05-24 | 业务范围变更 |
食品零售
[退出]
粮食加工 [退出] 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 [退出] 设计、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退出] 房产策划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
[新增]
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新增]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新增]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新增] 广告发布 [新增] 广告设计、代理 [新增] 食用农产品零售 [新增] 食用农产品批发 [新增] 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6 | 2022-05-24 | 负责人变更 |
李丹
[退出]
|
徐志民
[新增]
|
7 | 2022-05-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证件号码: ******************
姓名: 邵佳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陈婷婷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李丹 [退出]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证件号码: ******************
姓名: 邵佳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陈婷婷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徐志民 [新增]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
8 | 2022-05-24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公章刻制备案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新增] |
9 | 2022-05-1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企业名称: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万 百分比:**% 姓名:李丹 出资额:***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温州海螺集团有限公司
百分比:**% 姓名:李丹 出资额:***万 百分比:**% 出资额:****万 [新增] |
10 | 2018-06-13 | 章程备案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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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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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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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0-10-26 | 温龙市监处字〔2020〕1182号 | -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7-16 | 温龙市监处字﹝2021﹞265号 |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1月10日采购上述叉车,在未经经检验合格情况下,开始将上述叉车在其公司内用于运输大米原料,外包装、纸箱等活动。2021年5月24日上述叉车被我局查封。2021年5月31日被解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未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1000元,上缴财政。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0-10-26 | 温龙市监处字﹝2020﹞1182号 | 经查明, 商标注册人:福州米厂;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核准的商品:大米、国际分类30,专用权期限2019年7月27日至2029年7月26日。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网址https://zhufansao.taobao.com/,店铺名称是浙江煮饭嫂米业,当事人在上述网店上销售5款大米,商品标题分别为描述为“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黑龙江珍米5kg 江浙沪皖2件包邮”的大米包装袋右边竖排标注“稻花香 精品”(精品字体略小)字样;商品标题“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大米 1kg,”大米包装盒正面中间标注“稻花香米”字样; 商品标题“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2号 东北黑龙江大米5kg 江浙沪皖包邮”大米包装袋中间标注“稻花香2号 (2号字体略小)DAOHUAXIANG”字样;商品标题描述为“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大米 5kg 江浙沪皖两袋包邮”,大米包装袋中间位置写着“稻花香米DaoHuaXiangRice(字母字体略小)”字样;商品标题为 “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大米 东北黑龙江大米2.5kg 江浙沪皖4袋包邮”的大米包装袋中间位置写着“稻花香米DaoHuaXiangRice(字母字体略小)”字样。具体商品如图: 2019年7月27日至查获日止,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情况如下:商品标题描述为 “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黑龙江珍米5kg 江浙沪皖2件包邮”,交易关闭6笔,交易成功16笔,32袋,合计销售总价为2408.98元;商品标题描述“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大米 1kg,”交易关闭1笔,销售2笔,9袋,合计销售总价为160.2元;商品标题描述“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大米 东北黑龙江大米2.5kg 江浙沪皖4袋包邮,”商品交易关闭6笔,交易成功18笔,260袋,合计销售总价为8999.11元。商品标题描述“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大米 5kg 江浙沪皖两袋包邮”,商品交易关闭8笔,交易成功17笔,30袋,合计销售总价为1966.29元。商品标题描述“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大米 5kg 江浙沪皖两袋包邮”,交易关闭8笔,交易成功55笔,141袋,合计销售总价为9839.01元。总计销售金额是23373.59元。库存网店标题“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黑龙江珍米5kg 江浙沪皖2件包邮”,每袋成本单价51.8元,53袋小计货值2745.4元;网店标题“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米 东北大米 5kg 江浙沪皖两袋包邮”,每袋成本单价为50.4元,233袋,小计货值11743.2元,网店标题“煮饭嫂 五常稻花香大米 东北黑龙江大米2.5kg 江浙沪皖4袋包邮”,每袋单价25.62元,210袋小计货值5380.2元,合计库存货值19868.8元。上述总计违法经营额43242.39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 “ ”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包装袋上标注“稻花香米”、“稻花香”或“稻花香2号”的大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对其错误行为有了深刻认识,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大米:稻花香米(5kg/袋)233袋、稻花香米(2.5kg/袋)210袋、煮饭嫂珍米(5kg/袋)53袋; 二、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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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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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百货类、食品类客户礼品定点采购供应商入围公示通告(食品类) | 竞标方 | 2022-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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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
1 | 2014-11-13 | 煮饭嫂ZHUFANSAO | 15676152 | 30类-方便食品 | |
2 | 2020-07-17 | 煮饭嫂稻花香 | 48186051 | 30类-方便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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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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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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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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