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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明电台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生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高明电台分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广播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06-11-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608MA58FQ9N1N |
注册号 | 440684000008587 | 组织机构代码 | MA58FQ9N1 |
住址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汇路玉兰巷2号 | ||
经营范围 | 广告制作、设计、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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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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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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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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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8-06-25 | 名称变更 |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高明电台分公司
|
佛山珠江传媒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高明电台分公司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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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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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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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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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11-17 | 明工商处字〔2014〕0023号 | 佛山市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工商处字〔2014〕0023号 当事人:佛山人民广播电台高明分台;代码:78204974-8,机构名称:佛山人民广播电台高明分台,机构类型:其他机构(负责人:李福生),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文汇路玉兰巷2号,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6日,颁发单位: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号:组代管440608-007262。 经查明:当事人与郑州市二七区浦康保健食品经营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期间在佛山电台FM88.3兆赫频道,于21:00-21:30时段播出浦康好女人关于青春滋养胶囊、血尔乐口服液和爱伊产品的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共收取广告费用48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播出的上述广告,通过医患热线的形式介绍广告主的产品名称、功效、优惠活动。并存在下列情况:1、宣传治疗作用;2、利用消费者名义或形象做证明。如在播出的广告中有些表述如下:“人感觉有点贫血,整天昏昏沉沉的那种状态,整个人的眉头都皱了,到医生那里检查说是子宫肌瘤了…像这种情况,我建议她用一下青春滋养胶囊,逍遥丸,血尔乐,要促进这个瘤体的恢复,最好再配合一下细胞之光…那这个子宫肌瘤能保守治疗就保守治疗…我们功课做的好就可以杜绝很多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或者骨关节衰老的问题…就用青春滋养胶囊和血尔乐就行,别的不需要…当时我就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到店里面,顾问就给我搭配这个青春和血而乐…调理了一段时间,我感觉还行…首先我的皮肤不像以前那么干了,比以前滋润了,人也有信心了,看着比原来年轻了…我有宫颈糜烂2度,白带特别多,也黄,我想用爱伊,可不可以啊…那你一开始为什么不用上呢,咱们的爱伊GSE就是可以清除妇科炎症促进粘膜修复的啊…”(具体表述以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文字材料及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为准,此处只简单举例,不作全部摘录。) 再查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宣传的青春滋养胶囊、血尔乐口服液和爱伊产品分别是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和消毒产品,并不具有治疗疾病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台广告合同》复印件3份、广告费发票复印件3份,当事人提交的郑州市二七区浦康保健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武汉玉竹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湖北省特殊营养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GMP证书》、成品检验报告单、广告咨询书复印件各1份,武汉拜尔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和广告咨询书复印件各1份,南昌健民营养品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广告发布内容咨询》审查表、检验报告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播出的电台节目文字资料3份,音频资料光盘3张,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佛山市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工商处字[2014]0002号)复印件1份。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佛山市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工商罚告字〔2014〕0023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及收到告知书之后3个工作日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当事人以电台节目的形式播出青春滋养胶囊和血尔乐口服液的广告,通过医患热线的形式介绍广告主的产品名称、功效、优惠活动,属于该条规定的食品广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第九条规定:“…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在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出现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表述,而青春滋养胶囊和血尔乐口服液属于食品,爱伊产品为消毒产品,并非药品,当事人在发布的食品和消毒产品广告中以患者说明的形式暗示该食品和产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消费者,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曾于2014年7月21日因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受过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第5点:“(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中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发布违法食品和消毒产品广告的行为从重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48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8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15日内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佛山市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 佛山市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2014-07-21 | 明工商处字〔2014〕0002号 | -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4-01-14 | 明工商处字〔2013〕0039号 | -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12-07-09 | 明工商处字〔2012〕0014号 | -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2011-12-30 | 明工商处字〔2011〕0038号 | -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2011-03-09 | 明工商处字〔2011〕0005号 | -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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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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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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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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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