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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李宏斌 关联5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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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5-01-1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727327847887F |
注册号 | 330727000046294 | 组织机构代码 | 327847887 |
住址 | 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黄山路28号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凭有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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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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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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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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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11-01 |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
***************
3278478
87
|
***************87
F
|
2 | 2016-11-01 | - |
注册号:********46294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88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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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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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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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2-11 | (磐)文罚字〔2018〕第1号 | - | 磐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 | 2017-09-04 | 磐公(安)行罚决字[2017]10400号 | - | 磐安县县公安局 |
3 | 2016-01-27 | 磐公(安)行罚决字[2016]10016号 | - | 县公安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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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2-11 | ﹝磐﹞文罚字﹝2018﹞第1号 | 见处罚结果 | 磐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文罚字〔2018〕第1号当事人: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327847887FK。负责人:李宏斌 住所:磐安县安文街道黄山路28号。按省文化厅对僵尸企业的新部署,2018年1月9日磐安文化执法大队对未正常经营的21家停业网吧开展排查,其中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等5家网吧疑似擅自停止经营活动且在2年之内。1月16日9时许,文化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远程巡查,当事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未注销,但停止经营活动。1月16日16时5分许,文化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查看,已停止经营。1月19日9时许,文化执法大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登记状态:存续”等信息。当事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之规定。2018年1月19日,本局对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涉嫌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案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开展网吧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核查和当事人询问调查,已查明当事人因生意不好和业务调整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违法事实成立。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证据二:受委托人汪某的的询问笔录、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委托书、受委托人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违法事实。证据三: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李宏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主体适格。证据四: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经营资格有效。证据五:关于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终止经营活动行为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的复函和关于协助调查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终止经营活动行为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的请示各1份。证明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梦展网吧终止经营活动未在我局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经查证,以上证据事实清楚、内容确凿,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局予以采信,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细则》(试行)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或者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磐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8年2月11日 | 磐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 | 2017-09-04 | 磐公﹝安﹞行罚决字﹝2017﹞10400号 | - | - | 磐安县县公安局 |
3 | 2016-01-27 | 磐公﹝安﹞行罚决字﹝2016﹞10016号 | - | -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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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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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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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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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