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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电话:0759-7734*** 更多

官网: -

邮箱:1173591160@qq.com 更多

地址:遂城镇遂海路西溪河桥头南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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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5-26

简介: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顺溪豪城商住区位于遂溪县县城遂溪河畔东面是县城主通道河滨西路西北面与湛江教育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遂溪县第二、第四中学一墙之隔南面是207国道用地面积185亩环境优美地理位置优越。规划建设40幢11~23层商住楼及配套商业街、商务酒店、农贸市场、幼儿园等设施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小区内绿化率达32%配套建设商住区主出口跨遂溪河桥梁、河滨西路100多亩绿化休闲带等市政设施将建成粤西地区县级城区一流商住区。 ...更多

  • 基本信息 28
  • 司法风险 52
  • 经营风险 12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胜 关联7家企业
曾用名 遂溪县启达实业有限公司,遂溪县新科荣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注册资本 8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03-08-18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823753654973M
注册号 440823000007095 组织机构代码 753654973
住址 遂城镇遂海路西溪河桥头南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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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沈胜
*** ***
2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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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经理,执行董事
2 监事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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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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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变更记录 24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2-11-1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沈胜
沈小军 [退出]
沈胜
湛江壮苗花卉有限公司 [新增]
2 2022-11-1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沈胜 5530.000000万 [退出]
沈小军 2370.000000万 [退出]
沈胜 7900.000000万 [新增]
湛江壮苗花卉有限公司 100.000000万 [新增]
3 2022-11-11 业务范围变更 房地产开发、销售 [退出]
物业管理、租赁 [退出]
生产、销售(多功能水泥预制空心砖、隔墙板) [退出]
购销: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 [新增]
停车场服务 [新增]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新增]
建筑材料销售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4 2022-11-1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7900万元
8000万元 (+1.27%)
5 2021-10-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何华(监事)
沈小军(执行董事,其他人员,经理) [退出]
何华(监事)
沈胜(经理,执行董事) [新增]
6 2021-10-22 负责人变更 沈小军 [退出]
沈胜 [新增]
7 2021-05-27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8000万元
7900万元人民币 (-1.25%)
8 2021-05-27 章程备案 章程[新增]
9 2017-10-3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3000.000000
8000.000000 (+166.67%)
10 2015-04-21 负责人变更 沈胜 [退出]
沈小军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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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律诉讼 40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法院公告 5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人 公告类型 法院 详情
1 2020-09-03 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李思、梁燕 裁判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详情
2 2020-03-31 原告: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被告:李思,梁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详情
3 2019-12-26 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李思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详情
4 2018-10-14 李永辉、李雪丹、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详情
5 2018-08-21 苏康壮、张国珍、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详情
被执行人 2
序号 案号 立案日期 执行法院 执行标的 详情
1 (2023)粤0804执920号 2023-07-06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210200 详情
2 (2023)粤0804执恢53号 2023-05-16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155950 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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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1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7-02-22 湛坡工商处字〔2017〕5号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坡工商处字〔2017〕5号   当事人: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遂城镇遂海路西溪河桥头南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823753654973 法定代表人:沈小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租赁;生产、销售;购销: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3年8月18日经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及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化工产品,装饰材料。 当事人于2016年3月9日参加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的竞标会,竞得湛江市奋勇大道与海湾大道交汇处双面T型广告牌叁年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设置地点:奋勇大道与海湾大道交汇处;广告形式,T型广告牌喷绘。版面规格:18米×6米:版面数量:2面,版面面积:216平方米;设施高度:18米。租金叁年(36个月);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元),即每月租金约壹万柒仟贰佰贰拾万元整(17220.00元) 2016年9月12日当事人委托冠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喷绘位于湛江市奋勇大道与海湾大道交汇处的两幅双面T型房地产户外广告,版面面积为216平方米,广告内容标有:“启达,东海岸。7733333,全新品宅,纳海揽园,126-189㎡,南向两梯三户,双景楼王,火爆认筹,项目地址:海东新区奋勇大道中(海湾大桥南侧)”等字样。据当事人委托该公司行政助理何景福供述确认,上述两幅T型房地产户外广告的喷绘费用每幅壹仟捌佰元,两幅共计叁仟陆佰元整(1800×2=3600)。 另外,当事人于2015年11月底至案发日止还委托冠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海河路制作喷绘20幅小型户外房地产广告,其中两幅广告内容为:“启达,东海岸二期,海东销冠,数千高端业主,售楼部前引200米”。每幅喷绘费80元,共计2×80=160元。因当事人和冠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喷绘业务是年终结算,目前无法提供票据。以上广告费用总计:3680.00元。 2016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为了证实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小型房地产户外广告内容:“启达,东海岸二期,海东销冠,数千高端业主”的真实性,向湛江市坡头区房产管理局专项查核在海东新区商品房销售的四个单位(公司名称):1、恒大地产集团湛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绿洲);2、湛江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旋湾);3、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启达东海岸);4、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海东广场)的情况。经湛江市坡头区房地产管理局在2016年10月20日出具证明显示,当事人在海东新区销售的商品房数量并不是销冠,按实际销售量排行第三。 经查实,上述广告的内容都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的,冠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只负责喷绘制作,安装以及根据合同及办理户外广告相关事宜。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证据复制(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 证据二、《询问通知书》(湛坡工商询字[2016]31号)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 证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四、《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JT2016030907)1份,证明当事人与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和委托冠龙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和小型户外广告制作及喷绘等事实; 证据六、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七、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八、湛江市坡头区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坡头区(海东新区)商品房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7年2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坡工商告字〔2017〕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称其愿意接受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恳请本局能减少对当事人的处罚,并表示已对违法行为作出整改。 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并保证今后守法经营,立即消除广告违法内容。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适中处罚。 当事人发布上述户外房地产广告内容中使用了“楼王”、“销冠”字样的用语,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也可能引起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坡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2017年2月23日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详情
2 2016-07-14 湛工商赤北桥处字[2016]43号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坎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湛工商赤北桥处字〔2016〕43号当事人: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753654973M;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者姓名:沈小军;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租赁;生产、销售(多功能水泥预制空心砖、隔墙板);购销: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  址:遂城镇遂海路西溪河桥头南; 2016年6月24日,湛江市工商局赤坎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游泳馆正门的车辆进出自动拦杠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长4米,宽1米,上面印有“启达、东海岸,海景3房53万,享12年全龄教育”等宣传内容。本局于7月10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20日至案发时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擅自在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游泳馆正门的车辆进出自动拦杠上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目前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湛工商赤北桥告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你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逾期按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赤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坎分局北桥工商所 详情
3 2016-03-22 湛工商经支处字〔2016〕第10号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工商经支处字〔2016〕第10号   当事人: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遂城镇遂海路西溪河桥头南 ; 注册号:440823000007095; 负责人:沈小军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租赁;生产、销售(多功能水泥预制空心砖、隔墙板);购销: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经查,当事人在湛江市海东新区开发的启达东海岸房地产项目的15、16栋楼盘于2015年9月26日正式开盘售卖,为了新开售的楼盘进行宣传推广,当事人于2015年9月中旬在位于湛江市海东新区海湾南路6号的启达东海岸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门口摆放有主题为“启达·东海岸PK湛江一线海景房”的广告宣传画,宣传画的内容含有“启达·东海岸PK湛江一线海景房;X沙湾广场,距海125米,5公里观海视野(11000元/㎡),10公里观海视野(22000元/㎡),1公里观海视野=2200元/㎡;丽湾X邸,距海400米,2010年(7000元/㎡),2015年(12900元/㎡),海景房1年=盈利1180元/㎡;X海城,距海600米,海景单位(12000元/㎡),非海景单位(8000元/㎡),海景-非海景=4000元/㎡;启达·东海岸,距海400米,4880元/㎡起,15公里观海视野+升值海东+海景房=4880元/㎡起”等字样。 现查明,上述宣传画的广告内容标示的“X沙湾广场、丽湾X邸、X海城”所指的楼盘为“金沙湾广场、丽湾名邸、澳海城”,而广告内容数据来源(包含“金沙湾广场”、“丽湾名邸”、“澳海城”等房地产楼盘的销售数据及地图信息)均是从房地产网站上统计得来,该广告宣传画是当事人外聘肖世念(电话号码13790672733)个人负责制作的,目前该人因无法联系,制作费用无法计算。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24日分别到湛江市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湛江市区的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调查发现:“金沙湾广场”房地产截止至2015年9月份在售的楼盘最低价格为8650元/㎡,最高价格为23529元/㎡,均价为12421元/㎡;“丽湾名邸”房地产2010年度对外销售的楼盘最低售价为6727元/㎡,最高售价为13160元/㎡,均价为11000元/㎡,2015年度对外销售的楼盘最低售价为7088元/㎡,最高售价为13039元/㎡,均价为12000元/㎡,2010年-2015年楼盘均价涨幅为1000元/㎡,平均每年升值200元/㎡;“澳海城”房地产截止2015年9月份对外销售的楼盘最高价格为10820元/㎡,最低价格为8306元/㎡,最高、低价楼盘差价为2514元/㎡。 2015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前往当事人开发的“启达东海岸”房地产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启达东海岸”房地产目前共有1、2期楼盘在对外开售,售价最低的户型价格为4880元/㎡,只有一户,售价最高的户型价格为7410元/㎡,所有户型均价为6200元/㎡。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主管的陪同下前往上述售价为4880元/㎡的户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海东新区海湾南路6号启达东海岸商品住宅小区二期16幢一座204单位)进行考察,发现该户型住房为园林房,坐向靠近园林,且房内的各个窗户均无法观望到海景,目前该户型楼盘已经售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丽湾X邸,距海400米,2010年(7000元/㎡),2015年(12900元/㎡),海景房1年=盈利1180元/㎡;X海城,距海600米,海景单位(12000元/㎡),非海景单位(8000元/㎡),海景-非海景=4000元/㎡;启达·东海岸,距海400米,4880元/㎡起,15公里观海视野+升值海东+海景房=4880元/㎡起”,上述广告内容中标示的“丽湾X邸”和“ X海城”实际上是指“丽湾名邸”楼盘和“澳海城”楼盘,上述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事实不符,且当事人广告中所指的售价为4880元/㎡的启达·东海岸楼盘只有一户,且该户型楼盘为园林房,房内的各个方向对外均无法观望到海景。当事人通过列举一个不真实的其他房地产楼盘销售情况来与其所售楼盘进行对比,并以明确的图示和文字来宣传其所售楼盘更值得购买,宣传其楼盘的价值优于其他房地产楼盘的价值,进行贬低竞争对手,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一)刊登对比性或者声明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执法人员提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1):《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执法情况及当事人发布广告的相关情况;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 证据(4):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5):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启达·东海岸PK湛江一线海景房”广告的电子文档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7):《证据复制(提取)单》共4张,证明当事人在启达东海岸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门口摆放有主题为“启达·东海岸PK湛江一线海景房”的广告宣传画及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主管的陪同下前往上述售价为4880元/㎡的户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海东新区海湾南路6号启达东海岸商品住宅小区二期16幢一座204单位)进行考察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启达·东海岸”认购书1份及《关于启达东海岸现场广告画面的工商回应》1份,证明当事人关于售格为4880元/㎡的启达东海岸楼盘已售出及“启达·东海岸PK湛江一线海景房”广告内容的数据来源; 证据(9):执法人员对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各1份、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明广和“澳海城”房地产的销售情况; 证据(10):湛江市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丽湾名邸住宅小区2010年、2015年房屋销售价格”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丽湾名邸房地产的销售情况; 证据(11):湛江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我司销售楼盘有关情况的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金沙湾广场房地产的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6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工商经支听告字〔2016〕第10号),当事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局提交《申辩意见书》书面材料一份,材料称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仅在2015年8月底至9月中使用了半个月,之后便已停止使用,且在我局调查期间更没有使用,当事人认为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且已经及时改正,希望本局给予当事人纠正的机会,并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并充分认识其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及时对其发布的涉案广告进行修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湛江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湛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分行、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广东南粤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前往本局(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乐怡路)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4 2016-02-26 湛坡工商处字〔2016〕2号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坡工商处字〔2016〕2号         当事人: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823000007095 ;      经营场所:遂城镇遂海路西溪河桥头南;      法定代表人:沈小军;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租赁;生产、销售(多功能水泥预制空心砖、隔墙板);购销: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其楼盘的促销宣传,于2015年12月13日在当事人的“启达·东海岸”楼盘及路口均发布有户外宣传广告,广告标示:“全新12栋、买房抽奔驰”等内容。同时在“启达·东海岸”楼盘销售部有宣传广告单张向顾客派送,宣传广告单张也标示有:“全新12栋、买房抽奔驰”等内容。    当事人的“买房抽奔驰”活动有具体的操作规则,针对的顾客为其12栋开盘—2016年1月12日期间成功认购房源的业主,本次抽奖奖品为奔驰车一台,型号为“smart”(裸车价为12.5万),本奖品为裸车,购车车身价由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以上当事人有奖销售所设置的奖品“奔驰车smart”,梅赛德斯奔驰官方的市场指导价格为125000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的宣传广告发布的事实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的宣传广告发布和有奖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细则》和《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确认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奖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五份。证明当事人的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的宣传广告发布的事实。 证据五:《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宣传广告单张》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的宣传广告发布的事实。     证据六: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七:《委托授权书》一份、《法定代表人沈小军和被委托人何景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八:《梅赛德斯奔驰官方网站“奔驰车smart”技术参数》复印件一份,证明“奔驰车smart”市场指导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16年2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坡工商告字〔20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的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的有奖销售开始时间较短,其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资料,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一般,并且在执法部门调查后主动将宣传广告撤销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四)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启达东海岸“买房抽奔驰”活动的有奖销售促销活动,其奖品单项价值金额已经超过法定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坡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详情
5 2016-02-24 湛工商经支处字〔2016〕第10号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6 2015-09-18 遂工商遂处字(2015)19号 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工商遂处字〔2015〕19号   当事人: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遂城镇遂海路西溪河桥头南;法定代表人:沈小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44082300000709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租赁;生产、销售(多功能水泥预制空心砖、隔墙板);购销: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6月19日,遂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监督检查时,依据执法程序对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执法人员曾勋当天对案源进行登记。为了进一步将情况调查清楚,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19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执法人员曾勋、梁标于2015年6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15年7月2日,曾勋、肖南京在遂城工商所二楼监管执法组办公室对广东启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树青进行了询问,了解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于2015年6月12日,在遂城镇遂海路西溪河桥头南立有一幅大型广告牌,该广告牌印有“启达世家现楼学位房 9月即读名校 终极让利10万/套 10万粽子 到访即送 7722222 遂溪工商户外广登字[2015]000 号” 的内容。经核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1日委托广告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19日以该广告内容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于2015年6月16日,在其公司在建楼房外墙悬挂着两幅广告,分别印有:“请全遂溪人过端午 即日起10万粽子到访即送 遂溪工商户外广登字[2015]00069号”和 “现楼学位房 终极让利10万/套 遂溪工商户外广登字[2015]00069号”的内容。经执法人员核实,遂溪工商户外广登字[2015]00069号核准登记的内容是:“启达世家,最后一幢,河景单位,5月24日开盘”,并不是以上广告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审查批准,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为了解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情况而向当事人制作的法律文书(遂工商遂询字[2015]20号)。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核准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拍摄相片。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所拍摄到的现场情况。当事人签名确认。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图片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5年8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工商遂告字〔2015〕19号),当事人以已委托广告公司代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只是未获批准、广告内容针对端午节、无社会危害性、时效性短、处罚畸重为由递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并于2015年9月17日提供了1份湛江市冠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已于2015年6月21日撤掉了2015年6月12日和2015年6月16日发布的违法广告。同时,还提供了1份说明,说明该公司没收到群众对本次活动的投诉。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认真进行复核,并召开了案件讨论会,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部分成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罚款金额由告知的20000元减至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 根据查明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及其违法情节,认识态度、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对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本局决定限期当事人在15天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并作以下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7 2014-07-25 湛坡工商南处字[2014]30号 - ! 详情
8 2012-10-22 遂工商经大二处字〔2012〕16号 -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9 2012-06-06 遂工商中处字(2012)65号 - ! 详情
10 2011-01-06 遂工商经大二处字(2011)11号 -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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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1
序号 巡查日期 监督发现问题 处理情况 处理意见 属地工商所
1 2016-07-21 - - 正常 湛江市气象局

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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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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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1 数据来源:互联网

¥2K-6K

(16条工资数据)

2K-3K 3K-4.5K 4.5K-6K
75% 18.8% 6.3%
各薪酬区间占比

说明:工资水平在¥2K-6K之间,其中拿 工资的人占比最多达到,该数据统计于该企业近一年在各网站发布的公开薪酬,仅供参考。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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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2
序号 标题 角色 发布日期 源地址
1 成都市郫都区梓潼综合开发项目X18地块及X18公服配套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方 2019-11-29 详情
2 湛江市实验小学购买工作用房项目成交公告 竞标方 2017-09-0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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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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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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