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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嘉善卡固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玲 关联7家企业 |
---|---|---|---|
曾用名 | 嘉善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注册资本 | 3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3-04-1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73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421066915385K |
注册号 | 330421000097639 | 组织机构代码 | 066915385 |
住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江家村双云路168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风机、风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卡帕路11号1、2幢)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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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董事长 | |
2 | 董事,总经理 | |
3 | 监事会主席 | |
4 | 监事 | |
5 | 董事 | |
6 | 董事 | |
7 | 监事 | |
8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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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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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11-13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
卡帕路**号*、*幢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
江家村双云路***号
|
2 | 2023-11-13 | 业务范围变更 |
电气设备及附件的生产加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自动化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的销售及其咨询服务
[退出]
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退出] |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新增]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新增] 风机、风扇制造 [新增] 通用零部件制造 [新增]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新增]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新增] 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 [新增] 电子元器件零售 [新增] 五金产品批发 [新增] 五金产品零售 [新增] 电线、电缆经营 [新增] 货物进出口 [新增] 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卡帕路**号*、*幢) [新增] |
3 | 2021-06-18 | 出资日期备案 |
企业名称: 上海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20-12-31 姓名: 倪桦 出资日期: 2013-04-19 |
企业名称: 上海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20-12-31 姓名: 倪桦 出资日期: 2013-04-19 |
4 | 2021-06-1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企业名称: 上海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倪桦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企业名称: 上海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倪桦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5 | 2020-05-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
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股份
有限公司(
非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6 | 2020-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王玲
证件号码: ****************** 姓名: 莫富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郭建议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证件号码: ********** [退出] 职位: 经理 [退出]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姓名: 王玲 证件号码: ****************** 姓名: 莫富民 证件号码: ****************** 姓名: 郭建议 姓名: 郭建议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倪桦 [新增]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姚军 [新增] 姓名: 杨晞婷 [新增]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沈春雷 [新增] 职位: 董事 [新增]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职位: 监事会主席 [新增] 证件号码: A********* [新增] 职位: 董事 [新增] 证件号码: A********* [新增] 职位: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陈东 [新增] |
7 | 2020-05-11 | 名称变更 |
嘉善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嘉善卡固电气设备
股份
有限公司
|
8 | 2018-10-22 | 出资日期备案 |
企业名称: 上海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13-04-19 出资日期: 2013-04-19 姓名: 倪桦 [退出] |
企业名称: 上海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2013-04-19 出资日期: 2020-12-31 姓名: 倪桦 [新增] |
9 | 2018-10-2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企业名称: 上海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倪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上海卡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倪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10 | 2018-10-22 | 章程备案 |
***
|
***
*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6-20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81号 | -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2021-06-10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罚[2021]第000149号 | -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
3 | 2020-12-22 | 善市监罚〔2020〕379号 | -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20-06-22 | 善(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 - | 嘉善县县公安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6-20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81号 | 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鉏伟、王亿发现当事人嘉善卡固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嘉善县大云镇卡帕路11号1、2幢涉嫌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建议立案调查。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81号当事人:嘉善卡固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玲。2021年04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随机抽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05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2019年至行政检查当日合计未组织演练次数为2次,于2021年04月29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2日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2021年0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确认当事人已按规定进行整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实了当事人存在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问题等事实;2、询问笔录、演练安排通告、演练记录,证实了当事人2019年组织了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020年组织了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019年至行政检查当日合计未组织演练次数为2次等事实;3、整改复查意见书及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实了当事人已按照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整改的事实。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2021年0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08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次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次数为2次,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2021-06-10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罚﹝2021﹞第000149号 | 嘉善卡固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置危废标志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
3 | 2020-12-22 | 善市监罚﹝2020﹞379号 | 2020年9月18日,根据开展厂(场)内机动车车辆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有一台厂(场)内机动车,型号为CPD型1.2t,编号为W1308D0663,有部分产品堆放在该厂(场)内机动车上,钥匙正插在操作钥匙孔内,处于使用状态中;在当事人物料车间内,有一台厂(场)内机动车,型号为CDD型1.6t,编号为W1307D0635,钥匙正插在操作钥匙孔内处于使用状态中;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彭卫国表示上述两台厂(场)内机动车一直在使用,用于成品和半成品的叉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根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二台厂(场)内机动车进行查封。2020年9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一)、当事人成立日期:2013年04月19日,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66915385K,法定代表人:王玲,经营范围:电气设备及附件的生产加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自动化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的销售及其咨询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二台涉案叉车均为厂(场)内机动车,叉车型号分别为CPD型1.2t,CDD型1.6t,编号分别为W1308D0663,W1307D0635,制造单位均为宁波力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为特种设备,当事人为其使用单位;(三)、据当事人表述,二台涉案叉车均是当事人2018年12月份从嘉善德隆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嘉善德隆设备有限公司为涉案叉车制造商宁波力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购买时涉案叉车为原厂新叉车;购入后当事人立即开始投入使用,一直用于厂区内成品和半成品的搬运,涉案叉车均未经过检验;(四)、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2020年10月15日,二台涉案叉车经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检验为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玲、授权代理人彭卫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等情况;证据二、涉案叉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两份,说明涉案叉车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产品编号、制造单位、为特种设备等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五页,证明涉案叉车型号规格、使用情况、查封情况等事实;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事实;证据五、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NJA2020-0960,NJA2020-0961)二份,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2020年12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稽告【2020】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或口头的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肆万圆整(40000.00元)。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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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公布日 | 专利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公布号 | 专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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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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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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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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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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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