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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波江北兴隆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张柳霞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03-05-2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05761468855D |
注册号 | 330205000053796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468855 |
住址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宁馨园44号2-15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凭许可证件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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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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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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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8-05-11 | 住所变更 |
江北区宁馨园**号
|
浙江省宁波市
江北区宁馨园**号
*-**
|
2 | 2017-03-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
7614688
55
|
***************55
D
|
3 | 2017-03-0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凭许可证件经营) [退出]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食品经营:食品销售 [新增] (凭许可证件经营) [新增] |
4 | 2015-03-1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退出]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凭许可证件经营) [新增] |
5 | 2015-03-12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6599
|
行业代码:8913
|
6 | 2013-08-1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新增] |
7 | 2010-07-05 | 换照 |
注册号:3302052702105
|
***************
|
8 | 2010-07-0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
9 | 2006-06-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行业代码:6190 饮料、盒装方便面的零售(有效期至2006年5月23日止) [退出] |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行业代码:6190 |
10 | 2006-06-14 | 住所变更 |
住所: 江北区
西草马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
|
住所: 江北区
宁馨园**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5-21 | 甬公北(庄)行罚决字[2021]00534号 | -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庄桥派出所 |
2 | 2019-10-11 | 甬北文广旅罚字〔2019〕第17号 | - |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9-10-11 | 甬北文广旅罚字﹝2019﹞第17号 | 2019年9月11日14时27分,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高峰(执法证号0203662016120306)、于杰(执法证号0203662017110592)在依法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后,对正在营业中的宁波江北兴隆网吧进行检查, 巡查至9号,49号机位时,发现桌面有烟灰缸,里面烟蒂较多,疑似消费者有吸烟行为,检查中发现该网吧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场内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劝阻上网消费者的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对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工作,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2日向当事人下发了《案件调查通知书》,2019年9月25日对宁波江北兴隆网吧法定代表人张柳霞进行调查询问,并整理现场检查照片供张柳霞核对确认,现本案调查取证结束。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如下: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未有相同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清楚、内容确凿、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目前所获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12张(编号:2019017001-2019017012):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5、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6、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文广旅罚字〔2019〕第17号当事人:宁波江北兴隆网吧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61468855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柳霞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宁馨园44号2-15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9月11日14时27分,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罗高峰(执法证号0203662016120306)、于杰(执法证号0203662017110592)在依法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后,对正在营业中的宁波江北兴隆网吧进行检查,巡查至9号,49号机位时,发现桌面有烟灰缸,里面烟蒂较多,疑似消费者有吸烟行为,检查中发现该网吧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场内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劝阻上网消费者的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对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工作,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2日向当事人下发了《案件调查通知书》,2019年9月25日对宁波江北兴隆网吧法定代表人张柳霞进行调查询问,并整理现场检查照片供张柳霞核对确认,同时查询了当事人此前的违规记录。现本案调查取证结束。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如下: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未有相同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清楚、内容确凿、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日执法队员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宁波江北兴隆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的事实; 2、《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照片记录单》(照片编号2019017001-2019017012),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的客观真实; 3、法定代表人张柳霞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宁波江北兴隆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的客观事实; 4、法定代表人张柳霞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柳霞身份信息;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6: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综上,宁波江北兴隆网吧检查当天只有一名前台收银管理人员,网吧经营场所内无其他工作人员巡查,无相关巡查工作制度及巡查记录,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上网消费人员的不文明或者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另查明,该网吧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本案处理过程中,网吧法定代表人陈艳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甬北文广旅罚告字〔2019〕第1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相关权利。至10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现我局决定依照甬北文广旅罚告字〔2019〕第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事项,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工商银行新马路支行(地址:宁波市清河路1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2019 年10月 11日 | 宁波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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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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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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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