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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陈芳 | 法定代表人 | 陈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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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农业-谷物种植-其他谷物种植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
登记机关 | 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梁祝市场监督管理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23-11-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2411727MAD3KYDX8U |
注册号 | 411727601633183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梁祝镇供销社家属院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谷物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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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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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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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宁食工质案字﹝2018﹞490号 | - | - | 宁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2 | - | 沭综执罚字﹝2020﹞第131号 | 陈芳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案 | 对陈芳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的罚款 | 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2021-03-03 | 长综罚决字开07﹝2021﹞第032号 | - | 罚款200元 |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4 | 2020-10-10 | 431101190353880 | - | 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 | 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 |
5 | 2019-02-19 | 临综执罚字﹝2019﹞第D-43号 | - | 2018年1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临海市靖江中路307号、309号人行道上堆放大量装修垃圾,占用城市道路,是陈芳所为。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陈芳自行清除堆放在临海市靖江中路307号、309号人行道上的装修垃圾,并恢复道路原貌。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2月20日,当事人陈芳在临海市靖江中路307号、309号人行道上堆放装修垃圾,占用城市道路。2018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测量,占道长5米,宽2米,占道面积为10平方米。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陈芳自行清除堆放在临海市靖江中路307号、309号人行道上的装修垃圾,恢复道路原貌,并来我局接受调查。2019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当事人陈芳已经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1日发现该违法事实,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占用面积以及收到责任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8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陈芳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8]第D-1926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于2018年12月24日17时前自行清除堆放在临海市靖江中路307号、309号人行道上的装修垃圾,并恢复道路原貌。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0日开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占用面积等事实以及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整改的事实。2019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告字[2019]第D-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0日开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6 | 2018-12-11 | 临综执罚字﹝2018﹞第B-580号 | - | 2018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陈芳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协成路朗城公馆北面围墙外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因其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协成路朗城公馆北面围墙外空地上倾倒建筑垃圾的当事人是陈芳。其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协成路朗城公馆北面围墙外空地上倾倒建筑垃圾,现场倾倒建筑垃圾占用人行道1平方米。该行为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事实。本局于2018年11月26日9时向当事人陈芳送交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8]第B-0001284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11月26日12时前清理已倾倒在此处的建筑垃圾,但当事人拒绝签收,也未能及时配合改正。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街道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当事人认识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错误,于2018年11月26下午15时主动到本局大洋中队办公室接受调查。2018年11月26日下午16时,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自行清理完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二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事实,以及已自行清理倾倒在现场的建筑垃圾的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8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陈芳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8]第B-0001284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11月26日12时前清理已倾倒在此处的建筑垃圾。当事人2018年11月26日上午拒绝签收,于11月26日下午16时配合笔录询问时签收。3、调查笔录三份(含见证人笔录两份),证明此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当事人是陈芳,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事实以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2018年12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告字[2018]第B-588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7 | 2018-11-21 | 411325190853795 |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 罚款 | 内乡县公安局 |
8 | 2018-10-11 | 余城法罚字﹝2018﹞第61050033号 | 陈芳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案件名称:陈芳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被处罚人名称:陈芳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02日16时05分我局余杭临平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陈芳在余杭区临平街道保健路与九曲营西路交叉口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有各式衣服若干。当事人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捌拾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营业部(邱山大街500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9 | 2018-09-04 | 台公﹝黄﹞﹝城西﹞行罚决字﹝2018﹞12074号 | -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8月11日6时许,陈芳站在黄岩西城街道瓦场头一条巷子里,向路过此地的谢某某拉客招嫖,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黄岩公安分局送台州市黄岩区拘留所执行。(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6日) | 黄岩区区公安分局 |
10 | 2018-08-13 | 武烟处﹝2018﹞第26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罚款人民币6703.44元 | 武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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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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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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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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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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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