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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苏州东风平和法雷奥离合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甘欣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苏州东风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注册资本 | 4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08-1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104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2059431386466XP |
注册号 | 320594000338277 | 组织机构代码 | 31386466X |
住址 | 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88号 | ||
经营范围 | 离合器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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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副董事长 | |
2 | 董事 | |
3 | 监事 | |
4 | 董事 | |
5 | 监事 | |
6 | 董事 | |
7 | 董事 | |
8 | 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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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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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1-05 | 负责人变更 |
Francois Antoine Jacques MARION
[退出]
|
甘欣
[新增]
|
2 | 2019-08-2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的法人独资
)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3 | 2019-08-21 | 名称变更 |
苏州东风
汽车
离合器有限公司
|
苏州东风
平和法雷奥
离合器有限公司
|
4 | 2019-08-21 | 业务范围变更 |
离合器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制造,
并提供售后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离合器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制造
、销售
,
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 | 2019-08-21 | 负责人变更 |
龚正平
[退出]
|
Francois Antoine Jacques MARION
[新增]
|
6 | 2019-08-2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
|
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法雷奥离合器有限公司 [新增] |
7 | 2018-10-2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000000
|
4000.000000
(+300.0%)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7-30 | 苏园环行罚字﹝2022﹞第056号 | 一、企业基本信息:该司主要从事汽车离合器的生产,现阶段主要生产工艺为组装,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废气产生。厂区内目前共建设两个生产厂房,其中南侧厂房为“联合厂房1#”、北侧厂房为“联合厂房2#”;并配套建设有两个危废仓库,用于存放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油水混合物等危废。 二、企业环保手续:建设项目(档案编号:002191100)于2016年9月12日通过环保审批,并于2016年10月18日通过环保工程验收(档案编号:0008541);国家排污许可编号:9132059431386466XP001Q,有效期:2020年1月19日-2023年1月18日。 三、检查事由:2022年3月11日,接信访反映该司存在填埋废油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2022年3月16日,对该司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负责接待的企业安全管理员张苏青主动表示其为信访人,并主动指出存有废油的位置:位于“联合厂房2#”内的两个水泥修补地坑内存有废油。 五、现场检查及经过: (1)当日检查主要针对其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勘察情况,其反映的“联合厂房1#”东侧外围存油的违法行为,已立案侦办,当日因不具备直接开挖条件,现场无法核实其反映的“联合厂房2#”内水泥修补地块内的真实情况; (2)3月23日,现场制作笔录,明确要求该司承担企业主体责任,主动开挖水泥修补区域自证清白; (3)3月30日,经多方协调,该司对水泥修补区域进行试探性开挖,其中,南侧地坑面积约为4米*6米、北侧地坑为3米*5米,据该司张苏青介绍,该两地坑位置原分别放置2000吨和1000吨液压机各1台,该两地坑为原液压机的集油池。现场对该两个水泥地块进行破土挖掘作业,于南侧水泥地块的东北侧打孔,打孔及挖掘深度约58厘米;于北侧水泥地块的东北侧打孔,打孔及挖掘深度约37厘米。经现场确认,两个水泥地块挖掘后均未发现内部及挖掘物存在明显油污的情况,北侧水泥地块挖掘物及孔洞内部无异味,南侧水泥地块部分大块的挖掘物及孔洞内部有油味; (4)4月8-9日,经调配机械设备后,对该区域进行彻底开挖,其中,南侧地坑实际测量长宽分别为4.44米、5.5米、北侧地坑实际测量长宽分别为4.56米、3.68米,据该司张苏青介绍,该两地坑位置原分别放置2000吨和1000吨液压机各1台,该两地坑为原液压机的集油池。现场对南侧水泥地块进行破土挖掘作业,于南侧水泥地块的中间位置打孔,开挖尺寸长宽分别为4米、1米,挖掘发现地坑内部存在地槽,位于地坑中间位置,呈长方形,为南北走向,地槽长宽分别为2.2米、1米;地槽挖掘深度约0.57米时,内部出现液体,现场测试取样为乳白色液体和油的混合物,现场用撬棍探测液面下,有砖石等固态物质沉于底部。水泥地面至地坑表层挖掘深度约0.6米,地坑表面往下至挖掘出的液面为0.57米,据该司张苏青介绍,并查看该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地槽设计深度为1米。现场对北侧水泥地块进行破土挖掘作业,于北侧水泥地块的中间位置打孔,开挖尺寸长宽深分别为1.5米、0.9米、0.6米,该深度已见底,未发现内部和底部存在有油的情况,挖掘出的物质也无异味。现场委托取样,对该司南侧地块地坑中的地槽内采集液体样品5组,每组2瓶,每瓶1升,现场贴标封存,由该司员工刘立立签字确认。现场对该司南侧地块地坑中的地槽内液体及液体液面下的沾染物进行打捞收集作业,共清理出液体1/3吨桶,沾染物1吨桶,委托中新苏伊士环保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运输和暂存,经苏伊士入库称重为1.76吨; 六、经多次现场勘查、调查及询问,本次所挖掘的存有油和油水混合物的地坑,系该司原先的2000吨液压机的基坑,其本身的用途就是集油池,本次清理出的油和油水混合物,现有证据只能表明原先就是存在其中的,而无法证明系该司倾倒进入,即该司只是存在填埋的行为,而没有倾倒的行为。收集出的物质,经鉴定属于危险废弃物,故本次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危废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处罚,未按照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擅自倾倒、堆放危废)处罚。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单位联合厂房2#内西南侧靠南地块的地坑中采集样品,经司法鉴定:属于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石油溶剂(可回收石油烃))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处置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安监与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安监与环境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违法案件调查图片等证据。 本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2年6月22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投入资金211824元并邀请专业公司进行处理;2、2000T基坑未清理油污回填系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操作且我司未进行现场监管造成的后果;3、因疫情,我司经营困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或减免处罚费用。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确实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工作,有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举措,决定减少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和《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园区建行全辖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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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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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06-16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 - | - |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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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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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3-24 | YUANLING | 54619370 | 12类-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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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公布日 | 专利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公布号 | 专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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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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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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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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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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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