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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李新海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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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
登记机关 |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3-12-1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2430821MAD7AH5Q2P |
注册号 | 430821600442908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慈利县零阳镇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一般经营项目 | -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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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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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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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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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5-13 | 温综执容罚﹝2018﹞66号 | - | 当事人:李某,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840226×,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潭埠镇新开村坳下组×号,现租住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号对面,联系电话:1865762×。2018年3月22日上午,本局城区一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温岭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91号非广告招牌已更换,经调查核实,该非广告招牌由温岭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91号的经营者李新海设置,且未办理审批手续。中队于当日向当事人李新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综执改字〔2018〕第22号),责令其于2018年3月29日8时前自行拆除该非广告招牌,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批准,于2018年3月2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3月15日,当事人李新海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91号门头,设置内容为“饭小范便当”的非广告招牌,面积2.31平方米(长3.3米,高0.7米)。2018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综执改字〔2018〕第22号),责令其于2018年3月29日8时前自行拆除该非广告招牌,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8年3月22日,向当事人李新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综执改字〔2018〕第22号),责令其于2018年3月29日8时前自行拆除该非广告招牌的事实。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设置的非广告招牌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91号门头,内容为“饭小范便当”,面积2.31平方米(长3.3米,高0.7米),且当事人未在2018年3月29日8时前自行拆除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大合山路91号门头,设置内容为“饭小范便当”的非广告招牌,面积2.31平方米(长3.3米,高0.7米),且未在2018年3月29日8时前自行拆除的事实。2018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综执容告字[2018]第6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2 | 2017-06-20 | 420142140030241 | 《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73条第1款第2项 | 罚款100 |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3 | 2016-07-15 | - | 关于对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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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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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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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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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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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