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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风暴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戚谷锦 关联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5-11-1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604MA2882AHXH |
注册号 | 33068200019177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82AHX |
住址 |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伞业工业园区第20幢103号营业房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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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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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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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5-12-0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百分比:100%
姓名:朱栋可 [退出] 出资额:50 [退出] |
百分比:100%
姓名:戚谷锦 [新增] 出资额:10 [新增] |
2 | 2015-12-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栋可 [退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戚谷锦 [新增] |
3 | 2015-12-07 | 驻在地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中国伞城商业广场三期第**幢***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
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伞业工业园区第**幢***号营业房;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
4 | 2015-12-07 | 负责人变更 |
朱栋可
[退出]
|
戚谷锦
[新增]
|
5 | 2015-12-0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
|
**
|
6 | 2015-12-07 | 实收资本变更 |
50
|
10
(-80.0%)
|
7 | 2015-12-07 | 住所变更 |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中国伞城商业广场三期第17幢501室;邮政编码:312365;电话:15858162552;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伞业工业园区第20幢103号营业房;邮政编码:312365;电话:18248639601;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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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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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3-20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3]00736号 | -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2 | 2022-10-12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2〕第0228号 | -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3 | 2022-05-10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2]01018号 | -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4 | 2022-04-07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2]00787号 | -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5 | 2021-11-16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1]03305号 | -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6 | 2021-06-22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1]01927号 | -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7 | 2020-12-18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0]03238号 | -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8 | 2018-10-11 | (虞)文罚字〔2018〕第27号 | - | 上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9 | 2017-06-15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17]11737号 | -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10 | 2017-02-21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17]10411号 | -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2-10-12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2﹞第0228号 | 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伞业工业园区第20幢103号营业房的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风暴网吧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项规定的较轻违法情形 | 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风暴网吧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2 | 2018-10-11 | ﹝虞﹞文罚字﹝2018﹞第27号 | 见处罚结果 | 当事人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风暴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2AHXH投资人:戚某某住所: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伞业工业园区第20幢103号营业房你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经调查:2018年9月20日15时05分,上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华飞、葛继华经依法亮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伞业工业园区第20幢103号营业房的你网吧进行检查,你网吧当时正常营业。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你网吧有6名上网消费者存在边上网边吸烟的现象,且场所地面存在多枚烟蒂,网吧管理人员在场,并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据此,你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固定证据,制作了《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检查笔录》((虞)文检字〔2018〕第48号),对你网吧投资人戚某某制作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调查记录》。2018年9月21日,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你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18年9月21日,上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华飞、葛继华对你网吧投资人戚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制作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戚某某承认了2018年9月20日风暴网吧管理人员未进行场内巡视,致使网吧内有6名上网消费者边上网边吸烟的行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其表示会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制定措施整改落实。戚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网吧证照复印件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执法人员出示的现场照片上签字捺印。根据上述调查,你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检查笔录》((虞)文检字〔2018〕第48号)一份(证明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合法以及你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2、对网吧投资人戚某某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你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3、《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程序合法)。4、在网吧现场拍摄的照片一组共9张(证明你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5、网吧投资人戚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网吧投资人戚某某的身份信息)。6、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网吧系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向你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文罚告字[2018]第27号),你网吧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处罚幅度“网吧首次被查获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网吧属于首次被查获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进行整改落实,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现责令你网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你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窗口(非税窗口)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上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3 | 2017-06-15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17﹞11737号 | - | -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4 | 2017-02-21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17﹞10411号 | - | -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5 | 2016-11-07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16﹞13017号 | - | -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6 | 2016-08-04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16﹞12443号 | - | -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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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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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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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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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