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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龙游常来常网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王鹏 关联6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5-11-3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825MA28F1344M |
注册号 | 330825000052867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F1344 |
住址 |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418号莲湖农贸市场(新湖风景)1-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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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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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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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4-11 | 业务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退出]
食品销售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新增]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新增]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2 | 2024-04-11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
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号莲湖农贸市场(新湖风景)*-*号
|
浙江省
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号莲湖农贸市场(新湖风景)*-*号
|
3 | 2018-05-09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
人民路18-1号
|
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
巨龙路135号
|
4 | 2018-05-09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周智芳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吴艳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王鹏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鹏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新增] |
5 | 2018-05-09 | 负责人变更 |
刘超杰
[退出]
|
王鹏
[新增]
|
6 | 2018-05-0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超杰 [退出]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鹏 [新增] |
7 | 2017-10-27 | 业务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互联网上网服务
食品销售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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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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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9-07-26 | (龙)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01号 | - | 龙游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8-09-19 | (龙)文罚字〔2018〕第17号 | - | 龙游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3 | 2018-03-26 | (龙)文罚字〔2018〕第11号 | - | 龙游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4 | 2016-07-15 | 龙公(网)行罚决字[2016]10605号 | - | 龙游县县公安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9-07-26 | ﹝龙﹞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01号 | 2019年7月11日上午10时15分,龙游县文化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玮燕(0804662017100529)、符洽(080466201706027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418号莲湖农贸市场新湖风景1-9号的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对外经营。执法人员在对该网吧检查中发现,在该网吧13号机器的上网消费者有吸烟行为,29号机器地面烟头堆积,该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当场向龙游常来常网网吧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23日上午10时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携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鹏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办案人员依法提取了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鹏及现场负责人朱航平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对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对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这一事实表示没有疑问,承认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调查终结,龙游常来常网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现场拍照等取证方式,依法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检查情况;2.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网吧法定代表人王鹏身份证复印件、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的身份及代为配合案件调查权限;4.现场照片五张,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现场的具体情况;5.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对网吧违法事实及证据的确认情况;6.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网吧行政处罚记录截屏一张,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在一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经营行为。 | 你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经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7月11日上午10时15分,龙游县文化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玮燕(0804662017100529)、符洽(080466201706027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418号莲湖农贸市场新湖风景1-9号的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对外经营。执法人员在对该网吧检查中发现,在该网吧13号机器的上网消费者有吸烟行为,29号机器地面烟头堆积,该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7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立案调查此案。2019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当场向龙游常来常网网吧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23日上午10时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携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鹏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办案人员依法提取了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鹏及现场负责人朱航平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对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对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这一事实表示没有疑问,承认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调查终结,龙游常来常网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现场拍照等取证方式,依法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检查情况;(二)、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网吧法定代表人王鹏身份证复印件、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的身份及代为配合案件调查权限;(四)、现场照片五张,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现场的具体情况;(五)、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现场负责人朱航平对网吧违法事实及证据的确认情况;(六)、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网吧行政处罚记录截屏一张,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在一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2019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编号为:(龙)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罚意见和相关权利等事项。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游县农商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或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龙游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8-09-19 | ﹝龙﹞文罚字﹝2018﹞第17号 | 见处罚结果 | 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一案。经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7月25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玮燕(0804662017100529)、符洽(0804662017060271)等4人对位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418号莲湖农贸市场1-9号的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进行亮证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场所负责人王鹏不在现场,由网吧网管朱航平陪同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在核对到64号、65号机器上网消费者时,两名上网消费者均无法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确认两名消费者均是直接报本人身份证号码登记上网。执法人员随即对网吧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7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立案调查此案。2018年8月5日,执法人员向龙游常来常网网吧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8月6日下午15时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负责人王鹏携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办案人员依法提取了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吧负责人王鹏身份证复印件。对网吧负责人王鹏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网吧负责人王鹏对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这一事实表示没有疑问,承认其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调查终结,龙游常来常网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检查情况;2、网吧负责人王鹏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3、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营业执照》(副本),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许可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5、现场照片五张,证明检查时网吧现场的具体情况;6、龙游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明一份,证明2018年3月龙游县常来常网网吧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被我局立案查处。本局认为,你网吧上述行为已扰乱了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秩序,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鉴于你网吧本年度已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被我局查处,属于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文化行政部门处罚。其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龙游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3 | 2018-03-26 | ﹝龙﹞文罚字﹝2018﹞第11号 | 见处罚结果 | 你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经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3月19日上午11时30分,龙游县文化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玮燕(0804662017100529)、符洽(0804662017060271)等4人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后,对位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莲湖农贸市场1-9号的龙游常来常网进行亮证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场所法定代表人刘超杰不在现场,网吧负责人王鹏在场陪同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日常巡查记录未按规定日期记录,现有记录与实际日期不符。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3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立案调查此案。2018年 3 月 19 日,执法人员当场向龙游常来常网网吧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3月22日下午16时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负责人王鹏携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超杰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我局办案人员依法提取了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超杰及负责人王鹏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对网吧负责人王鹏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网吧负责人王鹏对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这一事实表示没有疑问,承认其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本案于2018年3月22日调查终结,龙游常来常网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检查情况;(2)、场所负责人王鹏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3)、龙游常来常网网吧《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刘超杰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的许可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5)、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检查时网吧现场的具体情况;(6)、龙游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明一份,证明龙游常来常网网吧在一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经营行为被我局查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扰乱了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秩序,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其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龙游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4 | 2016-07-15 | 龙公﹝网﹞行罚决字﹝2016﹞10605号 | - | - | 龙游县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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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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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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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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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