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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佛山海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耀斌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0-03-1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605551698249R |
注册号 | 440682000186441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698249 |
住址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工业区东区 | ||
经营范围 | 生产:II类6855口腔科设备及器具;销售自产产品。(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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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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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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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8-1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股东变更[新增]
|
2 | 2023-08-16 | 章程备案 |
章程[新增]
|
|
3 | 2023-08-1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陈耀斌,执行董事,经理
刘志凤,监事 [退出] |
陈耀斌,执行董事,经理
陈联政,监事 [新增] |
4 | 2013-10-24 | 住所变更 |
佛山市南海区
罗村沙坑工业区东区
|
佛山市南海区
狮山镇罗村沙坑工业区东区
|
5 | 2013-10-2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
股东发生变更[新增]
|
6 | 2013-10-2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陈耀斌,执行董事,经理
刘建武,监事 [退出] |
陈耀斌,执行董事,经理
刘志凤,监事 [新增] |
7 | 2013-10-24 |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新增]
|
|
8 | 2011-11-22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陈耀斌,执行董事,经理
陈思,监事 [退出] |
陈耀斌,执行董事,经理
刘建武,监事 [新增] |
9 | 2011-11-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
[退出]
销售:一类医疗器械 [退出] |
生产:II类6855口腔科设备及器具
[新增]
销售自产产品 [新增] (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 [新增] |
10 | 2011-08-23 | 住所变更 |
佛山市南海区
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旺达路1号(A1)车间
|
佛山市南海区
罗村沙坑工业区东区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4-10-31 | 南工商处字〔2014〕935号 |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处字〔2014〕935号 当事人:佛山海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工业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姓名:陈耀斌;注册号:440682000186441;经营范围 :生产:Ⅱ类6855口腔科设备及器具;销售自产产品。(持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成立日期: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2014年8月5日,株式会社中西委托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称佛山海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其“NS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科手机,要求我局查处。当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生产销售口腔科设备的经营主体,其生产的牙科手机是用于口腔的牙科设备。当事人向国内企业定制牙科手机的外壳、垫片、螺丝等零配件,并购进NSK品牌和国产其他品牌的轴承后,在其经营场所内将上述物品组装成牙科手机对外销售。当事人从2014年3月开始,又委托他人印制了标注有“”等字样的不干胶标贴,粘贴在其生产的牙科手机外包装盒上,然后将相应的牙科手机产品对外销售。上述标志中的“NSK”字样使用红色加粗字体,其他文字符号使用黑色标注,字体相对较小,文字中“(佛山海环)”是当事人的公司名称简写、“HIWON”是取“海环”的近似音的英文,TM作为商标标志。至2014年8月5日止,当事人先后生产销售粘贴标注有“”等字样标贴的牙科手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型号 生产数量(支) 销售数量(支) 销售单价(元) 销售金额(元) 未销售数量(支) 1 HH-S M4标准卸针 (滚花) 66 3 60 180 63 2 HH-SP M4标准按压 (条纹) 75 1 85 85 74 3 HH-TP M4大头按压 (条纹) 25 1 95 95 24 4 HH-SP M4标准按压45℃ 53 1 120 120 52 5 HH-S M4标准卸针 (羽毛NSK轴承) 64 1 210 210 63 6 HH-SP M4 45℃按压 (螺纹) 23 1 270 270 22 7 HH-TP M4西北大头按压 56 1 250 250 55 8 HH-T M4大头卸针 (羽毛) 33 1 210 210 32 9 HH-UP M4大头按压 (羽毛三点喷雾) 75 1 270 270 74 10 HH-SP M4标准按压 (条纹三点防回吸) 29 1 270 270 28 11 HH-UPQ M4西北大头按压带快接 92 1 360 360 91 12 HH-UPB M4大头按压 (螺纹型三点喷雾带光纤) 15 1 360 360 14 13 HH-UPQ M4大头按压 (羽毛三点喷雾) 48 1 390 390 47 14 HH-EX M4 低速 (高档套装) 22 1 390 390 21 15 HH-EX M4 低速 (普通套装) 7 1 240 240 6 合计 / 683 17 / 3700 666 经统计,当事人生产粘贴标注有“”等字样标贴的牙科手机共683支,已销售17支,销售额共计3700元。当事人存放在经营场所中未销售的666支粘贴标注有“”等字样标贴的牙科手机以及20036张标注有“”等字样的标贴被我局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当事人的销售单价计算,上述未销售的牙科手机货值15153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粘贴标注有“”等字样标贴的牙科手机货值总计155230元。 另查明,“”标志经核准登记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541743号,核准使用商品包括“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电动牙科设备;……”,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止,商品核定国际分类第10类,注册人株式会社中西,注册地址:日本国栃木县鹿沼市下日向700。当事人使用上述标志,未获得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再查明,“”标志经核准注册为第3319369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轴承(机器零件);线性运动轴承(机器零件);线性运动轴承装置;轴台(机器部件);主轴(机器部件);机器轴;滚珠丝杠;滚珠丝杠装置;机械加工用定位装置、直接传动发动机(非陆地车辆用);调节器(机器部件);机器联动机件。”,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止,商品核定国际分类第7类,注册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注册地址日本东京都品川区大崎1丁目6番3号。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现场笔录》1份、照片7张、证据提取单1张;陈耀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告知回避权利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淘宝网站网页打印1份;当事人提供的《发货清单》复印件3张;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号为13288938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2份、上海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2份、上海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上海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具《通知》复印件1份;第3319369号注册商标“NSK”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商标注册公告复印件各1份;投诉材料1份(包括《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材料、《商标注册证》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复印件1份(节录封面、封三、封底及第七类、第十类的页面)。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材料,自称是“NSK”轴承(商标注册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的总代理,并提出申辩意见:第一,当事人认为有“NSKHIWON”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相关商标就已经注册,所以当事人是合法使用“”标志;第二,当事人是NSK轴承的总代理,获得了授权,牙科手机里使用了NSK的轴承,使用“”这些标志没有任何问题;第三,当事人认为“ ”和株式会社中西的NSK注册商标在总体上有很大区别,根本就是两回事。因此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工商听告字〔2014〕783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牙科手机是一种用于口腔的牙科设备,与第754174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相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点“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中“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的规定,两者应属于同一种商品。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商标近似”的内容于2013年8月3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内容)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带有“”标志的牙科手机除了部分使用“NSK”品牌的轴承之外,另外有部分商品使用了其他品牌的轴承,当事人的陈述中也说明是“”标志作为牙科手机的商标使用,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牙科手机使用上述标志并不是用于描述或说明商品状况,而是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的商标标志使用。通过比较“”商标与第7541743号注册商标“”标志来看,报告人认为:“”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在细节上,字母“NSK”与“”在字体上不同,同时配以“(佛山海环)”和“HIWON”字样与“TM”标志,两者存在差异;但在“”商标的整体上,“NSK”字样使用加粗字体醒目的红颜色,与其他文字区别明显,是该标志的显著部分,该部分与“”仅是字体上存在区别。综合比较结果,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商标与第7541743号注册商标“”标志虽然存在差别,但都是细节上的差异,从文字组成和整体结构上近似,当事人在牙科设备上使用“”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当事人申请的“NSKHIWON”与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不一致,且尚未获得注册,不能作为当事人合法使用该商标的依据。当事人申辩时提供的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通知等材料复印件,显示的内容是当事人被授权为“NSK”品牌轴承的经销商,并非授权当事人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同时,本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牙科手机,属于国际分类第10类,是由医生对患者使用的牙科设备,而第3319369号“”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轴承等商品,属于国际分类为第7类,是用于装配机器、车辆等商品的零部件,两者在生产企业的资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商品用途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属于类似商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具备合法使用“”商标的权利,不能支撑其提出的申辩意见,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的申辩不予采纳,认定“”商标与第7541743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当事人未经第754174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第7541743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核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总计1552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侵权商品销售量不大,且大部分侵权商品已被我局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带有“”等字样的标贴20036张、粘贴标注有“”等字样标贴的牙科手机666支; 二、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款, 或者前往工商部门的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1份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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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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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09-25 | NSKHIWON | 13288938 | 10类-医疗器械 | |
2 | 2013-09-25 | NSKHIWON | 6DBC1F9B2AA1EE94 | 10类-医疗器械 | |
3 | 2019-12-27 | 糜溃灵 | 43402702 | 35类-广告销售 | |
4 | 2019-12-27 | HIWON | 43398041 | 10类-医疗器械 | |
5 | 2019-12-27 | 糜溃灵 | 43407482 | 10类-医疗器械 | |
6 | 2019-12-27 | NSKHIWON | 43410893 | 35类-广告销售 | |
7 | 2019-12-27 | HIWON | 43392231 | 35类-广告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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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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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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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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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