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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华宁土石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余亦奇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华宁土石料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注册资本 | 65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3-01-0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12744974238W |
注册号 | 330212000024327 | 组织机构代码 | 744974238 |
住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 ||
经营范围 | 机制砂的生产、销售;石料、石屑的加工、销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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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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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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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12-3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张志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跃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宋易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余跃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志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宋易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2 | 2021-12-31 | 负责人变更 |
余跃能
[退出]
|
余亦奇
[新增]
|
3 | 2021-12-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余能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余跃能 [退出] |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余能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余亦奇 [新增] |
4 | 2021-08-1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余跃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能雪 [退出]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跃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志国 [新增] 姓名: 宋易阳 [新增] |
5 | 2021-06-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余利忠
[退出]
|
余跃能
[新增]
|
6 | 2021-06-1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余跃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能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余跃能
百分比: **% 姓名: 余能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新增] |
7 | 2021-06-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余能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余利忠 [退出] |
姓名: 余能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余跃能 [新增] |
8 | 2021-06-1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能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跃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利忠 [退出] |
姓名: 余跃能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余能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9 | 2018-10-1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
|
****
|
10 | 2018-10-1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
|
***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9-18 | 余自然资规罚罚决字〔2024〕第000002号 | - |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2023-10-27 | 余姚应急罚决〔2023〕第000212号 | -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3 | 2023-04-20 | 余姚应急罚决〔2022〕第000068号 | -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4 | 2023-01-03 | 甬环(海)罚[2023]第11号 | -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5 | 2022-07-22 | 甬海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07号 | -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
6 | 2015-09-09 | 鄞公路罚[2015]03(41)1168号 |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7 | 2015-09-08 | 鄞公路罚[2015]03(41)10383号 |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8 | 2015-09-08 | 鄞公路罚[2015]03(41)10389号 |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9 | 2015-09-08 | 鄞公路罚[2015]03(41)10385号 |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10 | 2015-09-08 | 鄞公路罚[2015]03(41)10386号 | -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0-27 | 余姚应急罚决﹝2023﹞第000212号 | 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华宁土石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在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沿溪村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2 | 2023-04-20 | 余姚应急罚决﹝2022﹞第000068号 | 2022年12月8日,根据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交办,本机关危矿科执法人员邀请矿山专家姚辉磊,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华宁土石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周贤明的陪同下,对该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尚处于基建期,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企业正在抓紧开展上山道路、平台等的建设。执法人员对照《安全设施设计》矿山基建期终了图中涉及的安全警示标志,发现翻矿区下部缺少11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宁波市海曙区高桥华宁土石料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3 | 2023-01-03 | 甬环﹝海﹞罚﹝2023﹞第11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23〕第11号宁波市海曙区高桥华宁土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亦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4974238W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你公司主要从事石料开采,“年开采65万吨石料项目”于2007年6月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并于2019年4月通过自主验收。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破碎机周边有粉尘堆积,现场破碎机连接的4条传输带未进行密闭、未采取防尘措施,传输带下方有堆积粉尘,现场有粉尘无组织排放。2022年11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受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2年1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机周边有粉尘堆积,现场破碎机连接的4条传输带未进行密闭、未采取防尘措施,传输带下方有堆积粉尘,现场有粉尘无组织排放的事实;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三、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可以代表你公司接受环保调查的身份;四、2022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受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现场检查时破碎机周边有粉尘堆积,现场破碎机连接的4条传输带未进行密闭、未采取防尘措施,传输带下方有堆积粉尘,现场有粉尘无组织排放的事实认可的情况;五、你公司提供环评报告(节选)、环评审批意见及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六、你公司提供电费、水费发票复印件若干,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七、你公司提供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若干,证明你公司利润和负债的情况;八、你公司提供石料传输带改造合同及付款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对石料传输带进行改造施工的情况;九、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我局认为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2022年12月22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环(海)罚告〔2022〕第7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告知书于2022年12月23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规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十万一千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详见附件)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银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联系电话:873322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3日 | 处以罚款十万一千元。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4 | 2022-07-22 | 甬海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07号 | 被处罚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华宁土石料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法定代表人:余亦奇。经群众举报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高桥镇岐湖村的土地于2021年1月起建造两幢棚房和2022年3月起建造石料加工厂房。根据宁波市测绘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实地测量,违法用地总面积78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786平方米。根据2020年海曙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该地块涉及建设用地786平方米(属采矿用地);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类规划性质为采矿用地78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宁波市测绘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当事人违法用地勘测宗地图1张、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认定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土地面积、四至方位、原地类现状的事实。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规划性质、面积情况的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甬海自然资规资罚(听)告(2022)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你(单位)上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高桥镇岐湖村的土地建棚房和石料加工厂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86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78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对非法占用的786平方米采矿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陆拾元整(7860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604室(宁波市海曙区广安路78号),项目代码为030199。缴款需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罚没款缴款单原件。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7月13日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86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78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3、对非法占用的786平方米采矿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72540)元)。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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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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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横街镇雷早岙采石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产生的土石方料 | 竞标方 | 2021-09-01 | 详情 |
2 | 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沿溪村阿孟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 | 竞标方 | 2021-07-08 | 详情 |
3 | 宁波至杭州湾新区引水工程2号隧洞工程(深溪村段)剩余洞渣拍卖结果公告 | 招标方 | 2021-05-21 | 详情 |
4 | 海曙区高桥镇友征采石场废弃矿山石料拍卖 | 中标方 | 2020-0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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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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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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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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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