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xxx 区 xxx 小区 xx 楼
认证用户提供
北京市 xxx 区 xxx 小区 xx 楼
认证用户提供
开通企信通SVIP尊享会员产看更多联系方式
SVIP可查看企业所有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座机、邮箱
企信通小程序
微信 扫码查看详情
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高要饲料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余斌 关联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其他饲料加工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06-2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283398178959R |
注册号 | 441283000033306 | 组织机构代码 | 398178959 |
住址 | 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大塘边村肇江路旁“丈岗”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3-28 | 业务范围变更 |
生产、购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退出]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一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
[新增]
畜牧渔业饲料销售 [新增]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 [新增] 饲料生产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新增] |
2 | 2016-10-27 | 驻在地址变更 |
高要
市回龙镇大塘边村肇江路旁“丈岗”
|
肇庆市
高要
区回龙镇大塘边村肇江路旁“丈岗”
|
3 | 2014-08-05 | 董事备案 |
-
[退出]
- [退出] |
|
4 | 2014-08-0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退出]
- [退出] |
|
5 | 2014-08-05 | 业务范围变更 |
购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退出]
|
生产、购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新增]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5-12-27 | 高市监行处字(2015)046号 | - | ! |
2 | 2015-11-27 | 高市监行处字(2015)046号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行处字〔2015〕046号 当事人: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高要饲料分公司;注册号:441283000033306;负责人:余斌;营业场所;高要市回龙镇大塘边村肇江路旁“丈岗”;类型:有限责任分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生产、购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2015年10月14日,我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高要区回龙镇大塘边村肇江路旁“丈岗”,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生产饲料,其中有一种饲料成品,其外包装袋上标注有如下图案,文字:305哺乳母猪配合饲料,(注册商标);适用范围:饲喂哺乳期母猪或产前30天母猪。我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程龙提供使用“美益”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及相关资料,现场负责人程龙不能提供,当事人涉嫌冒充注册商标。我局即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高要饲料分公司为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5年5月1日,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其持有的“美益”注册商标。 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美益”注册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为:树木、活动物、活家禽、新鲜蔬菜(截止),不包括“饲料”项目。 当事人从2015年5月份开始,在“美益”商标尚未在“饲料”商品上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饲料产品上,使用印制有注册商标(右上角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R)的外包装袋。至2015年10月31日,当事人将上述饲料产品销售往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在高要、高明开设的猪场,共销售了112吨,经营额为316238元,利润为30000元,合计获利30000元。截至2015年10月20日,当事人库存上述使用“美益”注册商标外包装袋的303#饲料5吨,按照其销售价2668元/吨计算,库存货值1334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上述注册商标的饲料的违法经营额合计329578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2015年10月20日,程龙提供的当事人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高要饲料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高要饲料分公司及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 二、当事人负责人余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程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程龙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事实; 四、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生产使用印制有注册商标(右上角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R)外包装袋的饲料; 五、2015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代理人程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美益”商标尚未在“饲料”商品上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饲料产品上,使用印制有注册商标(右上角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R)的外包装袋,及其生产数量、经营额、货值金额等事实; 六、2015年10月20日,当事人代理人程龙提供的出货单8份,证明当事人从2015年5月份开始,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生产使用“美益”注册商标的饲料,销售往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在高要、高明开设的猪场; 七、2015年10月20日,当事人代理人程龙提供的库存盘点单1份,证明当事人库存的使用“美益”注册商标的饲料数量; 八、2015年10月20日,根据当事人代理人程龙口述统计的经营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使用“美益”注册商标的饲料,其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九、2015年10月20日,当事人代理人程龙提供的“美益”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美益”注册商标是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其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中没有“饲料”,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允许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商品内使用“美益”注册商标。 十、由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股提供的来源于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结果”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代理人程龙提供的“美益”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内容属实,其注册商标持有者为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为:894653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树木、活动物、活家禽、新鲜蔬菜(截止)。其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中没有“饲料”;“美益”注册商标未有近似或相同注册商标在“饲料”项目上。 十一、拍摄于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5张,证明案发时当事人正在生产使用“美益”注册商标(右上角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R)外包装袋的饲料。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15年1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高市监听告字〔2015〕0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作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美益”商标尚未在“饲料”商品上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饲料产品上,使用右上角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R 的“美益”注册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根据上述定性分析,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法应当处以其违法经营额329578元的20%,即65915.6元以下的罚款,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法律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 ”规定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我局认为,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生产的冒充注册商标的饲料产品只是对其总公司开设的猪场销售,没有对外销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当事人没有积极提供经营账册、销售单据等相关资料,也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65915.6元以下的法定处罚幅度内按一般处罚情节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并限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改正;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前往我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 高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截止目前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权出质信息!
暂无行政监督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行政监督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融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融资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员工招聘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微信公众号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微信公众号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招投标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招投标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百度推广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百度推广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商标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商标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软件著作权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软件著作权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作品著作权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作品著作权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专利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截止目前暂无专利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网站备案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网站备案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公司舆情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公司舆情信息!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
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