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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崔成龙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淮河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淮河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水利管理业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4-04-0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802093463652J |
注册号 | 441881000038716 | 组织机构代码 | 093463652 |
住址 |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振兴路15号恒福曦园一号楼3层03号(仅限办公) | ||
经营范围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叁级),水利工程养护,土地整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船闸管理服务;工程运营与管理;工程咨询服务;河道疏浚、清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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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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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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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11-22 | 负责人变更 |
吴正松
[退出]
|
崔成龙
[新增]
|
2 | 2016-11-22 | 名称变更 |
淮河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
淮河工程
集团
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
3 | 2016-10-09 | 名称变更 |
淮河工程有限公司
英德
分公司
|
淮河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
分公司
|
4 | 2016-10-09 | 经营范围变更 |
代隶属公司承接和联系业务
[退出]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叁级),水利工程养护,土地整理
[新增]
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增] 船闸管理服务 [新增] 工程运营与管理 [新增] 工程咨询服务 [新增] 河道疏浚、清淤 [新增] |
5 | 2016-10-09 | 住所变更 |
英德市英城凤凰路81号第三层
|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振兴路15号恒福曦园一号楼3层03号(仅限办公)
|
6 | 2014-12-29 | 住所变更 |
英德市英城
浈阳路南茶园路东交汇处南面
|
英德市英城
凤凰路81号第三层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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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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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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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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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6-08-03 | 英市监管城北工处字[2016]6号 |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市监管城北工处字[2016]6号 当事人:XXXX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注册号:441881000038716,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英德市英城凤凰路81号第三层,负责人:吴XX,成立日期:2014年4月3日,经营范围:代隶属公司承接和联系业务,登记机关: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 年7月19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河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分公司涉嫌未报送公示2014、2015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4月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但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但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4、2015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核准的经营事项情况; 2、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及受委托的权限; 3、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2014、2015年度报告的事实; 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 5、当事人企业年报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4、2015年度报告; 6、当事人经营异常信息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于2015年7月30日、2016年7月12日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6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英市监管城北工处告字[201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后,极积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认错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结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英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到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和平北路城北市场三楼)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英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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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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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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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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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