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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海县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丹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宁海县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注册资本 | 3.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1-07-1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26577536934Q |
注册号 | 330226000089339 | 组织机构代码 | 577536934 |
住址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天明西路547号-549号(宁海火车站站前广场)(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游览景区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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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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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潘琳 共有2家公司 | 100.0% | 600.0万人民币 | 2023-08-23 | |
2 | 骆海霞 共有1家公司 | 100.0% | 360.0万人民币 | 201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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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9-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张丹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善利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王善利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葛群英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张丹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张丹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王善利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葛群英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 | 2023-09-12 | 负责人变更 |
王善利
[退出]
|
张丹
[新增]
|
3 | 2023-09-12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营业期限至: 2041-07-18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4 | 2022-11-23 | 名称变更 |
宁海县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
宁海县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5 | 2022-11-23 | 业务范围变更 |
景区和酒店票务代理,飞机票、火车票票务代理,旅游年卡办理,旅游业务咨询服务,旅游工艺品零售
[退出]
旅游营销推广,旅游节庆活动策划推广 [退出] |
一般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新增]
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 [新增]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新增] 游览景区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6 | 2022-11-23 | 章程备案 |
无[删除]
|
|
7 | 2020-03-3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海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退出]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宁海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新增] |
8 | 2020-03-31 | 负责人变更 |
王伟强
[退出]
|
王善利
[新增]
|
9 | 2020-03-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张丹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伟强 [退出] [退出] |
姓名: 张丹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姓名: 王善利 [新增]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王善利 [新增] 职位: 经理 [新增] |
10 | 2020-03-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张丹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王伟强 [退出] 姓名: 王伟强 [退出] |
姓名: 张丹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王善利 [新增] 姓名: 王善利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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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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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11-16 | 甬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06号 | -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1-11-16 | 甬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06号 | 当事人:宁海县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宁海县********547号-549号法定代表人:*善利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宁海县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海县梅林街道梅园村集体土地修建停车场,该行为涉嫌非法占地,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11月起擅自占用宁海县梅林街道梅园村集体土地修建停车场(涉及部分停车场),于2021年3月修建完工。2021年10月,经宁海县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实地勘测,该宗涉案地块超出供地红线范围,超出占用土地面积391.2平方米。经核对宁海县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6年),所占土地现状地类分别为:369.2平方米为水田,22平方米为其他林地。经核对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所占391.2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新增城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单位情况;证据二: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善利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事实;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现场的四至及建设情况;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具体建设项目供用土地通知书》及《建设用地红线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少批多占的事实;证据五:由宁海县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1份,证明违法用地的坐落、面积、四至等基本情况;证据六: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表》一份,证明该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证据七: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认定表》一份,证明该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依法用地批准,擅自占用391.2平方米土地修建停车场(涉及部分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的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1.2平方米土地;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39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369.2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22平方米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综上,共计罚款人民币11516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到指定银行柜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支行,户名:待报解************收入,账号:390112*********0160,缴款地址:宁波市**********号,联系电话:0574****2293)。到期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6日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1.2平方米土地;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39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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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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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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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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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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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