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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乐清市超越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良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2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5-07-1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82MA28599E1W |
注册号 | 330382000385402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599E1 |
住址 | 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黎明村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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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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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8-12-20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黄柔刚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黄柔刚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杨建良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杨建良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新增] |
2 | 2018-12-20 | 负责人变更 |
黄柔刚
[退出]
|
杨建良
[新增]
|
3 | 2018-12-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黄柔刚 [退出]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杨建良 [新增] |
4 | 2018-12-20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新增]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增] |
|
5 | 2018-12-20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乐清市
芙蓉镇上街4号
|
浙江省乐清市
虹桥镇吴宅村
|
6 | 2016-01-12 | 其他事项备案 |
***************
[退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新增]
MA [新增] E [新增] W [新增] |
7 | 2016-01-12 | - |
注册号:********85402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599E1W
|
8 | 2016-01-1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预包装食品零售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9-08-09 | (乐)文罚字〔2019〕第27号 | -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8-09-11 |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8〕0412号 | - | - |
3 | 2016-11-25 |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6〕0493号 | - |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9-08-09 | ﹝乐﹞文罚字﹝2019﹞第27号 | 2019年7月29日15时20分,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巨灿、张杰等依法对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黎明村的乐清市超越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对外营业,执法人员向网吧负责人葛金成出示执法证表示文化市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网吧内有60位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网吧内91号电脑消费者胡勇(身份证号码:******************)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经请示领导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第91号电脑的上网消费行为,并对网吧涉嫌未核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同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N0:0001823)。此次检查在网吧现场负责人葛金成的陪同下进行,检查于15时55分结束。乐清市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之规定。7月30日,经文广旅体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7月31日上午乐清市超越网吧负责人葛金成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本局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网吧负责人葛金成对7月29日15时20分乐清市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现该案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乐清市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日常检查。2、网吧负责人葛金成《调查(询问)笔录》1份,从笔录中证明乐清市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3、2019年7月29日由乐清市超越网吧负责人葛金成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1份(共5页),证明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4、乐清市超越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于经营性场所,投资人为杨建良的事实。5、杨建良、葛金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建良、葛金成身份合法。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葛金成的受委托身份有效。 | 本局于2019年7月29日15时20分,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巨灿、张杰等依法对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黎明村的乐清市超越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对外营业,执法人员向网吧负责人葛金成出示执法证表示文化市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网吧内有60位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网吧内91号电脑消费者胡勇(身份证号码:XXXXX)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经请示领导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第91号电脑的上网消费行为,并对网吧涉嫌未核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同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N0:0001823)。此次检查在网吧现场负责人葛金成的陪同下进行,检查于15时55分结束。乐清市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之规定。7月30日,经文广旅体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7月31日下午乐清市超越网吧负责人葛金成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本局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网吧负责人葛金成对7月29日15时20分乐清市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现该案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至2019年8月5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该网吧是一家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7月29日15时20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被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违法行为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日常检查。 2、网吧负责人葛金成《调查(询问)笔录》1份,从笔录中证明乐清市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3、2019年7月29日由乐清市超越网吧负责人葛金成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1份(共5页),证明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4、乐清市超越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于经营性场所,投资人为杨建良的事实。5、杨建良、葛金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建良、葛金成身份合法。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葛金成的受委托身份有效。本局认为,乐清市超越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现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对乐清市超越网吧进行处罚。参照《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十项:“给予警告,一年内第一次查获的,并处贰仟元至壹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因该网吧今年内第1次查获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本局拟对乐清市超越网吧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局于2019年4月17日向乐清市超越网吧送达《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文罚告字[2019]第27号),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为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本局依照告知内容,决定对乐清市超越网吧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8-09-11 |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8﹞0412号 | - | -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3 | 2016-11-25 |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6﹞0493号 | - | - |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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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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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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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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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