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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松阳县寳乐迪歌厅 | 法定代表人 | 陈大法 关联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体育竞赛组织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5-04-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11243368832062 |
注册号 | 331124000024024 | 组织机构代码 | 336883206 |
住址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8号3-5层 | ||
经营范围 | 歌舞娱乐、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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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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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8-10-08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号*-*层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号*-*层
|
2 | 2018-10-08 | 业务范围变更 |
歌舞娱乐(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退出]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退出] 卷烟、雪茄烟 [退出] 饮品店≤50平米:冷热饮品制售 [退出] |
歌舞娱乐、食品经营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新增]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3 | 2016-05-24 | 其他事项备案 |
***************336883206
[退出]
|
******************
[新增]
|
4 | 2016-05-24 | -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2062
|
5 | 2015-09-1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退出]
|
一般经营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新增]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增] 卷烟、雪茄烟 [新增] 饮品店≤50平米:冷热饮品制售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2-10-06 | 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92号 | - |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
2 | 2022-04-07 | 松文综罚字[2022]001号 | - | 松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21-12-13 | 松文综罚字〔2021〕006号 | - | 松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4 | 2021-09-23 | 松文综罚字〔2021〕005号 | - | 松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5 | 2021-06-25 | 松(消)行罚决字〔2021〕0026号 | - |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
6 | 2021-03-29 | 松(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 - |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
7 | 2020-08-27 | 松卫公罚〔2020〕38号 | - |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
8 | 2018-01-12 | 松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2号 | - | 松阳县县公安局 |
9 | 2017-01-23 | 松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2号 | - | 松阳县公安消防大队 |
10 | 2016-06-17 | 松公(消)行罚决字〔2016〕0028号 | - | 松阳县公安消防大队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2-10-06 | 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92号 | 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8号3-5层的松阳县寳乐迪歌厅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之规定,属于一般量罚阶次 | 决定给予松阳县寳乐迪歌厅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
2 | 2022-04-07 | 松文综罚字﹝2022﹞001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松文综罚字[2022]001号当事人:松阳县寳乐迪歌厅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31124336883206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某某住所(住址等):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8号3-5层接县110平台举报信息,2022年01月11日05时26分,松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8号的松阳县寳乐迪歌厅,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在向歌厅主管林某某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场所依法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歌厅四楼B17包厢有消费者在唱歌,该歌厅仍在营业中。B17包厢的客户于1月11日03:16:06支付了468元给主管林某某,于1月11日04:32:54支付了240元给歌厅,执法人员对两笔付款记录予以拍照提取。执法人员三楼营业大厅,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拍摄,同时拍了门面照片、营业场所照片、B17包厢的照片。林某某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本次检查于2022年01月11日06时00分结束。2022年01月11日本局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向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松文综调通字[2022]1号。2022年01月12日本局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受委托人松阳县寳乐迪歌厅场所负责人林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办案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提取、固定相关证据,林某某对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确认签字。2022年3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01月11日,松阳县寳乐迪歌厅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松阳县公安局西屏派出所《宝乐迪KTV处警经过》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截屏图片证据1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视频影像1份,完整记录了本案的发案及公安处警经过,本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经过,证明本案的查处过程真实合法。当事人松阳县寳乐迪歌厅在凌晨3时25分被公安民警告诫后仍置若罔闻继续营业,存在严重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松阳县寳乐迪歌厅主要负责人林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视频记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22年01月11日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经过。3、松阳县寳乐迪歌厅法人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松阳县寳乐迪歌厅主要负责人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松阳县寳乐迪歌厅法人陈某某的授权委托书1份,松阳县寳乐迪歌厅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松阳县寳乐迪歌厅的主体资格合法及调查程序的合法。4、松阳寳乐迪歌厅《承诺书》1份,2022年3月2日本局接收的《松阳县分安局违法犯罪线索传递单》1份,证明该场所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仍存在严重的超时营业行为。以上证据材料证据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第五条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一)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6.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2022年3月25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松)文综罚告字[2022]001号,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请求。本机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期限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依据相关法律从重处罚。松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2年4月7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 松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18-03-20 | 松卫公罚﹝2018﹞5号 | - |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松阳县宝乐迪歌厅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松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地址:松阳县环城西路95号。 | 县卫生局 |
4 | 2018-01-12 | 松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2号 | - | - | 松阳县县公安局 |
5 | 2017-01-23 | 松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2号 | - | - | 松阳县公安消防大队 |
6 | 2016-06-17 | 松公﹝消﹞行罚决字﹝2016﹞0028号 | - | - | 松阳县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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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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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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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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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