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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丘雪媚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5-07-2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403351969884N |
注册号 | 441421000047333 | 组织机构代码 | 351969884 |
住址 | 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梅州师范侧) | ||
经营范围 | 商业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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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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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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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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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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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10-13 | 梅市工商梅县处字[2017] 第218号 |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市工商梅县处字[2017] 第218号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41421000047333; 负责人:丘雪媚; 企业住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梅州师范侧); 经营范围:商业服务业〓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信息显示“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于2016年7月15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9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经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梅州师范侧)主要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据当事人陈述现今处于亏本的经营状态。 再查明,为做好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工作,梅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30日在梅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公示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的公告》,2016年1月1日在梅州日报刊登了《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的公告》和2016年6月7日在梅州日报刊登了《敦促商事主体年报的通告》,我局也在梅州市梅县区广播电视台播放了《关于敦办2015年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要求各商事主体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同时,我局也向当事人送达了《催办企业年报信息公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 再查明,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未在2016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该公司2015年度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于2016年7月15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除当事人主动承认上述事实行为外,且还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年报情况截图等证据材料作进一步证明。 鉴于以上查明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逾期参加企业信息年报公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梅市工商梅县处告字[2017]第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现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梅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编号:NO. )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梅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编号:NO. )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 2017 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市工商梅县处字[2017] 第218号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41421000047333; 负责人:丘雪媚; 企业住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梅州师范侧); 经营范围:商业服务业〓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信息显示“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于2016年7月15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9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经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梅州师范侧)主要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据当事人陈述现今处于亏本的经营状态。 再查明,为做好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工作,梅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30日在梅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公示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的公告》,2016年1月1日在梅州日报刊登了《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的公告》和2016年6月7日在梅州日报刊登了《敦促商事主体年报的通告》,我局也在梅州市梅县区广播电视台播放了《关于敦办2015年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要求各商事主体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同时,我局也向当事人送达了《催办企业年报信息公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 再查明,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未在2016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该公司2015年度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于2016年7月15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除当事人主动承认上述事实行为外,且还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年报情况截图等证据材料作进一步证明。 鉴于以上查明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逾期参加企业信息年报公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梅市工商梅县处告字[2017]第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现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梅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编号:NO. )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梅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编号:NO. )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 2017 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市工商梅县处字[2017] 第218号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41421000047333; 负责人:丘雪媚; 企业住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梅州师范侧); 经营范围:商业服务业〓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信息显示“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于2016年7月15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9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经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贵村(梅州师范侧)主要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据当事人陈述现今处于亏本的经营状态。 再查明,为做好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工作,梅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30日在梅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公示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的公告》,2016年1月1日在梅州日报刊登了《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的公告》和2016年6月7日在梅州日报刊登了《敦促商事主体年报的通告》,我局也在梅州市梅县区广播电视台播放了《关于敦办2015年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要求各商事主体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同时,我局也向当事人送达了《催办企业年报信息公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 再查明,广州市翰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未在2016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该公司2015年度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于2016年7月15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除当事人主动承认上述事实行为外,且还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年报情况截图等证据材料作进一步证明。 鉴于以上查明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逾期参加企业信息年报公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梅市工商梅县处告字[2017]第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现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梅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编号:NO. )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梅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编号:NO. )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 2017 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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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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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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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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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