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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是香洲区属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区属资产运营机构正方控股以实现区属资产保值增值、繁荣香洲区经济为己任依法对区属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开展投融资业务。 ...更多
公司名称 | 珠海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彦波 关联7家企业 |
---|---|---|---|
曾用名 | 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7-12-0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400669816685D |
注册号 | 440400000042279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816685 |
住址 | 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1号5栋2101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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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 | |
2 | 执行董事 | |
3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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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黄凯 共有16家公司 | 100.0% | 98000.0万人民币 | 2018-07-31 | |
2 | 黄凯 共有16家公司 | 100.0% | 76000.0万人民币 | 2020-08-07 | |
3 | 刘彦波 共有7家公司 | 100.0% | 20000.0万人民币 | 2012-12-06 | |
4 | 丁胜 共有1家公司 | 100.0% | 10000.0万人民币 | 2018-07-30 | |
5 | 陈振军 共有7家公司 | 100.0% | 5000.0万人民币 | 2021-01-27 | |
6 | 李万栋 共有1家公司 | 100.0% | 3000.0万人民币 | 2021-05-13 | |
7 | 黄凯 共有16家公司 | 100.0% | 1000.0万人民币 | 2021-07-14 | |
8 | 陈振军 共有7家公司 | 100.0% | 1000.0万人民币 | 2022-02-28 | |
9 | 谢鹏 共有1家公司 | 100.0% | 1000.0万人民币 | 2021-11-19 | |
10 | 王雷 共有9家公司 | 100.0% | 1000.0万人民币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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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5-16 | 章程备案 |
44040012300015731_珠海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2023-04-11
[退出]
|
44040012400022667_珠海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章程2024-05-15
[新增]
|
2 | 2023-04-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黄成(监事)
李江生(董事长,经理) [退出] 金龙(董事) [退出] 刘彦波(董事) [退出] 陈振军(董事) [退出] 杨忠元(董事) [退出] |
黄成(监事)
黄凯(经理) [新增] 刘彦波(执行董事) [新增] |
3 | 2023-04-12 | 业务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及自有物业管理(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
[退出]
社会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 [新增]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新增] 住房租赁 [新增] 停车场服务 [新增]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新增]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新增] 物业管理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4 | 2023-04-12 | 章程备案 |
珠海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03-21
[退出]
|
44040012300015731_珠海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2023-04-11
[新增]
|
5 | 2023-04-12 | 负责人变更 |
李江生
[退出]
|
刘彦波
[新增]
|
6 | 2023-04-12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秦嘉敏[新增]
|
|
7 | 2022-05-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金龙(董事)
杨忠元(董事) 黄成(监事) 范磊(董事,经理) [退出] 纪海琼(董事) [退出] 李江生(董事长) [退出] |
金龙(董事)
黄成(监事) 杨忠元(董事) 李江生(经理,董事长) [新增] 刘彦波(董事) [新增] 陈振军(董事) [新增] |
8 | 2022-03-21 | 驻在地址变更 |
珠海市
吉大九洲大道东1199号泰福国际金融大厦第九层办公1号单元
|
珠海市
香洲区情侣南路1号5栋2101
|
9 | 2022-03-21 | 章程备案 |
珠海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2021-09-30
[退出]
|
珠海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03-21
[新增]
|
10 | 2021-12-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江生(董事长)
范磊(董事,经理) 金龙(董事) 黄成(监事) 杨忠元(董事) 刘常青(董事) [退出] |
黄成(监事)
李江生(董事长) 杨忠元(董事) 范磊(董事,经理) 金龙(董事) 纪海琼(董事)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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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17-12-28 | 当事人: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送达公告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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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6-09-29 | 珠工商香梅处字〔2015〕A-21号 | 当事人: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6日。 201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创业路186号厂房第五层501室的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拍照,并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协助调查。2015年7月23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带相关资料过来我单位协助调查,并提供了该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正方世和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正方世和苑房屋室内精装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经核查,《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件三)中的部分条款涉嫌排除买受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遂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3年6月正方世和苑楼盘开盘时开始使用由当事人单方预先拟定统一格式内容的《正方世和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正方世和苑房屋室内精装修协议书》,其中《正方世和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在购房者认购正方世和苑商品房并交付定金时与购房者作合同协议签订使用;《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正方世和苑房屋室内精装修协议书》则是在购房者交齐首期房款后与购房者签订《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上述《正方世和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正方世和苑房屋室内精装修协议书》在楼盘销售的过程中重复使用,其所含条款属《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 其中,《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件三)中第五条第3点:“买受人同意,除上述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60天的免责期,在免责期内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出卖人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时间从免责期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该条款排除了出卖人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延长了延期交付房屋的免责期。上述条款加重了买受人责任,单方扩大了出卖人解释免责条款的权利,侵害了买受人的相关权益。 《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件三)中第七条第1点:“该商品房预售(出售)后,如政府要求或批准的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等的变更,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但如果变更改变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型、朝向的,则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第二款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而当事人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没有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空间尺寸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作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事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依法享有合同变更的权利,当事人利用该条款排除了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恒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件三)中第十三条第3点:“出卖人在宣传手册、报刊广告、示范单位、房屋模型、三维动画等各种渠道发布的宣传资料、图片影片仅供买受人参考之用,不构成最终买卖合同之任何内容,亦不构成最终买卖合同之任何附件,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为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得成为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当事人通过设立该格式条款,以此确定其所提供的关于该商品房宣传资料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一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从而不受宣传资料约束,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所提供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若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也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使用了102份《正方世和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正方世和苑房屋室内精装修协议书》,未因上述格式条款获利,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相片提取单、《正方世和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正方世和苑房屋室内精装修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证明。 2015年8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珠工商香梅告字[2015]A-2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经我局研究讨论,对当事人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1、《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件三)中第五条第3点不予认定为违法条款;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而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仅将“变更导致商品房的房型、朝向变化”作为应当通知买受人的事项,属于依法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不齐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没有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空间尺寸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作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事项,利用该条款排除了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2、对当事人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请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3月8日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梅溪工商所 |
2 | 2016-07-21 | 珠工商香梅处字〔2015〕A-21号 | -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梅溪工商所 |
3 | 2014-09-22 | 珠工商经检处字2014 66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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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
1 | 2024年正方房产公司各项目经纪人服务(第二次)[项目编号:CZ20240256]公开招标公告 | 招标方 | 2024-06-27 | 详情 |
2 | 2024年正方房产公司各项目经纪人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20240216]流标公告 | 招标方 | 2024-06-21 | 详情 |
3 | 2024年正方房产公司各项目经纪人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20240216]答疑公告 | 招标方 | 2024-06-14 | 详情 |
4 | 珠海正方泰盛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及相关债权 | 招标方 | 2023-08-21 | 详情 |
5 | 正方房产公司各项目经纪人服务[招标编号:CZ20230267]中标结果公告 | 招标方 | 2023-07-06 | 详情 |
6 | 正方房产公司各项目经纪人服务[项目编号:CZ20230267]公开招标公告 | 招标方 | 2023-06-15 | 详情 |
7 | 正方房产公司各项目经纪人服务[项目编号:CZ20230267]公开招标公告 | 招标方 | 2023-06-15 | 详情 |
8 | 暨南大学科技园及周边用地(北侧)项目(二期)-4#公共实验平台楼及配套道路施工图设计中标公示 | 竞标方 | 2023-03-03 | 详情 |
9 | 暨南大学科技园及周边用地(北侧)项目(二期)-4#公共实验平台楼及配套道路施工图设计 | 招标方 | 2023-03-02 | 详情 |
10 | 暨南大学科技园及周边用地(北侧)项目(二期)-4#公共实验平台楼及配套道路施工图设计 | 招标方 | 2023-0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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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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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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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
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