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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湛江市庆丰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伍岳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土地管理业-土地登记服务-土地登记服务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03-1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8000932398296 |
注册号 | 440800000089102 | 组织机构代码 | 093239829 |
住址 | 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张云路东明小区内B12号首层 | ||
经营范围 | 洗涤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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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经理,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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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8-07-02 | 负责人变更 |
张礼祥
[退出]
|
伍岳
[新增]
|
2 | 2015-03-0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00000
|
500.000000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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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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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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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7-12-28 | 湛工商企管处字[2017]555号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工商企管处字〔2017〕555号 当事人:湛江市庆丰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89102 法定代表人:张礼祥 住所: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张云路东明小区内B12号首层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洗涤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12日 2017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湛江市庆丰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经查实,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嘉凯陈述:“因为我公司管理不当,对年报制度不熟悉,造成我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报告手续,耽误了企业年度报告时间。”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证据(2):张礼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张礼祥合法的身份; 证据(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陈嘉凯受委托的权限范围; 证据(4):陈嘉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陈嘉凯合法的身份; 证据(5):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嘉凯的询问笔录(第1次)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5、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证据(6):企业公示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证据(7):检讨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不按规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及时公示2015年度、2016年度报告。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行为。 2017年12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工商企管处告字〔2017〕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对违法情况主动交代,且对自己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正确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公示2015年度、2016年企业年报,保证以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公示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县(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广东省市县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行政处罚) 2017 年12月28日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2017-06-09 | 湛工商企管处字[2017]15-505号 | -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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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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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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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