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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鸣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广州市新大新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5-12-0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101781245616N |
注册号 | 440104000072989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245616 |
住址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3号裙楼1-4层 | ||
经营范围 |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木制容器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灯具销售;玩具销售;美发饰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茶具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品销售;箱包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钟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珠宝首饰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仪器仪表修理;日用电器修理;洗染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皮革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日用家电零售;鞋帽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卫生洁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网络技术服务;包装服务;乐器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财务咨询;专业设计服务;鲜肉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食用菌菌种经营;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药品零售;酒类经营;游艺娱乐活动;理发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小食杂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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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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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6-04 | 负责人变更 |
李波
[退出]
|
彭鸣
[新增]
|
2 | 2022-08-01 | 业务范围变更 |
烟草制品零售
药品零售 文具用品批发 预包装食品批发 [退出] 预包装食品零售 [退出] 乳制品批发 [退出] 酒类零售 [退出] 散装食品零售 [退出] 散装食品批发 [退出] 乳制品零售 [退出]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退出] 日用家电设备零售 [退出] 日用杂品综合零售 [退出]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退出] 验光配镜服务 [退出]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退出] 通信设备零售 [退出] 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 [退出] 五金零售 [退出] 鞋帽批发 [退出] 服装批发 [退出] 家用电器批发 [退出] 计算机零售 [退出] 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 [退出] 广告业 [退出] |
文具用品批发
烟草制品零售 药品零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新增]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新增]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新增]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新增]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新增] 木制容器销售 [新增] 户外用品销售 [新增] 母婴用品销售 [新增] 灯具销售 [新增] 玩具销售 [新增] 美发饰品销售 [新增] 办公设备销售 [新增] 茶具销售 [新增] 日用玻璃制品销售 [新增] 办公设备耗材销售 [新增] 日用杂品销售 [新增] 礼品花卉销售 [新增] 日用品销售 [新增] 箱包销售 [新增] 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 [新增] 电子产品销售 [新增] 皮革制品销售 [新增] 日用木制品销售 [新增] 针纺织品销售 [新增] 金银制品销售 [新增] 钟表销售 [新增]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 [新增] 家用电器销售 [新增] 服装辅料销售 [新增] 服装服饰批发 [新增]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 [新增] 日用百货销售 [新增] 食品添加剂销售 [新增] 珠宝首饰批发 [新增] 汽车零配件批发 [新增] 食用农产品批发 [新增]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新增] 珠宝首饰零售 [新增] 食用农产品零售 [新增] 文具用品零售 [新增]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 [新增] 服装服饰零售 [新增]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新增] 广告设计、代理 [新增]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新增] 物业管理 [新增]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新增] 仪器仪表修理 [新增] 日用电器修理 [新增] 洗染服务 [新增] 摄影扩印服务 [新增] 皮革销售 [新增] 化妆品零售 [新增] 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新增]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新增]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新增] 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 [新增] 家用视听设备销售 [新增] 通信设备销售 [新增]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新增] 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 [新增] 日用家电零售 [新增] 鞋帽零售 [新增]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 [新增] 卫生洁具销售 [新增] 五金产品零售 [新增]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新增] 市场营销策划 [新增] 网络技术服务 [新增] 包装服务 [新增] 乐器零售 [新增] 新鲜水果零售 [新增] 新鲜蔬菜零售 [新增] 财务咨询 [新增] 专业设计服务 [新增] 鲜肉零售 [新增] 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 [新增] 食用菌菌种经营 [新增] 食品经营 [新增] 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 [新增] 酒类经营 [新增] 游艺娱乐活动 [新增] 理发服务 [新增] 出版物零售 [新增] 出版物互联网销售 [新增] 小食杂 [新增] |
3 | 2019-03-22 | 负责人变更 |
李艳华
[退出]
|
李波
[新增]
|
4 | 2016-09-26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退出]
|
换照
[新增]
|
5 | 2016-09-26 | 负责人变更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退出]
|
卢杨月
[新增]
|
6 | 2014-12-26 | 负责人变更 |
冯照满
[退出]
|
李艳华
[新增]
|
7 | 2014-06-11 | 负责人变更 |
汤景韵
[退出]
|
冯照满
[新增]
|
8 | 2014-06-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货
[退出]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含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 [退出] 验眼配镜 [退出]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精饮料)、散装食品(不含现场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7日) [退出] 零售:酒(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经营) [退出] 场地出租 [退出]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退出] |
日用家电设备零售
[新增]
文具用品批发 [新增] 日用杂品综合零售 [新增]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新增] 验光配镜服务 [新增]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新增] 通信设备零售 [新增] 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 [新增] 五金零售 [新增] 鞋帽批发 [新增] 服装批发 [新增] 家用电器批发 [新增] 计算机零售 [新增] 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 [新增] 广告业 [新增] 预包装食品批发 [新增] 预包装食品零售 [新增] 乳制品批发 [新增] 酒类零售 [新增] 散装食品零售 [新增] 散装食品批发 [新增] 烟草制品零售 [新增] 乳制品零售 [新增] 药品零售 [新增]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新增] |
9 | 2013-05-14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货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含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 验眼配镜 场地出租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7月28日) [退出] |
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货
零售:卷烟、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含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 验眼配镜 场地出租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精饮料)、散装食品(不含现场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7日) [新增] 零售:酒(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经营) [新增] |
10 | 2013-02-05 | 负责人变更 |
黎汉辉
[退出]
|
汤景韵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2-10-26 | 穗越市监处罚〔2022〕276号 | -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08-30 | 穗越市监处罚〔2022〕208号 | -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0-09-17 | 穗越市监食处字【2020】000073号 | -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19-12-16 | 穗越市监妆处字〔2019〕4号 | -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2012-03-08 | 穗工商越分处字[2012]160号 | -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黄花工商所 |
6 | 2010-06-28 | 穗工商越分处字[2010]592号 | -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黄花工商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2-10-26 | 穗越市监处罚﹝2022﹞276号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781245616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波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3号裙楼1-4层2022年6月2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3号裙楼1-4层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06-23的“柑”进行抽检,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2022年7月29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柑《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7-1281),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当事人于同日签认《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未发现同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在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复检申请》,2022年8月1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并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复检。2022年9月,我局收到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出具:柑《检验检测报告》(No.GSJ/2022-FJ004),该《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所检样品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8日,我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6月23日,广州市众宜优选贸易有限公司向当事人供应产品“柑”5公斤,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退货2.908公斤,供货及退货单价是30.94元/公斤,销售单价是31.90元/公斤,期间除抽检2.092公斤外未售出,实际销售总额为66.70元,总货值金额为2.908×31.90+66.70=159.47元,违法所得为66.7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柑”的送货及退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本局于2022年8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本局向当事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签收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单执》1份;3.本局于2022年9月6日及2022年9月16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范全德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4.当事人提交的送货及退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各1份;5.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7-1281)1份,;6.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GSJ/2022-FJ004)1份;7.本局在2022年8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要求,对本局的处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08-30 | 穗越市监处罚﹝2022﹞208号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781245616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波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3号裙楼1-4层2022年3月2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3号裙楼1-4层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12-29的“陈皮红糖姜”进行抽检,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2年4月26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陈皮红糖姜《检验报告》(编号为:食安2022-03-2770),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当事人于同日签认《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未发现同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在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5月4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复检申请》,2022年5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并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2022年5月27日,我局收到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陈皮红糖姜《检测报告》(编号:22SP01696),该《检验报告》显示,铅(以Pb)检测结果为1.70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9日,我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3日从广州市毓键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陈皮红糖姜”32瓶,并于2022年4月7日退货2瓶,购进及退货单价是15.5元/瓶,期间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4月7日共计销售30瓶(包括抽检8瓶),其中13瓶销售价格为16.8元/瓶,16瓶销售价格为15.96元/瓶,1瓶销售价格为15.95元/瓶,总货值金额为2×15.5+13×16.8+16×15.96+15.95=520.71元,违法所得为13×16.8+16×15.96+15.95=489.71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陈皮红糖姜”的购进及退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本局于2022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本局向当事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签收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单执》1份;3.本局于2022年6月1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范全德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提交的购进及退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各1份;5.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食安2022-03-2770);6.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2SP01696)1份;7.本局在2022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8.2022年5月6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2022年6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2022年7月5日,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向我局提交《申辩书》,申辩称产品进货来源合法并已积极处理避免影响扩大,申请酌情处理。因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做到索票索证的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处罚告知已告知对其已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所提出的申辩理由不再予以采纳。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0-09-17 | 穗越市监食处字﹝2020﹞000073号 | 2020年04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公司的“大地芝麻梳打饼(生产日期2020-03-26)、抽检单编号:DC20440100596260016)”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05月15日,我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该抽检食品《检验报告》(NO:20J0804587)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NO:20200100875)和不合格报告说明。《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送达了《附件及异议符合申请流程告知书》,并告知在规定时间内有复检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再复检。经审批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调查。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04月09日向供货商广州市顺时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鸿裕道11号之一)购买了“大地芝麻梳打饼(生产日期2020-03-26、规格200g/袋)”36袋,2020年04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该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05月04日,委托检测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立即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该抽检的食品在销售。负责人称,该产品销售了10袋,抽检15袋,剩余11袋已退货给厂家。当事人能够提供被抽检食品供应商广州市顺时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食品《到货商品验收单》、《商品进销存明细表》及生产厂家东莞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该食品的《检验报告》及《退货审批单》,同时,就相关问题提交了《情况说明》。 经确认:当事人购进大地芝麻梳打饼(生产日期2020-03-26、规格200g/袋)”36袋,进货价7.1元/袋,抽检15袋公斤,抽检价格9.5元/袋,销售10袋,销售价9.5元/袋,退给厂家11袋,货值金额共计25袋*9.5元/袋=237.5元,违法所得(25袋*9.5元/袋)-(25袋*7.1元/袋)=60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从抽检系统电子打印抽检报告结果的需要送达的资料中,发现已有生产厂家东莞大地食品厂的《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送达结果确认回执内容,说明生产厂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同样可以从抽检系统打印抽检结果并送达生产厂家,所以,本局不再做案件线索移送告知。 | 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19-12-16 | 穗越市监妆处字﹝2019﹞4号 | 根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2018年8月6日在你单位处抽检的“艾的染发膏443深桃木红”(批号:180205)(证书编号:01041800023113),报告书显示产品批件、产品标签标识:本产品含有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本次检出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即产品批件、产品标签标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2019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报告并告知申请复检的权利,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艾的染发膏443深桃木红”(批号:180205)。陪同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已无抽检产品库存,稍后向我局提供产品供货商资料、购销记录等相关材料。同日经局领导同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2018年2月12日开始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购进上述“艾的染发膏443深桃木红”(批号:180205)18盒,购进价格为22.1元/盒,销售价格为27.6元/盒,2018年8月6日被抽检3盒,销售10盒,退货5盒。因此我局认定总货值金额为496.8元(27.6元/盒×18盒=496.8元),违法所得为276元(27.6元/盒×10盒=276元)。你单位提供了供货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营业执照》、“艾的染发膏443深桃木红”(生产日期:2018-01-16)(非抽检批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无法提供上述“艾的染发膏443深桃木红”(批号:180205)的合格检验证明材料。 | 1、停止经营化妆品1天;2、没收违法所得276元;3、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即690元;罚没款合计966元。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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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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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10-27 | - | - | 未发现问题 |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越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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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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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大新东广店清洁维保服务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 招标方 | 2024-03-12 | 详情 |
2 | 新大新东广店清洁维保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 招标方 | 2024-02-22 | 详情 |
3 | 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卫生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竞标方 | 2022-09-21 | 详情 |
4 | 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卫生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公示 | 招标方 | 2022-03-09 | 详情 |
5 | 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卫生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竞标方 | 2022-02-07 | 详情 |
6 | 新大新东广店升级调整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招标方 | 2022-01-21 | 详情 |
7 | 2020年新大新东广店广告类喷绘采购招标公告(二次招标) | 招标方 | 2020-04-26 | 详情 |
8 | [施工]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天花维修工程施工总承包 | 招标方 | 2016-04-21 | 详情 |
9 | 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天花维修工程施工总承包 | 招标方 | 2016-04-14 | 详情 |
10 | [JX2015-2872]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东山广场分公司维修工程 | 招标方 | 2015-1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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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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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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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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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