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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

电话:15156388*** 更多

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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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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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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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7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4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剑 关联5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体育场馆管理
注册资本 12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6-06-24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331021MA28GHG70T
注册号 331021000214689 组织机构代码 MA28GHG70
住址 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
经营范围 游泳馆服务、开展体育培训服务(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活动除外)、交谊舞厅娱乐服务。
企业图谱
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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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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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经理,执行董事
2 监事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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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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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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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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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4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1-07-02 负责人变更 陈继富 [退出]
方剑 [新增]
2 2021-07-02 其他事项备案 ***********
***********
3 2021-07-0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玉环县清港镇清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退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新增]
4 2016-11-2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游泳馆服务 开展体育培训服务(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活动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游泳馆服务 开展体育培训服务(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活动除外) 、交谊舞厅娱乐服务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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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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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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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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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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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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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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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6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4-09-06 玉卫公罚〔2024〕54号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详情
2 2024-08-21 (玉)文综罚字〔2024〕36号 -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3 2023-09-08 玉卫公罚〔2023〕95号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详情
4 2022-08-15 玉卫公罚〔2022〕98号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详情
5 2021-08-23 (玉)文综罚字〔2021〕15号 -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6 2016-08-30 玉卫公罚〔2016〕37号 - 县卫生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8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09-08 玉卫公罚﹝2023﹞95号 被处罚人: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8GHG70T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游泳场所经营单位,根据2013年7月13日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TC23-SWJC0921)显示:当事人2023年7月3日游泳场所的水质1项(浸脚池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2023年7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2023年8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对游泳池池水再次进行采样,2023年8月8日,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TC23-SWJC1204)显示:当事人2023年8月1日游泳场所的水质1项(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从2023年09月08日到2023年09月18日;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详情
2 2022-08-15 玉卫公罚﹝2022﹞98号 公共场所的水质____项目的检测结果是____卫生标准值____; 对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6000元;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详情
3 2021-08-23 ﹝玉﹞文综罚字﹝2021﹞15号 当事人: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G70T法定代表人:方*联系电话:139****7551住所: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你(单位)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11日16时20分许,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的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蒋**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检查。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正常营业,内有消费者在泳池内游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游泳场馆内的救助人员应到岗6人,实际在岗4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蒋**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2021年8月12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一案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8月13日,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负责人蒋**受法定代表人方*委托到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对蒋**进行身份核实,在调查询问中蒋**承认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情况,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办案人员提取了法定代表人方*、经营场所负责人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蒋**对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证据等相关文书进行签字确认。其对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事实:你(单位)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7月8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营业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当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11日16时20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经营期间再次出现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规行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行政案件证据6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3.经营场所负责人蒋**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核实及相关情况的确认;4.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方*委托蒋**负责案件办理的委托手续;5.法定代表人方*、经营场所负责人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信息确认;6.《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主体资格以及许可资质的证明。2021年8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1〕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你(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在游泳场馆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台文发〔2021〕38号):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处5000元的罚款。为维护我市游泳场馆的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缴款单号:33102******0596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年8月23日 罚款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4 2019-08-07 玉卫公罚﹝2019﹞181号 - 当事人: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富根据卫生执法中发现,本机关于2019年7月3日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游泳馆)经营者。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郑湘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售票员工作。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陈继富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蒋友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继富及身份信息,经营项目游泳馆,当事人委托蒋友亮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等行政执法管理事宜等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蒋友亮询问笔录、郑湘于询问笔录、郑湘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影印件12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郑湘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售票员工作等事实。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2019年7月3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4、现场笔录1份,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3份,证明本机关经复查,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均已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等事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本机关已责令其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故适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属违法程度较轻,及时改正的,罚款500-1900元”之规定,2019年7月30日本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累计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8月7日 市卫生健康局 详情
5 2018-09-29 玉卫公罚﹝2018﹞129号 - 玉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卫公罚〔2018〕129号当事人: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清港村,法定代表人陈继富根据检验机构检测报告,本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以当事人涉嫌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室内人工游泳场所经营单位。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TC18-SWJC1476)显示,当事人2018年8月21日游泳场所的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CJ/T244-2016《游泳池水标准》。2018年8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9月3日,经复查,本机关发现当事人的游泳馆大门紧闭,未发现经营迹象。当事人的人工游泳场所在经营期间1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陈继富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蒋友亮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继富及身份信息,经营项目游泳馆,当事人委托蒋友亮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案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等行政执法管理事宜等事实。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结果告知书、检测报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室内人工游泳场所的经营者。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TC18-SWJC1476)显示,当事人2018年8月21日游泳场所的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CJ/T244-2016《游泳池水标准》等事实。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2018年8月28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4、2018年9月3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经复查,发现当事人的游泳馆大门紧闭,未发现经营迹象等事实。依据《浙江 市卫计局 详情
6 2017-09-29 玉卫公罚﹝2017﹞42号 - - 市卫生计生局 详情
7 2016-09-02 - 玉环清港游泳馆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 - 详情
8 2016-08-30 玉卫公罚﹝2016﹞37号 - - 县卫生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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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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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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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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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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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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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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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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