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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建德市凌宇工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新忠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纺织业-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绳、索、缆制造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0-04-0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182552667110Q |
注册号 | 330182000033625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667110 |
住址 | 建德市钦堂乡工业功能区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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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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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罗华俊 共有10家公司 | 2.02% | 34.0875万人民币 | 2004-12-27 | |
2 | 罗华俊 共有10家公司 | 2.0% | 20.0万人民币 | 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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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11-14 | 业务范围变更 |
拉紧绳的生产
[退出]
行旅带 [退出] 拉紧绳 [退出] 汽车配件 [退出] 日用品 [退出] 五金工具的销售 [退出] |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新增]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新增] 汽车装饰用品制造 [新增]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 [新增]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新增] 汽车装饰用品销售 [新增] 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2 | 2020-06-2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赵新忠
百分比: **% 姓名: 朱红梅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退出] 出资额: **万 [退出] |
姓名: 赵新忠
百分比: **% 姓名: 朱红梅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新增] 出资额: ***万 [新增] |
3 | 2020-06-24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
|
***
|
4 | 2020-06-24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30-04-05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5 | 2016-07-26 | 其他事项备案 |
***************
|
***************
Q [新增] |
6 | 2016-07-26 | - |
注册号:********33625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7110Q
|
7 | 2014-09-28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赵新忠, **万
注册资本: **万 [退出] 实收资本: **万 [退出] 股东: 叶文英, **万 [退出] |
赵新忠, **万
注册资本: ***万 [新增] 实收资本: *万 [新增] 股东: 朱红梅, **万 [新增] |
8 | 2014-09-28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30万
[退出]
实收资本:30万 [退出] 股东:叶文英,12万 [退出] 赵新忠,18万 [退出] |
注册资本:100万
[新增]
实收资本:0万 [新增] 股东:朱红梅,30万 [新增] 赵新忠,70万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2-22 | 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21号 | - | 建德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2-22 | 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21号 | 当事人名称:建德市凌宇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忠。建德市凌宇工具有限公司设有四分类桶,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制度已上墙,已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管员,但无监督检查记录,生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管员为胡国荣。2023年02月07日,胡国荣不在岗,当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无人监督,导致厂区内生活垃圾混投:其中灰色其他垃圾收集桶中有1个方便面桶、大量香烟蒂、一些塑料袋、一些橘子皮和苹果核;绿色易腐垃圾收集桶里有4个快餐盒和1个快递包装纸箱;有害垃圾收集桶中有2个节能灯和1个橘子皮;蓝色可回收物收集桶为空桶。另外绿化带上有2只孤桶:1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桶和1只红色有害垃圾桶,易腐垃圾桶内无垃圾,红色有害垃圾桶盖子由胶带封住无法打开。2023年02月09日,执法队员至建德市凌宇工具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垃圾桶内混投的垃圾已经清理。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第一次发生此违法行为,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未列入《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0.5以上1.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轻处罚:(四)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建德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2 | 2021-04-02 | 乾潭所市监罚处﹝2021﹞6号 | 当事人于2017年购买一个0.6m³储气罐(产品编号:R161428,容器类别:Ⅱ类,制造单位: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1503303720161428),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将该储气罐投入使用,且未对该储气罐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2019年8月,当事人所属一辆叉车(车牌号为浙A-60096,注册代码为50003301822018095007,出厂编号为314030616982)经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报告编号:CH2019C14623,报告出具时间:2019年8月26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8月,当事人将上述叉车投入使用。至2021年1月6日监察人员现场核查时止,当事人上述储气罐仍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对其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且现场仍在使用。当事人上述叉车仍未经定期检验,且现场仍在使用。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储气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当事人未对使用储气罐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储气罐和未对其安全附件进行校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二款“轻微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不满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20%给予处罚。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综上所述,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否?请批示!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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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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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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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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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