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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乾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电话:13509267*** 更多

官网: -

邮箱:496910050@qq.com 更多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3号华逸花园3号楼103号铺之二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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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8-14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14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清远市乾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满泉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清远市乾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所属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土地管理业-土地登记服务-土地登记服务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4-04-08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802096565910W
注册号 441800000085493 组织机构代码 096565910
住址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3号华逸花园3号楼103号铺之二
经营范围 机电设备、五金水电零配件贸易及安装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清远市乾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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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罗满泉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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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3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经理,执行董事
2 监事
3 财务负责人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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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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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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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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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10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9-03-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130
1151
2 2017-11-14 经营场所变更 清远市 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6A02b号
清远市 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3号华逸花园3号楼103号铺之二
3 2017-11-14 章程备案 章程
章程修正案
4 2016-03-02 驻在地址变更 清远市 新城北江三路一号金鑫花园五号楼5层03号(仅限办公)
清远市 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6A02b号
5 2016-03-02 投资人(股权)变更
股东发生变更[新增]
6 2016-03-02 章程备案 章程[新增]
7 2016-03-0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股东发生变更[新增]
8 2016-03-0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罗满泉,执行董事,经理
冯汝星,监事 [退出]
罗满泉,执行董事,经理
梁志文,监事 [新增]
9 2014-04-18 名称变更 清远市乾鑫电 设备有限公司
清远市乾鑫 电设备有限公司
10 2014-04-18 业务范围变更 设备、五金水电零配件贸易及安装维护。
电设备、五金水电零配件贸易及安装维护。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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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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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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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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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7-10-18 清城工商新城处字(2017)80号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清城工商新城处字(2017)80号                                   当事人:清远市乾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96565910W;住所:清远市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6A02b号;负责人姓名:罗满泉;公司类型: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机电设备、五金水电零配件贸易及安装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4月8日 ,营业期限:长期。                                                                                    2017年9月4日清远市乾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知其公司因未公示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遂于2017年9月28日来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通过工商业务系统确认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遂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4月8日经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据当事人称,工作疏忽,忘记了这项工作,所以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15、2016年度年度报告。因此2016年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未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2015和2016年年度报告。 经核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工商业务内部系统均显示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于2016年7月12日和2017年7月10日被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7年9月7日当事人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成功补录2015和2016年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登记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及相关的委托权限;                                         (三)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2015和2016年度报告的事实。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工商业务系统查询资料截图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7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工商新城处告字〔2017〕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自愿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了不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们查明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同时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清城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工商局新城工商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8日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工商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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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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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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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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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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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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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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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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