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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开化县西柚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陈驰誉 关联4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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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5.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5-11-2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824MA28F1125W |
注册号 | 330824000029319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F1125 |
住址 | 开化县华埠镇华康路36号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零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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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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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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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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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12-0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
餐饮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
餐饮服务 食品零售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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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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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5-04 | 开文综罚字〔2023〕第003号 | - | 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21-05-26 | 开文综罚字〔2021〕第004号 | - | 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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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5-04 | 开文综罚字﹝2023﹞第003号 | 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文综罚字〔2023〕第003号当事人:开化县西柚网吧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W《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服:2***********3住所:开化县华埠镇*********2023年4月19日15时05分,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卢卫华(110*****1002)、傅小平(110*****1001),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开化县华埠镇华康路36号的开化县西柚网吧进行检查,网吧前台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有10位上网消费者在上网消费,处于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发现网吧1至24号机位之间地面有若干烟蒂。其中,7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正在吸烟,无网管及时巡查及劝阻。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4月19日15时12分,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手机拨打网吧业主陈某某电话,告知执法人员正在检查其经营的网吧,检查发现网吧无网管在当值,有上网消费者在场所内吸烟,地面有若干烟蒂。陈某某称网管临时有事外出办事,会立即电话通知其回网吧值守。2023年4月19日15时18分该网吧网管邱某回网吧,执法人员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要求邱某立即整改,邱某清扫地面烟蒂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该网吧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20日,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开化县西柚网吧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20日14时30分,开化县西柚网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来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调查。查明的事实:开化县西柚网吧成立于2016年2月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该公司具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1125W)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浙网服202*****8240005)。2023年4月19日15时05分,网吧无网管值守,1至24号机位之间地面有若干烟蒂。其中,7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正在吸烟。陈某某对开化县西柚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场所现场检查情况;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后,通知其来接受调查的事实;3、行政案件证据照片(1-6),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5、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某某对开化县西柚网吧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6、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身份权限;7、《营业执照》副本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以上证据取得合乎法律程序,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2023年4月23日,该案调查终结。本局认为,开化县西柚网吧在营业期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的经营活动管理秩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已于2023年4月23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文综罚告字〔2023〕第003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所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开化县西柚网吧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化县解放街60号开化县农商银行开阳支行营业部(开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1)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或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5月4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罚款 | 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8-10-29 | 开文旅委罚字﹝2018﹞第017号 | 见处罚结果 | 开化县文化旅游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文旅委罚字〔2018〕第017号当 事 人:开化县西柚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3308240065,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1125W,地址:开化县华埠镇华康路36号;投 资 人:陈驰誉,男,身份证号:XXXXX,居住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滨江景苑3幢1单元401室,联系电话:18367029996。2018年10月19日15时05分,开化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卢卫华(0806662018070385)、傅小平(0806662018070382),在日常检查中进入位于开化县华埠镇华康路36号的开化县西柚网吧,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该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处于营业状态,网吧网管周寿梅正在当值。在检查中发现,34号机位的上网消费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自称姓名:汪鑫波,公民身份号码:XXXXX,随后其从手机相册中调出自己的身份证正反面相片,经核对一致;客户端消费信息及前台PUBWIN系统显示登记信息,姓名:徐建,公民身份号码:XXXXX,二者信息不符。截止被查获,汪鑫波已在34号机位上网2小时17分,消费金额16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要求汪鑫波填写了《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周寿梅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检查结束后周寿梅清退了34号机位的上网消费者。该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18年10月22日,我委批准对开化县西柚网吧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2日8时55分,开化县西柚网吧投资人陈驰誉来到开化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室接受调查。查明的事实:开化县西柚网吧成立于2016年2月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该公司具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1125W)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开网3308240065)。2018年10月19日,由于该网吧管理不到位,用他人的驾驶证件给一名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上网消费者登记开机,并安排至34号机位上网消费,至当日15时11分被开化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现场情况及开化县西柚网吧的违法事实和网吧投资人对违规内容予以确认的情况;2、行政案件证据1组8页(1-8),证明执法人员对开化县西柚网吧进行现场检查中,现场发现汪鑫波在34号机位上网,与网吧系统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不符;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的行为;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接受调查询问;5、汪鑫波填写的现场调查取证记录1份,证明汪鑫波在检查当日正在开化县西柚网吧34号机位上网消费;6、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情况进行调查;7、陈驰誉和周寿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她)们的身份权限;8、《营业执照》副本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以上证据取得合乎法律程序,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本委认为: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之规定。扰乱了文化市场正常秩序,已构成违法。本委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并送达《开化县文化旅游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文旅委〔2018〕第017号)后,当事人至今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 | 开化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3 | 2016-09-21 | 开文旅罚字﹝2016﹞第010号 | - | - | 开化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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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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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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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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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