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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封开县广告信息部 | 法定代表人 | 胡剑明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艺术业-艺术表演场馆-艺术表演场馆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1995-09-1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225MA4W6JJP3Q |
注册号 | 441225000009290 | 组织机构代码 | MA4W6JJP3 |
住址 | 封开县江口镇府前路文化中心一楼 | ||
经营范围 | 广播、电视广告制作播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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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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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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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7-01-23 | 负责人变更 |
石少强
[退出]
|
胡剑明
[新增]
|
2 | 2013-04-01 | 住所变更 |
江口镇
红卫路7号
|
封开县
江口镇
府前路文化中心一楼
|
3 | 2006-05-0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广播
电视广告制作播放 [退出] |
广播
电视广告制作播发 [新增] |
4 | 2006-05-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罗发剑
[退出]
|
石少强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4-12-02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4】28号 | -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2014-11-28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4】28号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4]28号 当事人:封开县广播电视台 机构名称:封开县广播电视台, 代码:74081688, 机构类型: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罗发剑) 地址:封开县江口镇府前路, 有效期:自2013年08月16日至2017年08月16日止, 颁发单位:广东省封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22日,我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封开县广播电视台在有线电视台本港台、翡翠台频道插播发布的农药广告:“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广告内容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农药广告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遂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22日与广告主江苏托球农化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发布“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广告。当事人在受理广告业务时未查验上述广告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核实广告内容真实性,并且上述广告内容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止,当事人在有线电视台本港台、翡翠台频道插播发布上述广告,播放时间为52秒,广告主要内容:“(背景:一片柑橘、贡柑果树)果树得了炭疽病怎么办啊?用本品治疗柑橘、贡柑炭疽病800倍——1000倍正反均匀喷雾,病情严重时,隔10天复喷一次能有效预防、治疗、铲除炭疽病的发生与蔓延……(画面出现“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农药)……”。 经我局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产品在农业部登记的作物名称:苹果树,而当事人发布广告主要内容治疗柑橘、贡柑炭疽病超出了国家农业部核准的登记范围,对产品的适用范围、用途作虚假宣传,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收取的广告费收入8000元。 以上的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1、现场笔录1份,证实当事无法提供上述农药广告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核实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在有线电视台本港台、翡翠台频道插播发布农药广告的事实; 证据2、彭琦身份证复印件1份,“封开县广播电视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封开县广告信息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封开县广播电视台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受委托人员身份; 证据3 、封开县广播电视台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封开县广告信息部负责封开县广播电视台的广告业务,日常开展广播、电视广告业务使用“封开县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章”印章的事实; 证据4、彭琦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实当事人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在未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核实广告内容真实性;广告内容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有线电视台本港台、翡翠台频道插播发布:“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农药广告;经我局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产品在农业部登记的作物名称:苹果树,而当事人发布广告主要内容治疗柑橘、贡柑炭疽病超出了国家农业部核准的登记范围,对产品的适用范围、用途作虚假宣传,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收取的广告费收入8000元。 证据5、当事人提供广告发布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4年9月22日与广告主江苏托球农化有限公司签订“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农药广告发布合同,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在有线电视台本港台、翡翠台频道插播发布的事实。 证据6、提取当事人收取广告费发票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收取广告费8000元的事实; 证据7、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农药登记产品查询资料1份、提取当事人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音像记录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在有线电视台本港台、翡翠台频道插播发布的“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农药广告治疗柑橘、贡柑炭疽病,对产品的适用范围、用途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8、提取当事人发布“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广告内容画面5张,证实当事人发布的“炭特灵™——25%溴菌腈乳油”农药广告,治疗柑橘、贡柑炭疽病,与该产品在农业部登记的作物名称:苹果树不符,对产品的适用范围、用途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封工商经大处告字[2014]28号”《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真实性发布农药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当事人发布农药广告在广告内容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行为,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农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和第十五条“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广告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当事人发布虚假宣传的农药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工作,积极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自身的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规定所指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 二、没收广告费人民币捌仟元整;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项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前往本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3 | 2013-12-09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3】47号 | -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4 | 2013-06-05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3】12号 | -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5 | 2013-01-14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3】01号 | -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6 | 2012-06-12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2】21号 | -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7 | 2011-10-21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1]30号 | -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8 | 2011-06-29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1]15号 | -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9 | 2010-12-20 | 封工商经大处字[2010]27号 | - | 封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10 | 2010-06-21 | 封工商处字[2010]第D027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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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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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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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