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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宁波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富邦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宁波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注册资金为4300万美金,公司目前现有人员53名,其中中高级人员9名。公司项目坐落于北仑区核心位置,东临长江路,西靠渭河路,北依黄山路,南接泰山路,与北仑区政府、凤凰山主题公园一路之隔。项目总占地面积220亩(1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18万平方米,公寓式办公面积10万平方米。 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北仑首席一站式购物中心。在其18万平方米的商业载体上,拥有新世界百货、韩国CGV影院、家乐福超市、苏宁电器、红黄蓝早教中心、多乐米音乐培训中心、电玩城、健身房、喜洋洋量贬KTV、酒吧一条街,汇金娱乐会所及近千家独立式商铺以及相对应数条特色商业步行街,集休闲、办公、美食、娱乐、购物、居住为一体。以“港湾”为主题,以完美的“点、线、面”组合,形成严密的商圈结构,营造多种经营业态并存的综合消费地带,真正形成花园式购物、庭院式消费,适合各阶层、各年龄段的第三代购物中心。 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实行“统一招商、统一形象、统一经营、统一营销、统一物业、统一服务、统一咨询平台”的经营理念。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波富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波 关联32家企业 |
---|---|---|---|
曾用名 | 宁波富邦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
注册资本 | 47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05-05-1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007723369975 |
注册号 | 330200000074845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336997 |
住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66号2幢164幢4-3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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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董事长 | |
2 | 监事 | |
3 | 董事,总经理 | |
4 | 监事 | |
5 | 监事 | |
6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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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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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0-12-18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陈炜、屠敏、胡铮辉、齐燕娜
[新增]
清算组负责人: 陈炜 [新增]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号*幢***幢*-* [新增] 联系方式: ******** [新增] |
|
2 | 2020-10-16 | 其他事项备案 |
****:房地产开发经营
[退出]
|
****: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新增]
|
3 | 2020-10-16 | 业务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退出]
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 [退出] 物业服务 [退出] 房产中介 [退出] 自有房屋租赁 [退出] 实业投资 [退出] 餐饮服务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新增]
房地产咨询 [新增] 房地产评估 [新增] 房地产经纪 [新增] 住房租赁 [新增]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
4 | 2020-10-16 | 行业代码变更 |
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
7219: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
5 | 2020-10-16 | 名称变更 |
宁波富邦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宁波富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 | 2020-10-16 | 章程备案 |
详见章程修正案。
|
详见章程修正案。
|
7 | 2020-10-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企业名称: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退出] |
企业名称: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新增] |
8 | 2020-10-15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
|
*****
|
9 | 2020-10-15 | 章程备案 |
详见章程修正案。[新增]
|
|
10 | 2018-03-28 | 驻在地址变更 |
宁波市
江东区兴宁路**号*幢**-*
|
浙江省
宁波市
鄞州区兴宁路**号*幢***幢*-*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8-04-09 | 甬鄞市监处〔2018〕181号 | -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8-01-16 | 甬鄞市监处〔2018〕35号 | -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09-11-03 | 甬东处2009212 | -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0-12-01 | 甬市监处﹝2020﹞162号 |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共 向鄞州区供电有限公司支付电费电量3132680千瓦时, 支付 电费2329725.03元。向入驻富邦广场电力用户和富邦集团3 家内部公司共收取电费2545322.43元,收付电费差额 215597.40元。 一是当事人未降应降电价,不执行政府定价。 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浙江省物价局关 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8〕 57号)、(浙价资〔2018〕88号)、(浙价资〔2018〕128号)、 (浙价资〔2018〕142号)四次下调了电价,当事人未随国 家四次电价调整政策进行降价;国家在2019年4月1日降 低电价时,当事人对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2元,但没有退 还上述期间多收的电费;在2019年7月-2020年1月期间, 当事人未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 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资〔2019〕271号)下调后的电价。 在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当事人对富邦广场大厦 电力用户未降应降电价,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 为,未降应降的电费共有108813.10元。 二是当事人存在把自己公司内部用电电费由其他电力 用户分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当事人存在把自己 公司内部用电电费由其他电力用户分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 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共多收电费 215597.40元,扣除未降应降电费108813.10元后,实际在电 费中加收其他费用106784.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当事人未降应降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鉴于其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已公告退还多收电费183327.05元,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32270.34元; 二、罚款81609元。 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其存在上述同样的从轻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8039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94270.34元。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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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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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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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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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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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