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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杭州逾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杭州市北部软件园。逾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营电商目前有自营天猫店铺及代运营业务。 ...更多
公司名称 | 杭州逾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露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5-12-2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104MA27WKTU6Q |
注册号 | 330104000322896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7WKTU6 |
住址 | 杭州市江干区东港嘉苑二区底商15号1015室 | ||
经营范围 | 服务:电子商务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办公用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玩具。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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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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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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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08-20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刘微、陈露
[新增]
清算组负责人: 陈露 [新增] 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东港嘉苑二区底商**号****室 [新增] 联系方式: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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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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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8-05-07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31804109号 | - | -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8-05-07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31804109号 | 见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31804109号;<br/> 案件名称:杭州逾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逾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露;<br/>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杭州群达峰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在设立登记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2015年12月16日当事人与自然人周天飞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住所证明,该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租用杭州市江干区东港嘉苑二区底商15号1015室的场所用于经营、租金10000元、租赁期限1年等事项。2015年12月24日,当事人经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现场查实,东港嘉苑二区底商15号的使用权为杭州德先控股有限公司,使用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杭州德先控股有限公司否认了与当事人的租赁关系,2013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杭州德先控股有限公司将该地址出租给自然人周爱弟,其于2014年1月3日开设杭州市江干区德联车护汽车服务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江干区笕桥镇东港嘉苑二区底商15号。且现场核查,东港嘉苑二区底商15号不存在1015室。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露亦承认当事人从未在杭州市江干区东港嘉苑二区底商15号经营过,当事人除了向中介支付一笔3800元的中介费用外,从未支付过杭州市江干区东港嘉苑二区底商15号的场地租金费用。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虚假,并以此作为住所证明,取得了公司登记。四、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办理注册登记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2、2018年1月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露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过、主观意图和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等情况;3、杭州德先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东港嘉苑一区二区已出租》名单、《商铺租赁合同》,证明杭州德先控股有限公司对东港嘉苑二区底商15号的出租情况;4、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登记内容;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与杭州群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7、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案件性质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住所证明。而公司住所证明是指有公司住所并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为了达到公司设立的目的,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租赁协议作为公司住所证明,隐瞒了公司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这一重要事实,取得了公司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六、自由裁量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参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及7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的情形属于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虚假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建议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八、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责令改正; 2、罚款600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br/>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责令改正; 2、罚款6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 江干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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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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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工资水平在¥3K-8K之间,其中拿 工资的人占比最多达到,该数据统计于该企业近一年在各网站发布的公开薪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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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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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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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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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