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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象山新春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史琳琪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5.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5-02-0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25MA282TDQ31 |
注册号 | 330225000122679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2TDQ3 |
住址 | 象山县新桥镇宁丰路9弄3号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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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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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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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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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10-26 | 一照一码升级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2TDQ31
|
2 | 2016-10-26 | -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2TDQ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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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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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8-11 | (象)文罚字〔2017〕第9号 | - | 象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 | 2016-06-20 | 象文广新罚决字﹝2016﹞第7号 | - | 象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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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8-11 | ﹝象﹞文罚字﹝2017﹞第9号 | 见处罚结果 | 当事人:象山新春网吧n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甬文网14116。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330225000122679。法人或者负责人:史琳琪。住所:象山县新桥镇宁丰路9弄3号第一层n2017年7月5日20时许,象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林炳祥、陈匡伟等执法人员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对位于象山县新桥镇宁丰路9弄3号第一层的象山新春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处于营业中,场所的《营业执照》《网络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齐全,共有上网人员16名,巡查中发现该场所44、45号机位上网人员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人均称自己是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网吧现场管理人史琳琪和上网人员忙某、王某进行依法询问、拍照并制作询问笔录等相关取证工作。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象)文改字〔2017〕第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管理人员史琳琪核对并签名确认。由于44号机位上网人员忙某和45号机位上网人员王某都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人均称自己是成年人。故对象山新春网吧以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2017年7月7日,本案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处理。n立案后,2017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象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档案室查阅象山新春网吧有无违规经营受处罚情况;7月18日8时30分,执法人员从象山县公安局调取了忙某和王某的户籍证明,认定44号机位上网人员忙某为成年人,45号机位上网人员王某是未成年人。7月18日10时,执法人员在象山县新桥镇高塘村王如飞家中,对王如飞再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确定王如飞的真实年龄;7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象山新春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18日14时30分,新春网吧法人史琳琪来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史琳琪提供了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将本案的行政案件证据一组14张照片打印后交给其予以确认和签名。至此,本案调查阶段结束。n现查明:象山新春网吧在2017年7月5日营业时,该网吧法人史琳琪没有核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接纳成年人忙某在该网吧44号机位玩游戏,收取人民币10元。接纳未成年人王某在45号机位玩游戏,收取人民币10元。通过调查取证,确认44号机位上网人员忙某为成年人,45号机位上网人员王某是未成年人。故由原来的“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改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此案于2017年7月5日20时40分查获,象山新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营业场所消费。已构成违法。n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17年7月5日象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基本违法内容。n2、象山新春网吧现场管理人员史琳琪现场询问笔录1份、上网人员忙某询问笔录1份,王某的询问笔录2份、2017年7月18日象山新春网吧法人史琳琪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n3、象山新春网吧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4张,证实当事人于2017年7月5日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时间、经营场景、网吧终端机位、上网人员上网情景、收费登记系统显示、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n4、法人史琳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法人史琳琪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n5、象山县文广新局证明1份。证实当事人以前没有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n6、象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2份,证实上网人员忙某和王某的真实年龄和身份。以上证据事实清楚,内容确凿,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nn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营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史琳琪违规操作,未按规定核对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导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消费1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消费1名。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自营业以来没有发生过以上二种相同的违法行为。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依法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经综合考虑,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其网吧上网的行为,当事人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象)文罚告字〔2017〕第9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n综上所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 | 象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 | 2016-06-20 | 象文广新罚决字﹝2016﹞第7号 | - | - | 象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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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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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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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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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