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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艳玲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光大对外贸易广东公司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1993-12-2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000190370976P |
注册号 | 440000000102504 | 组织机构代码 | 190370976 |
住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凌塘新村大街南巷30号之6A2008房 | ||
经营范围 | 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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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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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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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8-09-12 | 其他事项备案 |
********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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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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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09-12 | 其他事项备案 |
-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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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018-09-12 | 负责人变更 |
刘勃
[退出]
|
邱艳玲
[新增]
|
4 | 2018-09-12 | 其他事项备案 |
****
|
****
|
5 | 2018-09-12 | 其他事项备案 |
AE
[新增]
|
|
6 | 2018-09-12 | 其他事项备案 |
************
|
************
|
7 | 2018-09-12 | 其他事项备案 |
-
[退出]
|
|
8 | 2018-09-12 | 其他事项备案 | ||
9 | 2018-09-12 | 其他事项备案 |
吉林市河南街永利胡同
[退出]
- [退出] - [退出] |
长春市宽城区康平街
[新增]
号 [新增] 栋 [新增] 门 [新增] 号 [新增] |
10 | 2018-08-08 | 住所变更 |
广州市
东山区东风东路750号之一广联大厦11楼
|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凌塘新村大街南巷30号之6A2008房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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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8-07-18 | 粤工商直处字【2018】第02083号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工商直处字〔2018〕第02083号 当事人:广东光大对外贸易公司 注册号:440000000102504 法定代表人:刘勃 住所: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750号之一广联大厦11楼 2018年7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2015、2016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公示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5、2016年年度报告。2016年7月1日,本局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提醒未按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逾期年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6年7月14日,本局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分别于2017年1月3日、3月1日、5月22日通过广东省工商局直属局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关于2016年度报告的信息,提醒企业按时年报。2017年7月1日,本局再次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提醒未按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的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逾期年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7年7月11日,本局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即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5年和2016年的年度报告,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登记情况。 证据二:办案人员打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截图打印件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7月14日、2017年7月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当事人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发布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的事实。 证据三:办案人员打印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网页截图打印件2份,共2页,证明本局2016年7月1日和2017年7月1日发布公告,请未年报企业及时补报,告知企业逾期年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承认没有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况和原因,以及申请酌情处理的事实。 证据五:办案人员打印的广东省工商局直属局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的截图1份1页,证实本局分别于2017年1月3日、3月1日、5月22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关于2016年报的信息,提醒企业按时年报。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局于2016年7月1日、2017年7月1日发布公告提醒未按时公示年报的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并于2016年7月14日、2017年7月11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级政府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普法宣传,本局在2015、2016年度年报截止日前后,通过微信公众号、省局官网等平台多次发布公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予以催报、警示,但当事人仍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影响了监管总体效能、扰乱了正常监管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建设,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所述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本局于2018年7 月12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工商直告字〔2018〕第0208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银行(深圳地区以外可往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境内任何一间综合性网点,深圳地区可往平安银行深圳市内任何一间营业网点)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 月18日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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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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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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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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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