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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庞晓武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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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4-04-2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2000304015818M |
注册号 | 442000000982980 | 组织机构代码 | 304015818 |
住址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环村“后门坑”君华工业园2号二楼201、202、203、204、205室 | ||
经营范围 |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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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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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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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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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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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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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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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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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08-25 | 中工商开发区处字〔2016〕第2160号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工商开发区处字〔2016〕第2160号 当事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注册号:442000000982980;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环村“后门坑”君华工业园2号二楼201、202、203、204、205室; 负责人:吴贞勇。 截止2016年6月30日,当事人未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我局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孙宇飞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来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12日才填报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了规定的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期限的事实;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孙宇飞的身份资料,证明当事人的基本登记资料及孙宇飞是作为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本案的全权代表和合法性。 我局认为: 由于《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已执行一年多,且当事人也按时上报和公示了2014年年度报告,因此当事人理应知道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期限和义务。当事人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规定,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工商开发区罚告字〔2016〕第21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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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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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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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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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