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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罗定市生江供销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廖锦汉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罗定县生江供销社,罗定市生江供销社 | ||
企业类型 | 集体所有制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注册资本 | 44.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1969-02-1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5381195922469H |
注册号 | 445381000007090 | 组织机构代码 | 195922469 |
住址 | 罗定市生江镇生江圩 | ||
经营范围 | 批发、零售: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农膜、中小农具、种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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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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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吴志广 共有2家公司 | 35.44% | 19.6万人民币 | 2013-11-13 | |
2 | 陈国强 共有1家公司 | 35.0% | 17.5万人民币 | 2013-09-02 | |
3 | 谭沛珍 共有1家公司 | 35.0% | 17.5万人民币 | 2013-10-31 | |
4 | 廖新元 共有1家公司 | 27.27% | 1.5万人民币 | 2010-08-06 | |
5 | 廖锦汉 共有4家公司 | 26.67% | 0.8万人民币 | 2006-10-08 | |
6 | 廖锦汉 共有4家公司 | 26.66% | 0.8万人民币 | 2008-08-04 | |
7 | 吴沃庭 共有1家公司 | 16.89% | 5.0万人民币 | 201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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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廖锦汉
他有 1家公司 |
1993-08-07 | 注销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06-15 | 业务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农膜、中小农具。
|
批发、零售: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农膜、中小农具
、种子
。
|
2 | 2016-06-15 | 章程备案 |
章程[新增]
|
|
3 | 2011-01-1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
投资者发生备案[新增]
|
4 | 2011-01-18 | 其他事项备案 |
罗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退出]
|
广东省罗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新增]
|
5 | 2011-01-18 | 股东备案 |
投资者发生备案[新增]
|
|
6 | 2011-01-18 | 股东变更 |
罗定市生江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删除]
|
|
7 | 2011-01-1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罗定市生江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删除]
|
|
8 | 2009-05-15 | 经营范围变更 |
收购
[退出]
调拨:农副产品(不含鲜茧)(由下设分支机构经营) [退出] |
|
9 | 2009-05-15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
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 农膜 中小农具 零售:百货 [退出] 针织品 [退出] 五金交电 [退出] 化肥 [退出] 种子(以上项目由下设分支机构经营) [退出] |
批发
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 农膜 中小农具 零售:化肥 [新增] |
10 | 2009-05-15 | 经营方式变更 |
批发、零售、收购、调拨。
|
批发、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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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5-12-01 | 罗工商处字(2015)199号 | 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工商处字(2015)199号 当事人:罗定市生江供销合作社。其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注册号:445381000007090;企业名称:罗定市生江供销合作社;类型:集体所有制;住所:罗定市生江镇生江圩;法定代表人:廖锦汉,注册资金: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成立日期:1969年02月10日,经营期限:经营期限自一九六九年二月十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农膜、中小农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锦汉:男,汉族,54岁, 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党员;藉贯:广东省罗定市。 2015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示证依法对位于罗定市生江镇生江圩的罗定市生江供销社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农资店内堆放着群众投诉的威田的帮你富复混肥料8吨、农丰掺混肥料5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遂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于当日对其上述肥料予以抽样并送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26日从某农资公司以1400元/吨的价格购进茂名市威田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威田帮你富复混肥料8吨(总养分≥30,N;P;K 16-6-8,含硝态氮,生产日期2015年8月3日,净含量50kg/包),于2015年8月25日从罗定市某农资经营部以2400元/吨的价格购进茂名农丰复合肥厂生产的农丰掺混肥料5吨(氮-磷-钾,24-9-20,总养分≥53,生产日期2015年7月22日,净含量50kg/包),堆放在店内销售。 2015年9月15日,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后判定上述两批肥料不合格:1、《检验报告》No.SHW20151568:威田帮你富复混肥料的有效磷含量实测值4.3,不符合≥6-1.5的标准及明示要求,钾含量实测值5.5,不符合≥8-1.5的标准及明示要求,总养分实测值27.9,不符合≥30的标准及明示要求。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第2、3、4项不符合GB 15063-2009的标准及明示要求,本次委托检验不合格;2、《检验报告》No.SHW20151570:农丰掺混肥料的总氮(N)含量实测值20.0,不符合≥24-1.5的标准及明示要求,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第1项不符合GB 21633-2008的标准及明示要求,本次委托检验不合格。 2015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并再次对罗定市生江供销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威田帮你富复混肥料以1400/吨(70元/包)的价格购进,以7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8吨(160包)获销售额12000元,利润800元;农丰掺混肥料以2400元/吨(120元/包)的价格购进,以12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5吨(100包)获销售额12500元,利润500元;这两批次肥料货值金额共24500元,利润共1300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岀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及罗定市生江供销合作社《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HW20151568和No.SHW2015157002)、抽样取证记录、《委托鉴定书》及送达回证各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的相关情况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事实; 证据三:经法定代表人廖锦汉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复制件7份、进货单复印件各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和提取人签名。 2015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罗工商罚告字(2015)45号《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销售者应当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而事实上当事人却购进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销售,其行为违背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销售的威田帮你富复混肥料不符合GB 15063-2009的标准及明示要求,农丰掺混肥料不符合GB 21633-2008的标准及明示要求,均不符合复混肥料和掺混肥料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积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上缴国库; 二、处以该两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24500元的1倍合24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执罚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何一间代收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定市人民政府或者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 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2015-11-17 | 罗工商处字(2015)199号 | - | ! |
3 | 2011-06-16 | 罗工商处字(2011)231号 | - | ! |
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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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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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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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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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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