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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广东汕头雅发食品有限公司,多年来致力于冲调类快速营养食品及孕婴童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公司拥有专业的产品研发团队,具备符合国家婴童食品标准要求的30万级净化车间及独立的空气处理系统,设备齐全的食品化验实验室,健全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严格的质量管理方针与措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即溶麦片,葡萄糖,核桃粉,豆奶粉,芝麻糊,早餐、蛋白奶,菊花晶,米粉等几大系列营养食品。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和售后服务各个...更多■广东汕头雅发食品有限公司,多年来致力于冲调类快速营养食品及孕婴童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公司拥有专业的产品研发团队,具备符合国家婴童食品标准要求的30万级净化车间及独立的空气处理系统,设备齐全的食品化验实验室,健全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严格的质公司总部设在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格力高就是旗下最着名品牌。 ...更多
公司名称 | 广东贝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华燕 关联3家企业 |
---|---|---|---|
曾用名 | 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4-07-2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50776493468X2 |
注册号 | 440507000002658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93468X |
住址 | 汕头市金平区北轴工业区G2幢-1 | ||
经营范围 | 食品技术研发;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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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财务负责人,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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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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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07-05 | 驻在地址变更 |
汕头市
龙湖区黄山路59号601、701-1
|
汕头市
金平区北轴工业区G2幢-1
|
2 | 2017-06-01 | 名称变更 |
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
|
广东贝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3 | 2017-03-30 | 经营场所变更 |
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59号601
|
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59号601
、701-1
|
4 | 2017-03-30 | 业务范围变更 |
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生物科技研发 [退出] |
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食品技术研发 [新增] |
5 | 2017-03-20 | 业务范围变更 |
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
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生物科技研发 [新增] |
6 | 2017-03-2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00000
|
1000.000000
(+900.0%)
|
7 | 2017-03-20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34-06-29[删除]
|
|
8 | 2017-03-20 | 经营场所变更 |
汕头市龙湖区
珠池工业区4座第六层
|
汕头市龙湖区
黄山路59号601
|
9 | 2016-05-10 | 业务范围变更 |
食品生产
|
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新增] |
10 | 2016-05-1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000000
|
100.000000
(+100.0%)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6-21 | 汕金岐(市监)处字﹝2024﹞005号 | - | 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办事处 |
2 | 2022-08-19 | 汕金市监处字〔2022〕161号 | -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1-02-10 | 汕金市监处字〔2021〕23号 | -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16-07-07 | 汕龙工商处字[2016]47号 | 当事人: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工业区4座第六层;法定代表人:陈华燕;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7000002658;经营范围:食品生产;成立日期:2004年7月20日;营业期限:2004年7月20日至2034年6月29日。 2016年4月12日,我局接消费者申诉举报反映,称在我局辖区内的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怡点早餐奶”包装标注“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恭候您的垂询”字样,实际上拨打该电话需要收费,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工商部门处理。经派员核查,当事人确有生产过外包装上标注“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恭候您的垂询”字样内容的“好怡点早餐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16年4月18日,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当天, 我局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华燕无法到场,现场由其指定员工郑锦春配合检查。经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有员工正在生产作业,车间及仓库内均未发现举报信所指的“好怡点早餐奶”产品,郑锦春现场承认该公司确实生产过上述“好怡点早餐奶”,暂时已停产,没有库存,仅留有未使用的包装袋样品。鉴此,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提取,并由郑锦春签名确认,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请其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派员到我局接受调查。 该案至2016年5月20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4000890754”电话号码是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7日通过互联网向中国联通公司申请的号码,至今共充值二次共2000元,用于支付月租及通话费。当事人于2016年1月份生产过一个批次包装袋背面标注有“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等字样内容的“好怡点早餐奶”产品。该批产品数量共5箱,规格:758g×12袋/箱,销售价144元/箱。至被我局查获时止,产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720元。 当事人对上述的行为事实均予以承认。 调查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好怡点早餐奶”包装上标注的“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该电话号码经我局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珠江营业厅咨询,4000号码的计费标准为:(1)移动电话发起呼叫:主叫用户:本地拨打时,按本地通话费标准,漫游拨打时按漫游通话费标准,由移动电话运营商收取;被叫用户:按现行国内长途通话费标准,由中国联通收取。(2)固定电话发起呼叫:主叫用户:支付本地通话费,由固定电话运营商收取;被叫用户:按现行国内长途通话费标准,由中国联通收取。因此,当事人使用的“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实际上是双向收费的电话号码,消费者拨打该号码需要支付相应通话费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6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照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和2016年4月27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营“好怡点早餐奶”产品和产品包装的标注等有关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生产“好怡点早餐奶”产品的包装袋更换前更换后拍照2张,证明“好怡点早餐奶”产品包装袋上标注宣传用语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好怡点早餐奶”产品的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好怡点早餐奶”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好怡点早餐奶”产品检验报告1份、“好怡点”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好怡点早餐奶”产品的相关信息材料;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珠江营业厅查询4000号码的资费证明1份,证明了4000890754号码通话费的计费标准。 以上主要证据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16年5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汕龙工商(津)处告字[2016]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扩大市场效应,吸引消费者购买,利用“免费营养热线”吸引消费者,在其生产的“好怡点早餐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字样,主观上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电话号码是免费服务电话,拨打该电话无需付出额外费用,做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进而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规定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间认识到错误,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帮助教育当事人,促使其吸取教训,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参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综合裁量原则及幅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汕头市龙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及下属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31日 | 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5 | 2016-05-31 | 汕龙工商处字[2016]47号 | - | ! |
6 | 2016-01-22 | 汕龙工商处字【2015】167号 | 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龙工商处字[2015]167号 当事人: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工业区4座第六层;法定代表人:陈华燕;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7000002658;经营范围:食品生产;成立日期:2004年7月20日;营业期限:2004年7月20日至2034年6月29日;联系电话:88622688。 2015年10月10日,我局接消费者申诉举报反映,称在我局辖区内的汕头市龙湖区雅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贝丽美蛋白奶”包装标注“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恭候您的垂询”字样,实际上拨打该电话需要收费,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工商部门处理。经派员核查,当事人确有生产过外包装上标注“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恭候您的垂询”字样内容的“贝丽美蛋白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15年10月10日,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当天, 我局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内容,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华燕无法到场,现场由其指定员工罗李洋配合检查。经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有员工正在生产作业,车间及仓库内均未发现举报信所指的“贝丽美蛋白奶”产品,罗李洋现场承认该公司确实生产过上述“贝丽美蛋白奶”,但已停产,没有库存,仅留有未使用的包装袋样品。鉴此,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提取,并由罗李洋签名确认,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请其于2015年10月10日下午到我局接受调查。 该案至2015年11月25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4000890754”电话号码是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7日通过互联网向中国联通公司申请的号码,至今共充值二次共2000元,用于支付月租及通话费。当事人于2015年7月份生产过一个批次包装袋背面标注有“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等字样内容的“贝丽美蛋白奶”产品。该批产品数量共5箱,规格:400g×24袋/箱,销售价132元/箱。至被我局查获时止,该5箱产品当事人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660元。 当事人对上述的行为事实均予以承认。 调查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贝丽美蛋白奶”包装上标注的“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该电话号码经我局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珠江营业厅咨询,4000号码的计费标准为:(1)移动电话发起呼叫:“主叫用户:本地拨打时,按本地通话费标准,漫游拨打时按漫游通话费标准,由移动电话运营商收取;被叫用户:对于每一个长途呼叫,支付0.08元/6秒的长途话费。对于本地用户(含固定电话用户和移动、联通手机用户),支付收费0.1元/分钟服务费。”(2)固定电话发起呼叫:“主叫用户:支付本地通话费,由固定电话运营商收取;被叫用户:对于每一个长途呼叫,支付0.08元/6秒的长途话费。对于本地用户(含固定电话用户和移动、联通手机用户),支付收费0.1元/分钟服务费。”因此,当事人使用的“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实际上是双向收费的电话号码,消费者拨打该号码是需要支付相应通话费用的。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5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照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和2015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贝丽美蛋白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标注“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的有关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生产“贝丽美蛋白奶”产品的包装袋拍照2张,证明“贝丽美蛋白奶”产品包装袋上标注“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贝丽美蛋白奶”产品的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贝丽美蛋白奶”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贝丽美蛋白奶”产品检验报告1份、“贝丽美”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贝丽美蛋白奶”产品的相关信息材料;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珠江营业厅查询4000号码的资费证明1份,证明了4000890754号码是双向收费电话及其通话计费标准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15年12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汕龙工商(津)处告字[2015]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扩大市场效应,吸引消费者购买,利用“免费营养热线”吸引消费者眼球,在其生产的“贝丽美蛋白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免费营养热线:4000890754”字样,主观上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电话号码是免费服务电话,拨打该电话无需付出额外费用,做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进而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规定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间认识到错误,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帮助教育当事人,促使其吸取教训,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参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综合裁量原则及幅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平安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 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7 | 2015-12-07 | 汕龙工商处字【2015】167号 | - | ! |
8 | 2014-03-06 | 汕龙工商处字〔2014〕29号 | - | ! |
9 | 2013-04-19 | 汕龙工商行处字【2013】第 77号 | - | ! |
10 | 2012-08-17 | 工商字[]第号 | -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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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2-10 | 汕金市监处字﹝2021﹞23号 | 1、当事人在其自建网中关于涉案两款产品“红枣紫薯燕麦片”、“红枣枸杞燕麦片”的宣传内容是其委托王力设计并上传,当事人为广告主,王力为广告经营者。 2、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涉案两款产品具有其在自建网中宣称的“能够降低胆固醇,增加肠胃蠕动,有排毒和减肥的作用”,也无法提供王力的联系方式供我局进一步了解情况。 3、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双方签订了《网站产品介绍设计合同》,协议协定广告经营者设计并发布广告主自建网中关于涉案两款产品的介绍展示内容后,广告主支付2500元。综上,广告费用合计25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500元,上缴国库。 |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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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布日期 | 岗位 | 薪资 | 学历 | 工作经验 | 城市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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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2K-6K
来自 2 条样本
说明:工资水平在¥2K-6K之间,其中拿 工资的人占比最多达到,该数据统计于该企业近一年在各网站发布的公开薪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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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
1 | 江西南昌济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南昌济生、桑海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物流承运商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竞标方 | 2023-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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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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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10 | 贝士 | 70115854 | 29类-食品 | |
2 | 2023-03-17 | 贝氏燕 | 70252373 | 30类-方便食品 | |
3 | 2023-03-10 | 贝士 | 70090259 | 30类-方便食品 | |
4 | 2021-04-02 | 贝氏 BAIYTH | 54926880 | 05类-医药 | |
5 | 2020-09-25 | 贝氏 BAIYTH | 50046956 | 29类-食品 | |
6 | 2021-06-30 | 贝氏 BAIYTH | 57336099 | 35类-广告销售 | |
7 | 2021-06-29 | 饱贝早膳好 | 57287728 | 29类-食品 | |
8 | 2021-06-29 | 饱贝早膳好 | 57287803 | 30类-方便食品 | |
9 | 2021-05-20 | 贝氏 BAIYTH | 56230237 | 29类-食品 | |
10 | 2020-09-25 | 贝氏 BAIYTH | 50046956A | 29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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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公布日 | 专利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公布号 | 专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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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日期 | 网站名称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
1 | 2018-07-16 | 广东贝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www.yafafoods.cn | 粤ICP备11024943号 |
2 | 2018-07-16 | 广东贝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www.gdbssp.com | 粤ICP备11024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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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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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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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