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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佛山市三水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是上海银都商城发展集团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实力雄厚,是专业开发商业房地产的实业公司。 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等等。目前在建的有三水区云东海高尔夫花园大型高档别墅住宅项目,别墅一期项目已发售。项目由资质雄厚的上海设计院和美国BLA建筑设计公司联袂规划设计,由香港知名房地产销售策划公司进行整体策划宣传,极具发展潜力,前景可观。前期已建成云东海18洞高尔夫球场并成立球场管理公司经营高尔夫业务。现今已着手准备开发后18洞高球场。 公司实行五天8小时工作制,为员工提供免费体检、餐饮、配套齐全的别墅公寓;举办生日晚会;享受社保、住房公积金、奖金等优厚福利。 欢迎您到海都地产,我们需要您的激情和专注,和我们一起开创美好的未来。真诚地期待您的加盟! ...更多
公司名称 | 佛山市三水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英男 关联97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注册资本 | 9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4-10-0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6077684253642 |
注册号 | 440683000012059 | 组织机构代码 | 768425364 |
住址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云东海高尔夫花园天墅1号103室(住所申报)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和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国内贸易;室内外装饰设计服务;承接:水电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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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
2 | 董事,董事长 | |
3 | 董事 | |
4 | 董事 | |
5 | 董事 | |
6 | 总经理 | |
7 | 董事 | |
8 | 董事 | |
9 | 监事 | |
10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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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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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5-23 | 负责人变更 |
刘文荣
[退出]
|
王英男
[新增]
|
2 | 2024-01-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王英男,董事
刘文荣,总经理 何健生,董事 谭胜,董事 张步云,董事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陈佳发,董事 唐璐华,董事 王英男,董事长 卢阳,监事 [退出] 谢光杰,财务负责人 [退出] 刘文荣,财务负责人 [退出] |
舒懿,监事
陈佳发,董事 唐璐华,董事 王英男,董事长 刘文荣,总经理 何健生,董事 谭胜,董事 张步云,董事 徐莉,董事 王英男,董事 卢焕鹏,监事 [新增] 唐璐华,财务负责人 [新增] |
3 | 2023-06-29 | 负责人变更 |
王英男
[退出]
|
刘文荣
[新增]
|
4 | 2023-06-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王英男,董事
何健生,董事 谭胜,董事 张步云,董事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陈佳发,董事 唐璐华,董事 王英男,董事长 卢阳,监事 王英男,总经理 [退出] |
王英男,董事
何健生,董事 谭胜,董事 张步云,董事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陈佳发,董事 唐璐华,董事 王英男,董事长 卢阳,监事 谢光杰,财务负责人 [新增] 刘文荣,财务负责人 [新增] 刘文荣,总经理 [新增] |
5 | 2023-06-29 | 驻在地址变更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
南丰大道66号保利中韵花园4座103(住所申报)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
学海中路1号云东海高尔夫花园天墅1号103室(住所申报)
|
6 | 2023-04-06 | 负责人变更 |
郭文峰
[退出]
|
王英男
[新增]
|
7 | 2023-04-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何健生,董事
谭胜,董事 张步云,董事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陈佳发,董事 唐璐华,董事 卢阳,监事 郭文峰,总经理 [退出] 郭文峰,董事长 [退出] |
何健生,董事
谭胜,董事 张步云,董事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陈佳发,董事 唐璐华,董事 卢阳,监事 王英男,总经理 [新增] 王英男,董事 [新增] 王英男,董事长 [新增] |
8 | 2023-01-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何健生,董事
谭胜,董事 张步云,董事 郭文峰,总经理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唐璐华,董事 郭文峰,董事长 卢阳,监事 肖健,董事 [退出] |
何健生,董事
谭胜,董事 张步云,董事 郭文峰,总经理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唐璐华,董事 郭文峰,董事长 卢阳,监事 陈佳发,董事 [新增] |
9 | 2022-08-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唐璐华,董事
郭文峰,总经理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肖健,董事 张步云,董事 卢阳,监事 唐翔,董事长 [退出] 陶苗,董事 [退出] 郭文峰,董事 [退出] |
张步云,董事
郭文峰,总经理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肖健,董事 唐璐华,董事 卢阳,监事 何健生,董事 [新增] 谭胜,董事 [新增] 郭文峰,董事长 [新增] |
10 | 2021-10-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肖健,董事 郭文峰,董事 张步云,董事 卢阳,监事 唐璐华,董事 郭文峰,总经理 唐翔,董事长 冯旭升,董事 [退出] |
唐璐华,董事
郭文峰,总经理 唐翔,董事长 徐莉,董事 舒懿,监事 肖健,董事 郭文峰,董事 张步云,董事 卢阳,监事 陶苗,董事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14-07-22 | 被告:佛山市三水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近周、被告:梁成光、被告:李东江、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梁建兴 | - | - | 详情 |
2 | 2014-07-22 | 被告:佛山市三水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贤铁、被告:梁成光、被告:李东江、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梁建兴 | - | - | 详情 |
3 | 2014-07-22 | 被告:佛山市三水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唐昭斌、被告:梁成光、被告:李东江、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上诉人:梁建兴、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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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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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3-10 | 佛三云城管罚〔2023〕3号 | - | 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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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6-25 | 三云市监处字﹝2023﹞21号 | 经查明:2004年10月9日,当事人成立公司后,一直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当事人开发销售的“保利云上”房地产项目,具体对外经营地址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旅游经济区中心区12、13、16号B地块(F2)C座二楼201-206室。2022年1月份开始,当事人自行拟定了一份最新版的《补充协议》对外进行使用,协议内容为固定不变的格式条款,不必协商就可重复使用,至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生过因消费者对协议内容有异议而提出修改协商的先例,且所有购买当事人出售的商品房的消费者都需要与当事人签署《补充协议》。根据我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并未在营销中心对该《补充协议》进行现场公示说明。根据该《补充协议》的制定、使用和协商修改情况,我街道办事处认定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补充协议》为格式条款。(一)当事人所使用的其于2022年1月份最新修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三条第10点内容为:“……10.买卖合同及附件所述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为双方就该商品房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所达成的一致参考意见,并非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该商品房的唯一交付标准为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若该商品房出现买卖合同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仅适用于该商品房为住宅时)中的质量问题或出现未达到买卖合同及附件所述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情形,均属质量保修范围,不影响该商品房的交付和使用,出卖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因出卖人需履行保修责任而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在约定期限内买卖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 90 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解决,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或者通过替代性方案、设备而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解决的,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按 100 元/日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基础设施设备装饰装修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为止,若因出卖人如买受人以质量保修、基础设施、装饰装修问题等拒收该商品房,则视为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如期支付,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对此,我街道办事处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中,已对商品房的装饰装修标准进行了详细约定和阐述,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中有如下表述:“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要求有所规定。因此,当事人所使用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第10点中“若因出卖人如买受人以质量保修、基础设施、装饰装修问题等拒收该商品房,则视为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如期支付,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的表述,属于当事人单方面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二)当事人所使用的其于2022年1月份最新修订的《补充协议》中第四条第2点内容为:“……2、如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无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多少,买卖双方均不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1) 买卖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买卖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即买实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总价款除以买卖合同所载套内建筑面积) 结算房款,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房款的退补:(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仍按上述第(1)点约定的原则多退少补,出卖人无须就绝对值超出3%的部分向买受人进行双倍返还的补偿”。对此,我街道办事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所制定的法律释意参考。该《解释》中的内容可用于在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准据法引用,而不是用于制定合同条款的准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仍应以合同签订的内容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中既已明确对房屋面积差异处理作了约定,具体内容表述为:“……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该合同约定明确了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与责任,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有明确规定,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当事人在《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点中所使用的“如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无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多少,买卖双方均不解除合同”的表述,属于当事人单方面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三)当事人所使用的其于2022年1月份最新修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五条第5点内容为:“……买卖双方同意买受人因规划设计变更依约主张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需向买受人退还该商品房的房款,无需另行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对此,我街道办事处认为:规划设计变更除因强制性的政策要求需进行变更外,也不排除是因为开发商根据自身的需求或为适应政策变化而自主进行规划设计变更,以更好地适应商品房销售的进度和要求。当事人采用绝对化的表述,将各种情况下发生规划设计变更的可能性都归因于客观因素,而并未在其中针对其他自主变更规划的情形作出提示说明,以此排除自身应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当事人所使用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第5点中“买卖双方同意买受人因规划设计变更依约主张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需向买受人退还该商品房的房款,无需另行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表述,属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行为。(四)当事人所使用的其于2022年1月份最新修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第1点内容为:“……买受人承诺不因国家和该商品房所在地有关房屋购买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限购政策、限签政策、限价政策、贷款政策及公积金政策等)的变化而向出卖人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对此,我街道办事处认为:当事人并未在《补充协议》条款设置中明确列举“因未了解相应购房政策进行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合同”的若干情形,而是采用绝对化的表述排除了消费者因国家和该商品房所在地有关房屋购买政策等原因,合理地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格式合同的设置会使消费者确因国家和当地房屋购买政策的原因而合理地提出解除买卖合同时,因为与当事人签订了上述《补充协议》而导致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受损。因此,当事人所使用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第1点中“买受人承诺不因国家和该商品房所在地有关房屋购买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限购政策、限签政策、限价政策、贷款政策及公积金政策等)的变化而向出卖人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表述,属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 据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初步签约意向后,会与消费者签署如下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2.《补充协议》;3.《温馨提示》(主要为介绍房屋买卖的不利因素及其他提示信息的材料);4.《滞纳金》和《承诺函》(上述材料主要用于确认款项缴纳的滞纳情况相关说明和现款缴纳相关事宜);5.《律师委托资料》(该材料主要是消费者用于委托当事人的合作律师服务机构办理相关证照的材料);6.《确认函》(该材料是消费者同意购买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房并知悉所有缴纳的费用明细及贷款相关事项的说明)。经核实,以上材料均为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购房意向后签约的必备材料,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将用于办理房产合同备案。另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在开发销售“保利云上”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截止目前一共与消费者签订了116份《补充协议》,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未进行网上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3年2月2日、2月15日、3月2日,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接到《佛山市政府12345热线受理单》(表单编号:2302020964001-01 、2302150197401-01)和《“市长直通车”平台受理单》(工单号:230302********0102-01))3份共5页,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变更前)及《营业执照》(变更后)复印件各1份共2页,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变更前)复印件及《身份证》(变更后)复印件各1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受委托人顾静和夏阵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营业执照变更情况及被授权人权限情况;(三)2023年3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照片提取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在其销售中心现场公示《补充协议》的事实;(四)2023年4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制作的针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顾静的《询问笔录》1份9页,5月10日、5月23日,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制作的针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夏阵雨的两次《询问笔录》各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力和免除自身责任的详细情况;(五)举报人提供的《补充协议》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六)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份共24页、《补充协议》模板1份17页,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份使用的《补充协议》的详细内容和备案合同的详细内容;(七)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佛山市三水区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说明》1份3页,证明当事人与客户签署使用《补充协议》的具体解释说明情况;(八)2023年4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三(云)市监限提〔2023〕0425A1号)1份共1页,证明我街道办事处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说明材料的事实;(九)当事人提供的在2020年与消费者签订的《补充协议》2份31页,证明当事人曾对《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进行过修订的事实;(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制作的《照片提取单》1份共6页,证明我街道办事处多次组织当事人就合同纠纷一事进行协调处理的具体情况。 |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补充协议》达成的违法所得额满足《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的情形,本街道办事处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格式条款内容,并对当事人从重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 |
2 | 2023-03-10 | 佛三云城管罚﹝2023﹞3号 | 2023年2月15日,佛山市海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序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状态 | 出质股权数额 |
---|---|---|---|---|---|---|
1 | 2015-06-15 | - | 上海煜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 | 2700.0000 |
2 | 2015-06-15 | - | 上海银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 | 1710.0000 |
3 | 2015-06-15 | - | -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 | - |
4 | 2015-06-15 | A1500744544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银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5 | 1710万元 |
5 | 2015-06-15 | A1500744486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煜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5 | 2700万元 |
6 | 2015-06-15 | A1500744544 | 上海银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5 | 1710万元 |
7 | 2015-06-15 | A1500744486 | 上海煜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5 | 2700万元 |
8 | 2015-06-12 | A1500744486 | 上海煜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5 | 2700.000000万元 |
9 | 2015-06-12 | A1500744544 | 上海银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 5 | 1710.000000万元 |
10 | 2015-06-12 | f3a8524f-014d-1000-e000-d4cc0a060115 | - | 上海煜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2700 |
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
1 | 2015-09-14 | - | - | 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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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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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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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作品著作权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作品著作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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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截止目前暂无专利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网站备案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网站备案信息!
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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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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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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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