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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左美娥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纺织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
注册资本 | 218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0-08-1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3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481560953598A |
注册号 | 330481000083575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953598 |
住址 | 浙江省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十路15号 | ||
经营范围 | 经编织物制造、加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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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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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方国锋 共有2家公司 | - | - | 201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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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0-01-14 | 章程备案 |
***
|
***
*
|
2 | 2020-01-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左美娥
出资日期: 出资日期: 姓名: 虞敏杰 [退出] |
姓名: 左美娥
出资日期: 出资日期: 姓名: 虞林荣 [新增] |
3 | 2020-01-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左国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虞敏杰 [退出]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虞敏杰 [退出] |
姓名: 左国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 姓名: 左美娥 [新增] 姓名: 左美娥 [新增] 职位: 经理 [新增] |
4 | 2020-01-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左美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虞敏杰 [退出] |
姓名: 左美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虞林荣 [新增] |
5 | 2020-01-14 | 负责人变更 |
虞敏杰
[退出]
|
左美娥
[新增]
|
6 | 2020-01-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左美娥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虞敏杰 [退出] |
姓名: 左美娥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虞林荣 [新增] |
7 | 2015-10-15 | 其他事项备案 |
***************
[退出]
|
***************98A
[新增]
|
8 | 2015-10-1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出资额:58
姓名:陈益华 [退出] 百分比:2.6606%姓名:左国良 [退出] 出资额:522 [退出] 百分比:23.945%姓名:左美娥 [退出] 出资额:1600 [退出] 百分比:73.3945% [退出] |
出资额:58
姓名:虞敏杰 [新增] 百分比:2.6606%姓名:左美娥 [新增] 出资额:2122 [新增] 百分比:97.3394% [新增] |
9 | 2015-10-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陈益华 [退出] 百分比: *.****%姓名: 左国良 [退出] 出资额: *** [退出] 百分比: **.***%姓名: 左美娥 [退出] |
出资额: **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虞敏杰 [新增] 百分比: *.****%姓名: 左美娥 [新增] |
10 | 2013-07-0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500
|
2180
(+4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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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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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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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8-1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24号 | -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2021-11-05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84号 | -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2021-11-05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84号 | -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2021-09-13 | 海(消)行罚决字〔2021〕0108号 | -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5 | 2021-09-13 | 海(消)行罚决字〔2021〕0108号 | -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6 | 2021-09-13 | 海(消)行罚决字[2021]0108号 | -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7 | 2018-02-11 | 海市监处字〔2018〕76号 | -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8-1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24号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十路15号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厂区内门卫室南侧建了一幢一层用作配电间的混合结构房屋、配电间南侧建了一个一层用于堆放杂物的彩钢棚(已自行拆除)、经编车间南侧建了一个一层用作堆放杂物的彩钢棚(已自行拆除)和一幢三层用作厨房和堆放杂物的钢混结构房屋、经编车间西南角建了一个一层用作雨棚的彩钢棚、车间西侧建了一幢一层用作仓库的简易钢棚(已自行拆除)、经编车间二北侧建了一个一层用作停放非机动车的彩钢棚、经编车间二与经编车间之间东侧挑空建了一幢一层用作仓库的简易钢棚、经编车间二与经编车间之间西侧建了一幢五层用作车间和仓库的钢混结构房屋。上述建设尚未拆除部分经核工业湖州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测绘,建筑面积共计为1582.97平方米;经咨询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总计为881127.84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建设均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属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另查明: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将经编车间二由规划许可的五层(不含夹层)钢混结构房屋在屋顶进行加建一层用作办公使用,将夹层东、西、北部进行局部隔层用作车间等使用,并将建筑宽度进行扩宽建设。经核工业湖州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测绘,经编车间二的建筑面积为4491.07平方米,其中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148.92平方米,经咨询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编车间二的工程造价为3722651.54元,其中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41942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经编车间二现状与规划审批资料不符,其屋顶加层、夹层隔层和扩宽建设均超过规划许可,属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经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评估,该超出规划许可部分拆除会影响经编车间二主体结构,建议保留。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5-7.5%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5-10%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拆除:责令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在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十路15号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的经编车间二北侧一个一层用作停放非机动车的彩钢棚(1#)、经编车间二与经编车间之间西侧一幢五层用作车间和仓库的钢混结构房屋(3#)、经编车间二与经编车间之间东侧一幢挑空一层用作仓库的简易钢棚(4#)、门卫室南侧一幢一层用作配电间的混合结构房屋(5#)、经编车间南侧一幢三层用作厨房和堆放杂物的钢混结构房屋(6#)、经编车间西南侧一个一层用作雨棚的彩钢棚(7#),建筑面积共计1582.97平方米;2.罚款及没收违法收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并能拆除部分的工程造价881127.84元的5.2%罚款计45818元;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并不能拆除的经编车间二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工程造价741942元的7.6%罚款计56387元,没收该超出规划许可部分1148.92平方米的违法收入按市场评估价计1214000元。罚没金额共计壹佰叁拾壹万陆仟贰佰零伍元整(¥1316205元)。限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十路15号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厂区内门卫室南侧建了一幢一层用作配电间的混合结构房屋、配电间南侧建了一个一层用于堆放杂物的彩钢棚(已自行拆除)、经编车间南侧建了一个一层用作堆放杂物的彩钢棚(已自行拆除)和一幢三层用作厨房和堆放杂物的钢混结构房屋、经编车间西南角建了一个一层用作雨棚的彩钢棚、车间西侧建了一幢一层用作仓库的简易钢棚(已自行拆除)、经编车间二北侧建了一个一层用作停放非机动车的彩钢棚、经编车间二与经编车间之间东侧挑空建了一幢一层用作仓库的简易钢棚、经编车间二与经编车间之间西侧建了一幢五层用作车间和仓库的钢混结构房屋。上述建设尚未拆除部分经核工业湖州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测绘,建筑面积共计为1582.97平方米;经咨询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总计为881127.84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建设均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属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另查明: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将经编车间二由规划许可的五层(不含夹层)钢混结构房屋在屋顶进行加建一层用作办公使用,将夹层东、西、北部进行局部隔层用作车间等使用,并将建筑宽度进行扩宽建设。经核工业湖州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测绘,经编车间二的建筑面积为4491.07平方米,其中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148.92平方米,经咨询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编车间二的工程造价为3722651.54元,其中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41942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经编车间二现状与规划审批资料不符,其屋顶加层、夹层隔层和扩宽建设均超过规划许可,属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经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评估,该超出规划许可部分拆除会影响经编车间二主体结构,建议保留。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5-7.5%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5-10%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拆除:责令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擅自在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十路15号海宁缔亿经编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的经编车间二北侧一个一层用作停放非机动车的彩钢棚(1#)、经编车间二与经编车间之间西侧一幢五层用作车间和仓库的钢混结构房屋(3#)、经编车间二与经编车间之间东侧一幢挑空一层用作仓库的简易钢棚(4#)、门卫室南侧一幢一层用作配电间的混合结构房屋(5#)、经编车间南侧一幢三层用作厨房和堆放杂物的钢混结构房屋(6#)、经编车间西南侧一个一层用作雨棚的彩钢棚(7#),建筑面积共计1582.97平方米;2.罚款及没收违法收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并能拆除部分的工程造价881127.84元的5.2%罚款计45818元;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并不能拆除的经编车间二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工程造价741942元的7.6%罚款计56387元,没收该超出规划许可部分1148.92平方米的违法收入按市场评估价计1214000元。罚没金额共计壹佰叁拾壹万陆仟贰佰零伍元整(¥1316205元)。限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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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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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12-09 | 缔亿 DB | 8933508 | 24类-布料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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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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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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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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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