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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辉华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注册资本 | 2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1-11-1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8825863156152 |
注册号 | 441882000012196 | 组织机构代码 | 586315615 |
住址 | 连州市东陂镇新华路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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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董事,董事长 | |
2 | 监事 | |
3 | 财务负责人 | |
4 | 经理,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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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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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1-23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黎卫东
|
吴辉华
|
2 | 2024-01-23 | 章程备案 |
章程[新增]
|
|
3 | 2024-01-2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邓福红(监事)
黄秀兰(财务负责人) 雷亮(董事长) [退出] 黎卫东(执行董事,经理) [退出] |
邓福红(监事)
黄秀兰(财务负责人) 吴辉华(经理,执行董事) [新增] 雷亮(董事,董事长) [新增] |
4 | 2024-01-23 | 业务范围变更 |
制水、供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5 | 2019-01-16 | 负责人变更 |
雷亮
[退出]
|
黎卫东
[新增]
|
6 | 2019-01-1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000000
|
250.000000
(+1150.0%)
|
7 | 2019-01-1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30
|
1151
|
8 | 2016-01-08 | 业务范围变更 |
制水、供水。(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
|
制水、供水。
|
9 | 2016-01-0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5-10-09[删除]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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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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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4-12-26 | 连工商处字【2014】174号 | - | ! |
2 | 2014-12-24 | 连工商处字【2014】174号 | 连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工商处字〔2014〕174号 当事人: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东陂镇新华路,法定代表人:雷亮,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贰拾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制水供水(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注册号:441882000012196,成立日期: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营业期限:至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201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责对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受理大厅桌面上摆放有与用水户签订的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户受理单12份,该受理单中包含两大内容,一为用户信息表,二为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两款,第一款含十六项,其中第一款十二项内容为:“…12.自来收费时间两个月一次,11日至28日。用户必须在抄表当月28日前交清抄见水费。逾期交费,按应交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最低收1元)。凡拖欠水费超过30天的,停止供水;欠费半年,注销户册。…”,第二款内容为“客户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阅读并同意本单内容协议。本协议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所有解释权终归本水司”,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14年8月19日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连州市东陂镇从事供水经营的过程中,为方便与用水户签约和能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受理单》。该受理单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用户信息表,另一方面是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协议。该供水协议内容包括两款,第一款有16项格式条款,其中第12项内容为:“12.自来收费时间两个月一次,11日至28日。用户必须在抄表当月28日前交清抄见水费。逾期交费,按应交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最低收1元)。凡拖欠水费超过30天的,停止供水;欠费半年,注销户册。”规定了用水户逾期缴交水费每日加收应交水费5%的滞纳金(最低收1元)的违约金,以及第二款内容为:“客户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阅读并同意本单内容协议。本协议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所有解释权终归本水司”规定了对上述供水协议所有解释权归当事人。该两条款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当事人于2013年1月1日开始使用此供水协议的格式条款,至201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共与用水户在无就供水协议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签订了101份上述受理单(供水协议),这期间当事人利用这格式条款约束用水户自觉缴交水费均无因用水户逾期缴交水费而收取过滞纳金,无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的权限。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来水报装受理单内容中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事实及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及情况。 证据五:证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户受理单》(供水协议)的事实及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合同违法事实。 证据六:证人提供的《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户受理单》(供水协议)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户受理单》(供水协议)的事实以及该协议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事实。 证据七: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八:由当事人提供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9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户受理单》(供水协议)5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格式条款合同的事实以及利用该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合同违法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9日受理的用水报装电子文档目录截图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9日受理自来水报装户数情况。 证据十:证据复制(提取)单一份,证明我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十一:询问通知书三份,证明我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配合询问调查的情况。 2014年12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连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工商处告字〔2014〕1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2014年12月11日当事人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了一份《申辩陈述》,以如下理由请求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一、我司的违法行为是由于一时疏忽,没参考法律文件造成的字眼存在漏洞;二、我司并无收取过居民的滞纳金,没造成居民损失;三、我司由于居民拖欠水费导致经营困难。”。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连州市亮丽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协议,要求新报装的用水户必须与其签订该协议才能提供供水服务,当事人为了约束用水户能按时交水费,在该协议第一款第12项规定“…12.自来收费时间两个月一次,11日至28日。用户必须在抄表当月28日前交清抄见水费。逾期交费,按应交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最低收1元)。凡拖欠水费超过30天的,停止供水;欠费半年,注销户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原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删去。并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供水协议第一款第12项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同时,该供水协议第二款规定“客户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属实,确认阅读并同意本单内容协议。本协议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所有解释权终归本水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规定,而当事人制定的供水协议第二款排除了对方的解释权,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虽其违法行为没有取得违法所得,但其违法行为于2013年1月1日起已事实存在,至我局查获时止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并无得到及时纠正,已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且在调查过程中,经本局执法人员教育,当事人仍不能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没有主动消除影响和改正,在调查取证中,本局执法人员对其发出《询问通知书》及电话通知,要求其到本局接受调查,但其不予理睬,态度恶劣,极不配合。为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本局执法人员多次通知当事人前来就其提出的《申辩陈述》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教育指导,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前来。当事人在《申辩陈述》中陈述的请求对其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用企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本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作相应行政处罚。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或到连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陂工商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连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连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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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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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7-19 | - | - | 合格 | 连州市卫生监督所 |
2 | 2017-09-07 | - | -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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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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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项目一标段勘察评标结果公示 | 招标方 | 2021-09-03 | 详情 |
2 | 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项目(一标段勘察)评标结果公示 | 竞标方 | 2021-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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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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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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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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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