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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海盐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俊奎 关联1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体育竞赛组织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6-04-1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424MA28AAYP0D |
注册号 | 330424000112757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AAYP0 |
住址 |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城市客厅”三层303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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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
3 |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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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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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2-03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新增] |
|
2 | 2023-02-03 | 业务范围变更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
[退出]
餐饮服务 [退出] |
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新增]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新增]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3 | 2023-02-03 | 章程备案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6-09 | 盐公(武)行罚决字[2021]00687号 | -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 |
2 | 2020-07-22 | 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7号 | -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20-07-20 | 盐公(武)行罚决字[2020]00932号 | -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 |
4 | 2019-08-14 | 盐文广旅体罚字〔 2019 〕第 1 号 | -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5 | 2017-08-17 | 盐文罚字【2017】第13号 | - | 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6 | 2017-08-17 | 盐文罚字〔 2017 〕第 13号 | -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9-08-14 | 盐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1号 | 2019年7月1日15时00分,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城市客厅”三层 3039号的海盐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该场所营业时接纳两名未成年人进入C07包厢进行娱乐消费。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场所主管熊静受法定代表人吴俊奎委托于7月3日接受调查询问,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19年7月1日13时左右,当事人海盐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接纳两名未成年人消费者进入场所C07包厢进行娱乐消费,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于当日查获。包厢内两名消费者未随身携带身份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提取身份信息,2019年7月3日,执法人员到海盐县公安局核对两名消费者身份信息,确认其为未成年人,海盐县公安局出具了人口信息核实证明,消费者信息为:姓名:顾*,身份证号码:3304242003******64;姓名:施**,身份证号码:3304822003******24。在案发时,当事人尚未收取包厢费用,故认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2: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据3: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据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6: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情况提取单2份;证据7:公安局开具户籍证明2份;证据8: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据9: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广旅体罚字〔 2019 〕第 1 号当事人:海盐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AYP0D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盐文娱第30号法定代表人:吴俊奎住 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城市客厅”三层 3039号2019年7月1日15时00分,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31号“城市客厅”三层 3039号的海盐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该场所营业时接纳两名未成年人进入C07包厢进行娱乐消费。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场所主管熊静受法定代表人吴俊奎委托于7月3日接受调查询问,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2019年7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19年7月1日13时左右,当事人海盐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接纳两名未成年人消费者进入场所C07包厢进行娱乐消费,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于当日查获。包厢内两名消费者未随身携带身份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提取身份信息,2019年7月3日,执法人员到海盐县公安局核对两名消费者身份信息,确认其为未成年人,海盐县公安局出具了人口信息核实证明,消费者信息为:姓名:顾*,身份证号码:3304242003******64;姓名:施**,身份证号码:3304822003******24。在案发时,当事人尚未收取包厢费用,故认定无违法所得。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据2: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及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证据3:熊静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经过及查获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事实;证据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证据5:熊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的事实;证据6: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情况提取单2份,证明两名消费者顾*、施**提供的身份信息;证据7:公安局开具户籍证明2份,证明两名消费者顾*、施**确系未成年人;证据8:吴俊奎、熊静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证据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吴俊奎委托熊静办理该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据: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的管理疏忽,导致客观上扰乱了娱乐场所正常的管理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19年7月17日,我局制作了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广旅体罚告字〔 2019 〕第1号),并于2019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接收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现场清退两名未成年消费者,且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盐县建设银行(海盐县武原镇朝阳西路32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8月14日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7-08-17 | 盐文罚字﹝2017﹞第13号 | - | - | 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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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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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湖区法院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开庭公告 | 竞标方 | 2020-11-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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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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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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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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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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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